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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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婷
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国际业务部主任
来源 |
中经传媒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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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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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
近年来,随着国内企业“走出去”步伐加快,国际化过程中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工作受到广泛关注。
23年7月,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2023年上半年知识产权工作有关情况发布会上指出,2022年,我国海外发明专利授权量为5.0万件,“十四五”以来实现年均11.0%的较快增长。
如何保护知识产权是出海企业需要了解的,东盟国家知识产权制度和规则有哪些特点?同时,中企出海在知识产权方面会遇到什么样的问题?
张婷表示,东盟国家知识产权环境总体呈现出以下五方面特点:
一是东盟国家间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差距较大,知识产权立法时间和修订情况均存在较大的差异。
纵观
东盟各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现状,以新加坡为代表的“老东盟六国”(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泰国)经济相对发达,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日臻完善,其中,新加坡和马来西亚被认为拥有较强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及执法政策,也成为我国企业投资东盟的首选国;而“新东盟四国”(越南、老挝、缅甸和柬埔寨)经济水平相对落后,知识产权体系建立的程度也有所差别。其中,越南已经建立起了相当成熟的知识产权体系,而老挝、缅甸和柬埔寨三国的经济在东盟国家中最不发达,虽已逐步建立起了本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但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仍然较低。
二是东盟国家知识产权立法理念和法律制度有所不同。
东盟国家大多有被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殖民的历史,一些受英美普通法系国家殖民过的国家,如菲律宾、新加坡、文莱、马来西亚等,沿袭了英美普通法的传统,在知识产权保护体制中比较重视判例法的地位。其中菲律宾沿袭美国法制,新加坡、文莱、马来西亚等国沿袭英国法制。而越南、柬埔寨、泰国等被法国和德国殖民过的国家,沿袭了大陆法系的传统,在知识产权保护体制中以成文法为主。
三是东盟各成员国加入的国际公约不同,
将会在不同程度上影响其国际条约义务的履行,以及国内知识产权政策和法律的相关规定。
四是东盟知识产权一体化进程相对缓慢。
虽然东盟各国很早就意识到需进一步协调知识产权制度,在1995年,东盟各国就共同签订了《东盟知识产权合作框架协议》,旨在促进区域知识产权发展与合作,统一建立区域性知识产权规则。但目前东盟各国知识产权一体化进程依旧缓慢,未能建立解决知识产权区域争端的机制。
五是RCEP(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
)知识产权规则将促进东盟各成员执法能力提升。
RCEP的知识产权专章体现了有关经贸规则最高水平,协定条款的内容有利于促进区域内知识产权制度的平衡统一,降低不同成员之间在发展水平和执法能力方面的差异。
案例分享
中国和东盟关于知识产权方面存在合作的整体规模较小,信息交流少、争端解决机制不完善、特殊领域合作不充分等问题。另外,从过往的经验教训来看,由于一些中国企业对东盟国家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了解不全面,导致中国企业应对海外知识产权纠纷的能力不强,常常吃“哑巴亏”。
案例·商标失效案
1.案情介绍
2010年,一家从事服装生产和贸易的中国公司(简称A公司)在越南注册了一个商标,该商标随后于2012年获得官方保护。然而,由于业务需求等多方面原因,A公司之后一直没有在越南开展业务活动。
2018年,越南B公司发现A公司在2013年至2018年期间没有展示任何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迹象。因此,B公司寻求法律顾问并提起诉讼,以连续5年未使用该商标为由终止A公司商标的有效性(适用越南《知识产权法》第95条第1款d点)。
2020年,A公司计划扩大业务,选择越南作为下一个业务地点。然而,在办理商标注册续展手续时,才发现他们的商标早已被B公司正式宣告无效。
2.风险分析
根据越南知识产权法相关规定,在越南注册后的商标5年内未进行使用,该商标可以被第三人申请终止其有效性。
因此,如果商标权利人在越南早早注册了商标,但却未能对该注册商标进行商业运营使用,致使该商标搁置5年以上,该商标权利人将面临失去该商标权利的风险,商标也可能变为第三方的正当权利。如果该商标与商标权利人的其他商标或产品特性具有一定的关联性,那么失去该商标或该商标被他人所掌控,无疑会给商标权利人在商业运营方面造成难以估量的经济损失。
3.评价及提示
通过本案例,外国投资者在进入新市场时,必须仔细评估目标市场中与商标保护相关的法律环境,首先应提高企业商标与商业运作相一致的商标保护战略意识,其次不仅要在新市场所在地及时申请商标注册,还要在注册之后积极使用商标,避免长时间不使用注册商标导致其失效,以此维持其商标有效性。
另外,外国投资者应该在维护商标使用和商业需求之间取得平衡,如果业务运营暂时停止或业务需求缩减,投资者可以寻求与当地经销商的合作,通过合作伙伴继续运营等方式,确保商标的持续使用,从而降低商标失效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