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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网:重磅社论】ICO更应纳入证券监管

海外币圈  · 公众号  · 比特币  · 2018-02-26 00:05

正文

原标题: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和ICO出海新形势下的几点监管建议 作者:中国人民大学金融科技与互联网安全研究中心主任 杨东

原文节选

最近ICO的热度不减反增,比特币和其他虚拟货币的交易热度也节节攀升,价格创下新高。其原因在于原本设置在境内的部分虚 拟货币交易平台出走海外,在境外注册并继续向境内用户提供虚拟货币的交易服务,甚至通过所谓“场外交易”的方式,撮合个人用户之间的点对点交易。 绝对的“一刀切”其实不利于遏止ICO和虚拟货币交易带来的风险,关停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后各大虚拟货币的价格反而会上涨。


第一,对于本质上属于证券模式的ICO,应当使用证券的监管办法进行监管。 目前,证监会正在考虑重开股权众筹试点,即试点证券小额公开发行注册豁免制度。国外的很多同类立法早已出台,并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在国内进行试点有现成的制度经验可以参考。在此背景下,一方面要打击违法的假借ICO进行欺诈等违法犯罪的行为,另一方面也要鼓励合法的区块链金融创新,对符合条件的ICO项目可以鼓励其适用股权众筹试点的规定,在监管沙盒等制度配套保障下发挥其直接融资的价值,满足中小创新金融科技企业等的融资需求。


第二,对于非证券模式的区块链项目,其成功的关键在于将区块链和交易场景更好地结合起来,监管这类项目应当注意控制金融风险,鼓励应用创新。 例如,迅雷推出的玩客云是一种具备应用场景的区块链创新,某种程度上相比于比特币更为先进。玩客云能够有效利用闲置资源,通过专用的终端,把闲置的存储空间、算力、网络带宽等资源利用起来,在产生实际价值的同时给用户提供一种名为“链克”的代币作为奖励。这种模式比比特币消耗巨大电力资源“挖矿”的模式要先进。这一模式的项目不从用户手中募集虚拟货币和法定货币等财产,也不涉及给代币的持有者以资金回报,因而不属于证券的范畴。对具有实际应用价值的项目应当予以鼓励,同时注意防范交易可能带来的金融风险。


第三,区块链行业应当拥抱监管并加强行业自律,防止害群之马的出现。 从业者应当提高警惕,不能认为在场外、国外进行交易就有侥幸心理,仍应自觉维护金融消费者权利。对当前的ICO项目转移到国外的现象,相关监管部门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加以规制,防止敏感数据流失,防范跨境犯罪风险,维护金融消费者利益、金融稳定和国家安全。因此从业者一定要杜绝侥幸心理,在拥抱监管的同时,自觉建设健全行业自律机制。


第四,建议引入监管科技(RegTech),运用“监管沙盒”等方式,对合规的ICO项目进行引导。 “监管沙盒”是指为金融科技产业的各种新模式、新业态、新理念提供的一个“试验区”,让银行等金融机构和初创企业在“安全区域”内试验新的产品与服务模式,在适度放松参与试验产品和服务的约束和管制的同时,又有一定的边界。这种监管模式给了新技术试错的空间,将风险置于可控范围之内。对ICO进行监管时,通过引入监管沙盒可以有效地将难以确定的风险控制在可接受范围之内,为金融创新制造稳定安全的空间。


第五,完善民法体系中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规定,保护区块链资产持有者的合法利益。 相较于国外,我国《民法总则》率先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进行了原则性规定,但仍然缺乏对于网络虚拟财产权利性质和内容的准确而具体的规定。建议在将来的民法典中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规定进行进一步的细化,明确民事主体对网络虚拟财产享有的权利内容。


第六,加快推进法定数字货币的研究与发行准备工作。 目前,日本的商业银行主导开展了发行数字货币的尝试,与日元1:1等值,以期降低支付结算的成本,避免消费数据的外流。我国央行也有发行数字货币的计划,法定数字货币的技术条件已经具备,但是法定数字货币推行之后,对可能带来的货币体系、经济、金融、社会生活、国家治理等方面的影响,仍然研究不充分。建议加快对法定数字货币进行研究,推动发行计划的具体落地施行。法定数字货币与人民币等值,支付使用体验更为良好,央行推出优质的法定数字货币,能够将公众的兴趣从各类代币中转移回来,有助于虚拟货币和ICO市场的降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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