趁记忆未褪色,趁人物形象尚鲜活可见,不妨追寻些记忆碎片。那些年,那些事,那些有意思的人,白描刻画,记录下职业生涯中的一些吉光片羽。旧岁11月下旬,出差某地,冬日冻雨,寒风拂面。一起再审案件开庭,原审认定:
沈某某系林某甲、林某乙舅舅,案发当日20时许,沈某某酒后带林某甲找江某某为林家做喜宴,后遭江拒绝不满。当晚22时30分,由林某甲驾车载沈某某、林某亮至江某某家附近,由沈某某负责望风,林某甲、林某乙至江某某家屋后水泥路上,林某甲首先拳击江某某面部,后林某乙持刀将江右手等部位砍伤。经鉴定江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一审判决认定沈某某等三人随意殴打他人,并致人轻伤,情节恶劣,构成寻衅滋事罪,且属共同犯罪,以寻衅滋事分别判处林某甲一年二个月、林某乙一年一个月、沈某某一年。
沈某某三人提出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沈某某以没有犯罪、有罪口供系刑讯逼供为由等持续申诉,省高院决定再审并开庭审理。
原以为半日可以搞定,结果早上九点开到晚上六点。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的前置程序、被害人及一名证人出庭作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查……
好吧,对于真相来说,再繁琐的程序也不为过。
因原审上诉人均提出刑讯逼供,法庭首先启动前置程序,对三人有罪供述笔录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核。众所周知,当事人只要提出明确的线索(时间、地点、人员、方式等),核实的义务在控方。这种线索不需要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只要引起合理怀疑、动摇内心确信即可。
具体到本案中,问及逼供手段时,三人均提出长时间被斜拷在椅子上,并用肢体语言演示。
见三人一一比划,一只手被拷在椅背上,一只手拷在凳腿处,无法坐下。
沈某某并提出因被殴打导致臀部有伤,审判长提出当场验伤,让法警和一名男法官到隔壁羁押室仔细查看。男法官拍照后给我们看,果然有些陈旧暗斑。
林某乙提出被手铐长时间斜拷在椅子上,一只手在凳上,一只手在凳脚处,手腕上有伤痕。审判长即让法警将其带至眼前再次查看,林某乙左手腕处确有两处白色痕迹。
三人均提出一致的逼供手段,逼供人员名字也有重合,关键是有罪供述虽然提审笔录上记载是在看守所,但根据出入所记录,均是在看守所外形成。这不免让人质疑为何不在法定的羁押场所讯问,而是长时间提外审,且不符合刑诉法规定的因起赃、辨认而出所的条件。
经查看同步录音录像并非全程,沈某某讯问录像时长20分钟,林某甲时长9分钟,林某乙的录像仅有6分钟,而三人对应的笔录时间均在数小时,沈某某录像背景与看守所实际环境不符。到底提外审期间三人经历了什么,口供的合法性存疑。
言辞证据具有主观性、易变性。
在这些白纸黑字的静态笔录前,一切似乎都是来源合法、客观真实,符合证据的三性。供述、供证之间的部分矛盾可以记忆上的误差来答辩,譬如解释为这正反映了侦查机关依法取证、如实记载等。
但是如果出现了关键细节上明显矛盾,特别是供述上先否后认,过段时间否定后后又认,就得多问几个问什么了,“此处必有蹊跷”。
供述前后反复、时供时翻、供证之间出现多处明显的矛盾无法合理解释,此时当庭言辞证据原则的意义就体现出来。也即法官亲自听取双方当事人、证人及其它诉讼参与人的当庭口头陈述和法庭辩论,从而形成案件事实真实性的内心确认,并据以对案件作出裁判。
看卷解释不了的事,被害人、证人等一出庭就能讲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组织相关人员互相对质,让其解释作证的过程,让静态平面的的笔录当庭立体三维,也许是更接近真相的途径。
庭审时被害人江某某出庭。本案因案发时间是深夜十一点左右,地点在被害人家附近,因农村没有灯光,被害人并未辨认出行凶者。沈某某三人当庭提出和被害人素不相识,无冤无仇,没有作案动机,江某某亦点头称是,最后陈述时还称谁给他钱谁就是凶手(因案发之后另有他人给江某某20万),言下之意本案三人并非真凶。
另外,依据辩护人申请证人张某某出庭。其之前证言证实案发当晚十点半左右见过沈某某、林某甲问其被害人家在何处,被害人当晚11点左右被打,基于该份证言侦查机关认定沈某某等人具备作案时间、具备重大作案嫌疑。
在本次开庭时,张某某却说案发当晚沈某某问路时间确实是晚上八点多,因为刚吃完晚饭不久,记得很清楚。问及为何之前笔录说是十点半左右,其称之前笔录没看,是侦查人员写好了“以上笔录看过,和我说的一样”,其依葫芦画瓢写下这句话。原来如此,一份貌似真实的证言原来暗含玄机。
至此,目前证据只能证实案发当晚八点左右沈某某与林某甲找证人问过路,找到被害人邀请其帮厨做饭被拒,之后回到家睡觉。作案工具去向不明,没有客观性证据将沈某某等三人与本案关联,供述本身合法性存疑,被害人没有辨认出行凶人,又无其他目击证人,再审出庭时认为原审认定沈某某三人寻衅滋事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再审法院改判三人无罪。
话说这么多年遇到的法官风格各异,有的干脆利落不拘小节,有的审慎理性注重细节,开庭风格各有不同,但追求公平还原真相的决心并无二致。
无我相,无人相,无众生相,也许是刑事法官应该特有的中立,审判长杀伐决断的表面下蕴含慈悲之心。最后的庭审小结,审判长的声音虽不高,但满场寂寂,每字皆闻,威严之氛充满整个法庭:
刑事司法是一个非常精确的司法活动,认定一个人罪与非罪的证据必须达到绝对的排他性。
刑事司法的魅力就在于通过司法者的不懈努力,从细致末微的每一份蛛丝马迹的证据入手对案件进行审查,能够真正让老百姓、涉案当事人感受到刑事司法的严厉和公正裁判的温暖。
谢谢你们今天参加旁听,谢谢你们遵守法庭秩序。
旁听席上响起掌声,沈某某依次向庭审组成人员鞠躬。
因为庭审结束时间晚,天寒地冻,雨天路滑,审判长极力建议我们安全第一,不要赶夜路,并邀请我们一起用工作餐,遂蹭饭。言谈中审判长劝菜夹菜,整得偶都有些不好意思。
想起多年前的一个案子,在证据出现矛盾漏洞、多次要求补证未果的前提下,这位前辈直接冲到侦查机关领导办公室拍了桌子,让其提供DNA鉴定意见(该份证据在一审卷宗中未见)。鉴定意见提供后让所有人大吃一惊,死者体内除上诉人的DNA之外(上诉人与被害人系情人关系),还检出另外两名男性的DNA。
万万没想到,这么一份关键的证据竟会被隐匿。
本案极有可能另有真凶,不能排除第三人甚至第四人作案,该案发回重审后被撤案。在证据真伪不明、真假混杂的前提下,如何判断、取舍、分析从而归纳事实、适用法律最是考验一个职业法律人的功底。
就自己来说吧,审查案件时也发现了证据的缺漏,存疑不认就是了。像这位审判长如此继续查证的决心、一追到底的执着,真的是自愧不如。之前因为角色、职能不同,想着总归有隔壁公司最后把关,让他们判去吧。现在都是“以审判为中心”,证明的标准都是一样。控方本身就担负着证明责任,又有什么懈怠的理由呢。
饭毕,审判长又送我们下电梯至门口,一直目送我们上车。其实这前辈长我二十岁左右,副庭长,按“惯例”留步即可,原谅俺俗气地又开始以级别接待论了。看着她银霜染鬓,腰杆笔直,叮嘱我们路上小心,早些休息,不仅心头一热。
有多少这样的法律人,功不唐捐,专注于一个个细节的察微析疑,执著于还原事实真相,却从未想过什么立功行赏、包装宣传。他们,是司法真正的脊梁。
这样的庭审,虽长不觉累,这样的冷雨夜,清寒中却有暖意!
补:本案于2017年春节前再次开庭,当庭宣判沈某某三人无罪。正义虽迟,不会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