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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证明红通逃犯无罪,他越过了所有律师的“底线”……

智合  · 公众号  ·  · 2024-12-10 18:06

正文

作者 | 刘元坤

来源 | 智合研究院



刑辩律师经常会体会到种种无奈与无力交织的挫败感:


胳膊拧不过大腿,公诉机关认定的事实和结论律师难以撼动;

律师不被尊重,辩护意见很难被听取和采纳;

法律明文规定的程序和权利,有时不被正确实施和保障;

部分案件中,影响案件走向的关键因素超出法律范畴……


种种现实的无奈让刑辩律师不禁自我拷问,“刑辩律师真的有用吗”?

每当遇到有人提起刑辩无用论,马贺安律师都会拿出 “百名红通人员”无罪归国 的案例,向律师同仁提供一条自己探索出的突围方向。

去中纪委找关系?

红通逃犯无罪归国

2015年,中央纪委牵头成立中央追逃办,开展国际追逃追赃的反腐工作。随后,国际刑警组织集中公布了100名逃犯的红色通缉令,全球追捕。

“百名红通人员”中,一位被指控涉嫌贪污800万、外逃澳洲的“通缉犯”找到了一位当时在澳洲的中国律师。

这位“逃犯”是一位已经退休十余年的财务室主任,她在原单位工作时用虚假工程发票先后套取800万人民币公款,并于2007年离境定居澳大利亚。

她找到的这名律师就是 马贺安律师 ,当时他正长期定居澳洲,从事中澳法律交流与跨境法律事务。如今,他将事业重心放回国内,成为 建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全国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



这位“逃犯”找到马贺安律师后开始为自己叫屈,声称自己作为财务室主任只是根据领导的指示、用领导提供的发票提走了公款,且公款充作单位小金库用于单位花销,并非被自己贪墨。

马贺安在成为律师之前曾在检察机关有过反贪和公诉的工作经历,多年的法律从业经验告诉他,当事人的申辩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需要证据证明。

别碰证据、别碰证人 ”,这是刑辩律师的基本常识,也是基本“底线”,这样的告诫从老律师一代代传给新律师。但马贺安律师代理案件,却总是先从证据入手。

在马贺安律师侦查式的讯问下,当事人一点点回忆起曾经的往事。小金库花销的原始凭证多年前已被烧毁,但当事人每次烧毁前都将原始单据上的金额、名目汇总记录成《情况说明》,并同两位主要领导以及出纳共同签字。

《情况说明》和其余三位亲历者无疑就是案件的关键证据。

马贺安律师回国之后立刻天南海北地寻找证人,但其中一位领导因情感纠纷遇害,一位领导被判刑收监,出纳则下落不明。

马贺安律师又找到了当事人曾经住过的每一个住处,翻遍每一个角落,最后终于在衣柜的鞋盒中找到了几页散落的《情况说明》,随后又用了一年时间,一项一项落实每一笔钱的最终去处。



整理好搜查到的证据后,马贺安律师联系了有关部门。他本来设想了各种可能、做好了各种预案,但对方的态度让马贺安律师略感意外,“ 有关部门看了以后告诉我,别说你有这么多证据,就是只拿出其中一两张,这个案件都要重新考虑。

最终,这名红通逃犯被通缉的事实不作犯罪处理。这也是“百名红通人员”中 唯一一个以无罪身份归国的案例。

彼时正值暴风骤雨般重拳反腐的高潮时期,规格如此之高、声势如此浩大的“百名红通人员”,称得上是全国范围内精挑细选、集中力量势必办成铁案的反腐典型。

在公职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中,即使是最基层侦办机关移送的案件,律师的辩护空间也非常有限。而这起案件更是由中央纪委、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等8部门组成的中央追逃办主导。

接手这起案件之前,马贺安律师也不免内心打鼓,“ 这种通天的案子,律师能动得了么?律师的意见,人家能听吗? ” 马贺安律师戏称,“ 我总不可能去中纪委找关系。

就是在这起看似律师发挥不了太大作用的案件中,马贺安律师通过侧重证据的辩护方式,让事实得以澄清,扭转案件走向。这让他确信, 这种辩护方式可以帮助刑辩律师突破眼下的不少困境

侦查式辩护

用证据一剑封喉

马贺安律师在代理案件过程中,不仅搜查证据、寻找证人,甚至还要勘察现场、走访群众。他给这种看起来不像是律师、而更像公安机关的工作方式起了个名,叫“ 侦查式辩护 ”。

在他看来,侦查式辩护是一种可以突破刑辩律师困境、破解刑辩律师无奈的辩护方式。

律师意见可以不听

客观证据不能不认

“律师在法庭上讲法律有时候感觉很费劲。”马贺安律师感慨道。

因为“ 法律不是科学,观点之争永远没有唯一结论。 ”再加上庭审参与各方对法律的认识与理解并不总是相同,胳膊拧不过大腿,律师辩护意见经常不被听取和采纳。

在马贺安律师代理过的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中,控辩双方就对某个情节的性质认定产生了分歧,各执一词。

在这起案件中,企业员工通过邮件向高管汇报生产的食品中发现瘦肉精,高管回复“做得很好”。检方认为这是高管对产品添加了瘦肉精的肯定,辩方则认为这是高管对员工发现产品出现问题表示赞赏。

“这种模棱两可的观点,只能把性质从控方认定的黑色拉向处于中间地带的灰色。”马贺安律师认为,“ 在这灰色地带,律师可以认为偏白,控方可以认为偏黑,双方将会陷入法律争论的拉锯之中。

在这种模棱两可的中间地带拉锯,“律师的嘴肯定没有法院、检察院的嘴大”。

侦查式辩护改变了律师突围的重点方向,“ 不在模棱两可的观点上争论,只找一剑封喉的证据。

马赫安律师斩钉截铁地说,“如果律师能找到一剑封喉的证据,把事实解释得黑白分明,那谁也不能把白的说成黑的。”

司法机关可以不认律师的观点,但不能不认客观证据。“只要律师讲的是真相、是事实,律师就处在无法被攻击的位置,也就能摆脱不占优势的法庭争论。”

一个简单的例子就可以生动说明这种优势,“如果嫌犯被控杀人,律师要是把活着的被害人找到,谁也不能判他有罪。”

在前述这起被高层领导批示过的上市公司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中,马贺安律师搜集了大量证据资料,最后用一剑封喉的客观证据,使公司与高管们的犯罪指控均被撤销。

法律可能偶尔睡着

证据永远保持清醒

在一些案件中,刑辩律师会觉得讲法律很费劲。而在另外一些案件中,律师则会觉得“讲法律能起到的作用有限。”

非法证据难以被排除,证人出庭申请总是被驳回,律师发言经常被制止、二审法院指挥一审庭审、某些案件上级有明确要求或经司法机关内部协调已得出处理意见……

在讲法律作用有限的情况下,就更要暂时放下法律,先去找到一剑封喉的证据。因为即便法律可能偶尔睡着,但证据永远清醒。

只要证据能把事情澄清得黑白分明,那么无论程序是否失灵、案件是什么背景和来历,谁也不会把白的说成黑的。

马贺安律师曾代理过一起部级督办的涉黑案件,在这起案件中,一名涉案人员在审讯中被打成十级伤残,其口供仍不作为非法证据排除,被法庭采信。

即使是这样特殊的案件,马贺安律师仍通过侦查式辩护发掘了一系列关键证据,最终使原判12年的当事人以及所有同案人员全部无罪释放。

马贺安律师在代理过程中开展了大量侦查取证工作,针对口供中提到“老板给我使了个眼神”,他特意选择与案发当年“月相相同、时间相同”的正月初六晚八点重返案发现场,重现了当时场景下使个眼神到底能不能被看到。



除此之外,马贺安律师还通过无人机航拍向法庭可视化还原案发现场、案发过程,在卷宗以外提供了更加生动鲜活的视角,使得卷宗中的缺陷和疑点暴露无遗。



这种通过证据取得的突破并不是孤例。

在一起傅政华在任期间违规动用公安资源插手经济纠纷的案件中,马贺安律师通过查找蛛丝马迹,一点一点拼凑出当事人被构陷的客观证据,最终使对方不得不撤销案件。

先奔着事实而去,把事实查清楚,找一剑封喉的证据。 ”这就是马贺安律师总结出的侦查式辩护的观念。只要找到一剑封喉的证据,就可以避免在模棱两可的法律观点上的争论,也不会因为法律偶尔的任性出走而束手无策。

从头捋

把侦查机关的工作重做几遍

侦查式辩护的理念,在于先找到一剑封喉的证据。

而找到关键证据的方法在于,“ 律师要像侦查员一样去开展侦查工作,把公安机关做过的侦查工作全部重新干一遍甚至是干几遍。

马贺安律师选择这种工作方式的理由非常充分,“专案组十几个人,干几个月,开展大量的侦查工作,形成的案卷都有好几本。而律师只有几个人,看几天卷,工作量完全不对等。”

“只有自己把侦查工作重干几遍,才能与公诉机关进行力量对等的抗衡。”

这种像侦查机关看齐的工作方式,自然也就包括了 搜查证据、询问证人、勘察现场、走访群众 等多种方法。

搜查证据总是能让马贺安律师感到非常兴奋。

“我是反贪出身,我刚参加工作时就经常跟师傅到别人家去翻东西,干了律师以后恶习不改,我还是愿意到别人家翻东西。这种搜查证据的过程,就像是在淘宝。”



通过搜查证据和走访群众,马贺安律师找到了一起贷款诈骗案件的突破口。

在这起案件中,当事人设立空壳公司编造流水向银行贷款8000万,贷款进入另一个公司账户后资金去向不明,当事人一审被判无期。

案件中的一些疑点让马贺安律师觉得有些不同寻常。马贺安律师 翻查了公司所有财务文件 ,从当事人办公室翻到老家仓库,偶然间发现当事人与区政府和其他人之间存在一份三方协议,由此牵出了案件表象后的复杂关系。

结合这份三方协议,马贺安律师 又在走访群众中得知 了当事人与区政府过往的复杂纠葛。最终,当事人由无期改为5年有期徒刑。

除了搜查证据、走访群众,其他的侦查式工作方法也总是能带来意外的惊喜。

在一次与证人的接触中 ,证人作出了与笔录完全一样、对被告不利的陈述。正当马贺安律师有所失望的时候,证人紧接着又说出卷宗中没有、但对被告有利的陈述。这段表述极有可能在做笔录时被忽略,如果律师没有与其接触很难被发现。

在一起滥用职权案中,卷宗中的审计报告显示,拆除风景区内违建别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已经达到滥用职权罪的标准。 马贺安律师在勘察现场后发现 ,违建别墅附近60米左右有一停车场地,而卷宗中人工垃圾转运费的工程量却是400米,动摇了指控当事人构成犯罪的金额依据。

无论是搜查证据、走访群众,还是询问证人、勘察现场,“ 侦查式辩护说到底就是要把案件从头到尾重新捋一遍。 ”马贺安律师用“从头捋”三个字来总结侦查式辩护的方法,“这样才能建立辩护人自己的证据视角、发现问题。”

侦查不是航天

没有难以逾越的技术鸿沟

总而言之,侦查式辩护可以帮助刑辩律师摆脱当下很多困境。

通过侦查手段发掘一剑封喉的证据,律师就处于无法被攻击的位置,不用陷入模棱两可的法律争论,突破人微言轻的困境,也不用顾虑背景来历特殊的案件,突破法律失灵的困境。

律师在法庭外查证据、查现场,工作能被家属看到,对律师工作更加理解、对律师价值更加认可;在法庭上讲证据、讲事实,也更容易赢得司法人员尊重。

侦查式辩护可以让律师不需要在法庭外请托,不需要在法庭上死磕,破解刑辩律师“掮客、骗子、死磕、摆设”的形象,让律师挺直腰杆、有尊严地取得事业成功。

但现实是,尽管《律师法》明确律师拥有自行调查取证的权利,大多数刑辩律师在刑法第306条的威慑下都不敢触及证据。

对于侦查式辩护而言,伪证罪是一个无法绕过的问题。

多年奔走在证据一线的马贺安律师摸索出了自己的应对之道,“ 律师自己首先要做到客观公正,不要把自己定位成当事人的雇员甚至帮凶,更加坚决不能做伪证。

除了端正的态度,当然也要有恰当的方法。马贺安律师坦言,“与证人的接触可以作为发现实物证据的线索。侦查式辩护虽然接触证人,但对证言的使用非常谨慎,特别是对委托人有利的证言更加谨慎。律师也要结合自己的经验和判断,分析证人证言的真伪,防止别人给我们挖坑。”

这其中确实涉及到一些技巧,不过也并不难掌握。

由于大多数律师不碰证据,这种侦查式的辩护方式在律师中并不普遍。如今,马贺安律师积极投身到对侦查式辩护的传授和推广中。



虽然很少有律师像他一样有过反贪和公诉的工作经验,但是马贺安律师“ 以前也没学过侦查学,这些可以都可以通过学习训练掌握。

“侦查不是火箭上天,没什么难的。”马贺安律师鼓励道,“我觉得其实每个人都可以这么做。”



本文作者

刘元坤

智合研究院高级研究员,关注律师行业政策与律师在法治建设中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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