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到财产继承,今天的我们都知道,男女享有平等的继承权。然而,在数千年历史中,男性与女性在财产继承中一直存在巨大差异,甚至可以说,谈到古代社会,恐怕有许多人会认为那时的女性与财产继承无关。其实,女性的财产权利走到今天与男性平等的地位,经历了一条漫长的道路,在这条路上,所需的远不只是法律的改变。而近千年来中国家庭财产继承和妇女财产权利的演变过程,在白凯老师的《中国的妇女与财产(960—1949)》一书中得到了充分展示。
民国时期是社会剧烈转型时期,在法律领域,我们也可以看到强烈的新旧对比。许多女性因为新民法获得了属于现代社会的财产权利,随之而来的便是大城市中急剧增加的财产诉讼。例如,晚清著名实业家盛宣怀的遗产便带来了旷日持久的争执,盛家人前前后后打了至少七场官司,其中最为著名的是他的两个未婚女儿盛爱颐、盛方颐相继提起的诉讼,这在当时广受关注,后来甚至被编成了一出名为《小姐争产》的戏剧。在本书所列举的诸多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女儿对家产提出的诉讼,只要符合新民法的时限要求,基本都能胜诉。
但法律的转型还隐藏着更深的冲突:同居共财的社会与财产归个人所有的法律观念简直可说毫不相容,民国女性在财产继承中的劣势基本由此而来。由于财产属于个人,寡妻在与子女分别继承财产后,不再有权置喙属于子女的财产,而从前她们对家庭中的所有财产都拥有监护权;寡媳也不能在分家时获得财产,因为她的丈夫死时尚未得到任何财产,而她也不是自己公公的法定继承人。法律逻辑的转变让来自传统社会的妇女群体显得无所适从,这便是社会转型带来的阵痛。在此之后,社会中的妇女群体被重塑,守贞寡妇、妾等群体逐渐消失,现实与法律适配,男女的财产权利方才达致真正的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