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武汉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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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养老保险重大调整!

武汉发布  · 公众号  ·  · 2024-10-19 17:41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介绍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发布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从2025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可以申请领取病残津贴。该津贴标准和支付期限根据申领时的年龄、缴费年限等确定,并将随国家基本养老金水平同步调整。文章还介绍了其他相关政策和数据,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数增加,退休年龄延长的部署等。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新政策实施时间

自2025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可以申请领取病残津贴。

关键观点2: 病残津贴的确定因素

病残津贴的月标准和支付期限根据参保人员申领病残津贴时的年龄、累计缴费年限等确定,津贴标准随国家基本养老金水平同步调整。

关键观点3: 领取病残津贴的规定

参保人员领取病残津贴期间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继续就业的需按国家规定缴费,并自恢复缴费次月起停发病残津贴。

关键观点4: 申请和复查鉴定程序

申请领取病残津贴人员需持有待遇领取地或最后参保地地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作出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省级人社部门建立复查鉴定制度。

关键观点5: 资金支付和法律责任

病残津贴所需资金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病残津贴的行为将受到法律追究。


正文


新利好!
2025年起
职工养老保险增加病残津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日前发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办法明确,自2025年1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申请按月领取病残津贴。



病残津贴月标准和支付期限根据参保人员申领病残津贴时的年龄、累计缴费年限等确定。病残津贴月标准在国家统一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时同步调整。


参保人员领取病残津贴,按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 领取病残津贴期间,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继续就业并按国家规定缴费的,自恢复缴费次月起,停发病残津贴。


办法要求,申请领取病残津贴人员应持有待遇领取地或最后参保地地级(设区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作出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省级人社部门建立病残津贴领取人员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制度,经复查鉴定不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自做出复查鉴定结论的次月起停发病残津贴。


病残津贴所需资金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病残津贴的,由人社部门责令退回,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023年末,全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数46044万人,比上年末增加1642万人。按照相关部署,从2025年起,男职工、女干部、女工人的法定退休年龄将逐步延至63周岁、58周岁、55周岁。



点击文末“ 阅读原文 ”查看《暂行办法》全文


EDI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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