【猎云网(微信:ilieyun)北京】8月24日报道(文/陆阳平)
8月24日下午,银监会、工信部、公安部及网信办联合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消息称,此办法于今年5月就已制定完成。
《办法》共有8章47条,主要内容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界定了网贷内涵,明确了适用范围及网贷活动基本原则,重申了从业机构作为信息中介的法律地位;
二、确立了网贷监管体制,明确了网贷监管各相关主体的责任,促进各方依法履职,加强沟通、协作,形成监管合力,增强监管效力;
三、明确了网贷业务规则,坚持底线思维,加强事中事后行为监管;
四、对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提出了具体要求,规定实行客户资金由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三方存管制度,明确规定了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网贷机构及不同网贷机构的借款余额上限;
五、注重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明确对出借人进行风险揭示及纠纷解决途径等要求,明确出借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六、强化信息披露监管,发挥市场自律作用,创造透明、公开、公平的网贷经营环境。网贷机构应履行的信息披露责任,充分披露借款人和融资项目信息,定期披露网贷平台有关经营管理信息。
相比于2015年12月28日发布的网贷管理征求意见稿给出的18个月整改期,此次《办法》仅给出12个月过渡期,而“十三不得”、资金存管及个人20万、组织100万的限额等要求无疑会让一干不符合规范的平台感到压力山大。
91金融创始人许泽玮:
整体而言,《办法》是在此前《网贷意见稿》基础之上,结合市场出现的各类风险事故而提出的更为完善的监管法规,这对行业的肃清和可持续的发展有非常重要的正面推动作用,将是行业未来一个很重要的信号,将对国内网贷行业规范发展起着更为重要的引导作用。
团贷网创始人兼CEO唐军:
《办法》的出台是在意料之中的,政策正式出台,让我们这个行业有了合法的社会地位,作为国家认可的、由银监会监管的一个行业,以后我们做很多事情都是名正言顺的,不会再受到社会的歧视和各种负面舆论的影响。文件还提到“避免刑事执法混乱”等,这一点就从更大程度上保护了行业。
懒投资CEO张磊:
此次办法细则的出台,不仅在规范行业发展、促进互联网经济进步方面有极大的作用,更有利于整个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健康繁荣。《办法》是国家首次在政策层面上为网贷行业正名,并落实到行业规划当中。政策的落地施行,也为行业今后的发展明确了方向。
拍拍贷总裁胡宏辉:
网络借贷要做小额分散、做普惠金融、服务消费是监管的基本思路,在这些方面拍拍贷的业务和监管的思路、大众的需求不谋而合。监管的出台将会使得大批制度套利的平台退出,行业集中度和大幅加强,规范性和老百姓对行业的信心也会得到极大地提振。
看点一:监管从“十二条红线”变成了“十三条红线”。
具体变化是:
禁止关联交易被取消,变成禁止自融和变相自融;增加禁止债权转让,投资人间债转可以,但禁止原始债权打包类证券化以及混业经营和证券化;线下门店也是禁止,禁止线下宣传,推介融资。
《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
(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三)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四)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五)发放贷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七)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
(八)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九)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十)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一)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十二)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
(十三)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真融宝董事长吴雅楠:
《办法》发布的13条禁令,其实行“负面清单”的监管方式将明确监管边界,相比之前的征求意见稿,网络借贷平台的信息中介属性更加明确,这一定位将加快网络借贷平台和其它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分化,网络借贷和资产管理的专业化分工也将进一步分明。
猎云网总结:
监管措施对于P2P的经营范围采用以负面清单为主的管理模式,明确了包括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不得开展类资产证券化等“13项禁止性行为”。这无疑是让政策“红线”有了更为明了的说明,也使得行业的未来发展方向有了更为明晰的指引。
看点二:网络借贷以小额为主,20万、100万限额成事实。
第十七条规定,网络借贷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风险管理能力,控制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及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防范信贷集中风险。
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自然人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银客理财创始人林恩民:
监管层之所以这么划定限额,主要出于对分散风险和提高风控两点的考虑。宏观上,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合作将更为密切;微观上,促进了行业平台间的合作共享。银客理财目前已经与传统机构开展了相关合作也正准备加大合作力度,对于信息共享更是完全开放,拥抱监管,报团取暖才能使得行业走得更远。
懒投资CEO张磊:
我们也注意到《暂行办法》中限额的规定,根据企业最高500万的规定可以看出,500万人民币的限额也是绝大多数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在信贷产品方面的分界线,也就是说500万以上的金额是需要持牌机构运营的。近日,央行条法司副司长刘向民也明确支持Fintech(金融科技)要与持牌机构合作。此举将极大规范Fintech的创新行为,同时也将推动Fintech创业公司与传统金融机构的合作,这一点与懒投资从一开始就主打的资产合作路线不谋而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