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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八专题 | 子女抚养费相关实务问题解析——以《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十七条为视角

国浩律师事务所  · 公众号  ·  · 2025-03-07 19:58

正文

引言: 2025年2月1日,《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 》(以下简称《解释(二)》)正式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解释(二)》立足国情、社情、民情,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需求新期待,体现了维护公序良俗,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平衡保护个人财产权利与婚姻家庭团体利益;维护诚信原则,保障特殊群体利益;平衡保护夫妻财产关系与市场交易安全等四个方面的积极导向。

在《解释(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间,笔者恰在办理已成年非婚生女向生父主张抚养费、生母向生父行使追偿权两案,本文将结合办理的相关案件对《解释(二)》第十七条、征求意见稿第十六条予以分析并提出完善建议。

目 录

一、《解释(二)》第十七条的解读

二、《解释(二)》第十七条的实践应用

三、《解释(二)》第十七条的完善建议

01

《解释(二)》第十七条的解读

《解释(二)》第十七条规定,“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未按照离婚协议约定或者以其他方式作出的承诺给付抚养费,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其支付欠付的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情形下,如果子女已经成年并能够独立生活,直接抚养子女一方请求另一方支付欠付的费用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对该条文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解读:

第一,对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权益保护。

1. 明确请求权主体 :强调了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在不直接抚养方未按约定或承诺给付抚养费时,具有向其请求支付欠付抚养费的权利。这是对这类子女基本生活保障的法律支持,以确保他们在父母离婚后,能够依法获得抚养费用,满足日常生活、教育、医疗等方面的需求。

2. 法律的支持与保障 :只要子女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就应当支持,这体现了法律对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权益的优先保护。这种规定强化了抚养义务的履行,对于违反离婚协议、不按时支付抚养费的不直接抚养方具有一定的约束和警示作用。

第二,对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权益规定。

1. 特定情形下的追偿权 :在子女已经成年并能够独立生活的情况下,如果不直接抚养方存在欠付费用的情况,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有权请求另一方支付欠付的费用。这里的“费用”可能不仅仅局限于抚养费,还可能包括在抚养子女过程中,因另一方未履行义务而导致直接抚养方额外支出的相关费用等。这一规定考虑到了直接抚养方在抚养子女过程中可能承担的经济压力和付出,保障了其在特定情况下的合法权益。

2. 与子女请求权的区别 :子女的请求权主要是基于自身的抚养需求,而直接抚养方的请求权更多的是基于其在抚养过程中的实际支出和经济负担。虽然两者的请求权基础有所不同,但都是为了保障抚养关系中各方的合法权益。


02

《解释(二)》第十七条的实践应用

(一) 案情简介

案件1: 甲女于2005年3月出生,是乙男与丙女的非婚生女,自出生后一直由丙女抚养。2023年9月,甲女以自己的名义向A法院起诉,请求乙男支付2005年3月至2023年3月期间的抚养费。A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甲女诉讼请求,理由是抚养费的主要功能在于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和生存权利,甲女起诉时已成年,抚养费的功能已经丧失,不再具有保护利益。后甲女以起诉时虽已年满十八周岁,但因尚在高中复读,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一)》)第四十一条 [注1] 之规定,向B中院提起上诉,B中院以甲女已成年且丙女与乙男未就甲女抚养问题作出相关约定为由,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2: 丙女遂以追偿权纠纷为由向A法院起诉,请求乙男支付自己垫付的甲女抚养费(计算标准为B中院所在地统计局2005年至2023年公布的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数据)。A法院判决驳回丙女的全部诉讼请求,理由是抚养费主要功能在于保障未成年子女或无法独立生活的子女健康成长,因甲女已成年,抚养费的功能已丧失,且子女抚养系父母双方的责任,丙女与乙男对甲女未成年期间的抚养费承担未进行过约定,抚养费已实际产生并消费,故丙女要求乙男承担甲女未成年期间的抚养费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丙女不服一审判决,向B中院提起上诉。B中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2022修正)》第九十条等规定,乙男有抚养甲女的义务,但乙男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对非婚生女甲女尽到了抚养义务,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抚养费,故终审判决:撤销A法院一审判决,改判乙男于终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丙女129600元(计算标准为600元×12个月×18年)。

(二) 两起案件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

第一 ,案件1中甲女虽已成年,但仍在高中复读,能否被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根据该案一审、二审判决可知,甲女虽在高中复读,但并不属于《解释(一)》第四十一条规定的“ 尚在校接受高中学历教育”的人员范围,其起诉时已年满十八周岁,抚养费的功能已经丧失,不属于上述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

第二 ,案件2中丙女主张乙男支付自己垫付的甲女抚养费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本案在诉讼期间,《解释(二)》(征求意见稿)尚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间。该意见稿第十六条规定了子女成年后欠付抚养费的处理:

能够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父或者母给付其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期间抚养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离婚协议已对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明确约定或者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通过其他方式承诺给付抚养费,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未按照约定或者承诺履行给付义务,如果子女尚未成年或者仍不能独立生活,子女起诉请求其支付欠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如果子女已经成年并能够独立生活,直接抚养子女一方起诉请求对方支付欠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经与承办法官沟通,该征求意见稿中关于“ 如果子女已经成年并能够独立生活,直接抚养子女一方起诉请求对方支付欠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的适用,需要以离婚协议对抚养费进行过约定或父母双方对此以其他方式作出过承诺为前提,但本案中丙女和乙男既没有相关约定,乙男也从未以任何方式承诺承担甲女抚养费,丙女向乙男主张权益并不具备适用该条意见的法律基础。

那么,现行法律是否有支持丙女主张的依据呢?答案是肯定的。经笔者大量检索法条和司法判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注2] 和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注3] 对此予以明确,且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12民终1164号判决书中亦对此作出了支持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向不直接抚养一方主张垫付的抚养费的认定。

(三)《解释(二)》第十七条的局限性

根据上述分析,如果男女双方未有关于抚养费负担的约定或以其他方式承诺给付抚养费,未成年的或已成年但无法独立生活的非婚生子女能否适用《解释(二)》第十七条,要求不直接抚养一方给付抚养费?能否支持直接抚养子女一方要求不直接抚养一方承担垫付抚养费的主张?该问题值得商榷。原因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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