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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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盈利企业北交所上市案例观察及审核关注要点梳理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 公众号  ·  · 2024-03-15 20:11

正文


作者: 郎元鹏、葛兆强、李婧


前言


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未盈利企业 [1] 无法实现在境内A股上市。2019年开立的科创板首次允许符合条件的未盈利企业申请在境内A股上市。此后,2021年11月开市的北交所也允许符合条件的未盈利企业申请在北交所上市。2023年2月,境内A股开始施行全面注册制,创业板也开始允许未盈利企业申请在创业板上市。至此,未盈利企业在境内A股市场上具有了科创板、创业板及北交所三个板块的选择。 [2]


但是,自2023年8月中国证监会提出“阶段性收紧IPO节奏,促进投融资两端的动态平衡”的紧缩性政策以来,沪深两地交易所对于企业上市审核趋严。在这种大背景条件下,且不考虑境外上市的选择情况下,北交所恐成为众多未盈利企业仅剩下的能够进行进一步考虑和讨论的上市路径。本文将对截至目前已经于北交所成功实现上市或正在进行上市申请审核中的未盈利企业的案例进行重点观察,并梳理出未盈利企业于北交所上市所面临的审核关注要点,供各位读者参考。


一、北交所关于未盈利企业申请上市的财务指标、行业要求及重点关注事项


(一)北交所关于未盈利企业申请上市的财务指标


根据北交所于2023年8月4日公告发布并于2023年9月4日生效的《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证公告〔2023〕49号)( “北交所股票上市规则” ),其中第2.1.3条规定了申请上市企业应当符合的市值及财务指标,具体如下:

在上述规定中,仅其中第一项标准中提到了“净利润”的要求,据此未盈利企业申请于北交所上市可以选择的财务指标为北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1.3条中提及的第二套、第三套及第四套标准。


(二)北交所关于未盈利企业申请上市的行业要求


除财务指标外,北交所也是一个存在一定行业导向的上市板块,有关北交所申请上市企业的行业要求分散规定在北交所的不同规则文件中,我们整理了相关规定如下:

综上,我们总结出北交所上市企业的行业要求如下:


🔵 不支持以下行业在北交所上市 :(1)金融业;(2)房地产企业;(3)从事学前教育、学科类培训业务的企业;(4)产能过剩行业;(5)《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3] 中规定的淘汰类行业。


🔵 重点服务和支持的企业 :(1)创新型中小企业;(2)重点支持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等领域的企业。


🔵 选择第四套标准的企业的特殊要求 :主营业务应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生物医药等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关注申请企业创新能力是否突出、是否具备明显的技术优势、是否已取得阶段性研发或经营成果)。


(三)北交所关于未盈利企业申请上市的重点关注事项


除财务指标及行业要求外,北交所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1-2 上市标准的理解与适用”中针对未盈利企业还规定了重点的信息披露事项和要求保荐机构在保荐过程中重点关注的事项,涵盖亏损原因、发展趋势、研发阶段、盈亏平衡、持续经营能力、强制退市、风险披露等各个方面,具体如下:

以上为北交所相关规则层面对未盈利企业申请上市所明文规定的重点关注事项,仅仅是需要关注的一个方面,我们提醒申请上市企业在上市过程中还要结合不同的上市案例中所遇到的众多相同、类似或不同的问题,去全面把握未盈利企业于北交所上市的审核关注要点。


二、北交所已上市未盈利企业的案例及介绍(截至2024年3月)


(一)上市案例情况


根据我们在公开渠道的检索及汇总,自2022年以来至2024年3月中旬,我们查询到选取北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1.3条中提及的第二套、第三套及第四套标准申请上市(且最近一年未盈利)的共有5家,其中2家已经成功上市;另外有1家企业尚在问询过程之中;另外有2家企业则均已主动撤回并终止了上市申报活动。


我们进一步将上述5个案例涉及的行业分布、主营业务、选择的上市标准等信息汇总如下:

未盈利企业申请北交所上市大多选择标准四,即仅对市值和研发投入有要求。从行业上看,医药行业的3家企业均选取了第四套标准,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的2家企业分别选取了第二套标准和第四套标准申请上市。


(二)现有案例所体现的审核关注要点


目前北交所申请上市的未盈利企业案例并不多,仅有的几家企业还存在业务同质化现象,在这种实际情况下,为便于总结及分析,我们将上述案例区分为医药制造行业及信息技术行业,结合其公开披露出来的招股说明书及反馈问询过程,梳理出两种行业内的未盈利企业在上市申报过程中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1.医药制造行业


(1)核心产品的现状及行业竞争情况


通过对案例2、案例3及案例5三家案例的观察看来,审核机构首要关注的是发行人核心产品的现状情况,包括相关的工艺、商业化情况、市场规模与空间等,发行人需要结合上述相关要点全面介绍核心产品的现状情况。其次,紧随其后也将关注核心产品所面临的行业竞争情况,发行人需要准备有关行业竞争格局、竞争对手及竞争产品等相关情况的阐述和介绍。


在案例2的上市申报过程中,审核机构重点关注并提出了以下问题:1)其核心产品主要涉及工艺是否成熟安全,对竞争力的影响,发行人产品上市时间是否滞后于同类竞品,是否存在市场竞争激烈、销售受限的风险,相关应对措施。2)同行业研究成果对于发行人产品商业化的影响,发行人和同行业厂商的临床成果是否支持相关研究成果,以及相关影响情况下的市场规模测算情况。


在案例3的上市申报过程中,审核机构重点关注并提出了以下问题:1)在研产品是否存在商业推广缓慢或市场空间受限的情况。2)在研产品与市场上已获批上市产品相比,其市场空间及市场竞争格局、产品是否滞后于市场,研发效率和研发投入是否具有竞争力。


在案例5的上市申报过程中,审核机构重点关注并提出了以下问题:1)主要竞品在国内市场的销售情况、竞争格局。2)上市竞品、在研竞品及迭代产品的影响。是否存在技术迭代和市场替代的关系,同步研究迭代产品的原因、是否为行业惯例。3)要求从生产和销售模式、准备情况,营销规划、销售团队规模、经验、销售策略等角度披露产品未来商业化安排。4)从市场规模、市场渗透率、治疗人数、治疗费用等的预测情况,分析竞争激烈与商业价值下降的风险。


(2)未盈利情况是否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


对于未盈利企业而言,审核过程中必然会面临的另一问题即是发行人尚未盈利且存在累计亏损的情况,是否影响其持续经营的能力,该问题也是所有未盈利企业在上市申报中无法回避的问题。


2020年3月施行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条件中的“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改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持续经营能力是拟上市企业必须具备的重要条件之一,也是审核中关注的重点。是否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可以从宏观环境因素、行业因素、企业自身因素三大方面进行判断,针对尚未盈利且存在累计亏损的企业,需要说明企业尚未盈利的原因、趋势、风险因素、发行失败的相关措施及投资者保护措施等。


虽然未盈利的企业能够申报上市,但企业终究需要证明目前的未盈利状态只是暂时的,仅仅是由长期研发投入需要、产品所处阶段、行业特点等不同的因素所暂时导致的,发行人需要让监管充分相信企业未来一定会进入能够持续经营发展的状态。


在案例3及案例5的上市申报过程中,审核机构均关注并提出了以下问题:各在研项目累计投入资金情况,主要研发项目的未来五年预计成本费用支出,历史上是否存在因现金周转困难导致企业面临资金断链的情形,企业现有的融资渠道能否满足公司后续经营。


在案例3审核中,更进一步追加了下列相关问题:1)结合国内同类产品的销售模式,目前已有的市场竞品情况,说明竞品主要覆盖的省市,发行人新上市产品进入相应省份的难度,结合同类竞品的营收规模和利润水平,测算相关产品上市后营收规模对发行人利润水平影响,能否解决公司面临资金紧缺的现状。2)说明新药研发成功后拟采取的业务和销售模式,销售渠道开拓、销售团队建设等计划情况,说明发行人是否具备商业化推广创新药物的能力,是否已经或计划与其他第三方合作开展商业化。3)请发行人说明预计的商业化进展、发行人现有研发管线未来三年预计的研发投入金额区间、公司达到盈亏平衡状态时主要经营要素需要达到的水平预测。


此外,审核机构在案例5中还要求申请人进一步结合盈亏平衡点的测算、关于采用第四套标准的退市安排等,以及可预期未来的销售金额等情况,具体分析发行人实现盈亏平衡所需要的时间,面临退市风险的可能性,并在重大事项提示和风险因素中的相关部分予以明确提示。


(3)申请主体的创新能力及技术优势


北交所的主要服务对象为创新型中小企业,因此,企业的“创新特征”亦是上市审核重点关注的问题。北交所过会的企业,一般会结合行业特点、经营特点、产品用途、业务模式、市场竞争力、技术创新或模式创新、研发投入与科技成果转化等情况清晰充分地披露发行人的创新能力,尤其是独立研发能力,是最容易体现企业的创新性特征。


以案例3为例,审核机关重点提出了以下问题:1)关于技术竞争力。境内外相应技术工艺发展水平及发展趋势,发行人与可比公司、行业技术工艺的比较情况,发行人技术工艺的关键技术壁垒、先进性的体现,分类别、分管线说明发行人技术工艺的优势、是否具备明显优势,说明发行人的创新能力是否突出。2)关于研发创新能力。发行人的主要技术贡献及研发能力体现,发行人是否对技术服务供应商及合作研发主体存在技术依赖。3)研发工作具体内容、成果归属等信息,说明公司研发主要为自主研发还是委托他人进行,是否独立掌握核心技术、是否存在技术依赖。


而在案例5中,审核机构同样提出了表述不同但核心关注点相同的如下问题:1)除核心技术与研发能力体现部分,要求分阶段披露发行人研发平台的主要作用、对应产品与专利或非专利技术等。2)还关注到研发团队情况,包括人员数量、专业构成、学历及工作背景、研发成果,说明研发团队、对研发管线的投入及研发能力与主要竞争对手的对比情况。3)结合研发管理情况、研发人员数量、研发团队构成及核心研发人员背景情况、研发投入情况、技术储备情况等,说明发行人是否具备持续创新能力,是否拥有高效的研发体系。


(4)特殊的国家性行业政策及制度的影响


医药制造行业是国家监管最为严格的行业之一,由于医药行业两票制、全民医疗保障等重要及特殊的国家性行业政策和制度的存在,在相关案例的审核过程中,审核机关也重点关注了该等政策及制度对申请人的重大影响。


以案例2为例,审核机关询问:1)发行人核心产品是否存在进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可能性,对发行人的产品商业化、市场竞争格局、销售和配送流程、产品定位和定价、以及市场推广规划的具体影响。2)是否存在纳入免疫规划、集采或因政府组织采购导致供货价格大幅下降的可能,结合近期竞品产品中标价格下降情况,说明发行人的产品定价是否具有竞争力,未来是否会因竞品降价导致发行人大幅下调产品价格。


在案例3的审核过程中,审核机构要求发行人结合相关产品的资金、技术壁垒情况,说明是否存在规避集采和一致性评价而大量涌入的情况,说明相关政策对发行人后续商业化前景的影响。


在案例5的审核过程中,审核机构提出的问题是:1)医药领域相关政策,如带量采购、医保目录调整和谈判、两票制(包括一票制趋势)等对发行人的影响。2)结合上市竞品情况,以及发行人的研发成本,商业化后的生产、销售模式及价格安排等,说明带量采购等政策对发行人产品商业化前景可能存在的影响,请充分揭示相关风险。


2.信息技术行业


(1)未盈利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


如之前所述,关于未盈利情况对发行人未来持续经营的影响是所有行业的申请主体均无法回避的问题。


在案例1上市申报的反馈问询中,审核机构向发行人提出了下述较多的披露要求:1)结合报告期各期亏损情况,量化分析尚未盈利的原因、影响、趋势、风险因素、投资者保护措施及承诺等,通过内外部证据、数据测算过程、损益趋势变化分析说明是否具备扭亏为盈的基础条件和经营环境。2)模拟测算实现盈亏平衡或盈利时预计的业务规模、预计增长率和毛利率水平及目前的差距、达成相关目标是否具备较大的困难,审慎分析公司实现上述业务规模预计需要的时间、谨慎分析模拟测算中预计增长率和毛利率水平及其未来能够持续稳定的依据及合理性,结合北交所退市制度的相关规定,充分揭示可能触发退市情形的相关风险并作重大事项提示,并详细披露投资者保护措施。3)说明应对发行失败的相关措施与预案,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权益保护方案等。4)发行人产品、服务或者业务的发展趋势、研发阶段以及达到盈亏平衡状态时主要经营要素需要达到的水平。此外,还关注到尚未盈利或最近一期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是否影响持续经营能力,未盈利状态持续存在或累计未弥补亏损继续扩大是否会触发退市情形。


(2)行业市场竞争格局、业务拓展空间,以及商业模式的可行性


对于信息技术行业的申请人而言,行业市场的竞争情况及商业化拓展空间是审核关注重点。行业市场竞争格局(如竞争对手、市场集中度、行业壁垒)直接影响企业的市场份额及未来盈利能力,而企业商业模式可行性、业务拓展空间决定了企业未来潜在的增长空间、创新能力及可持续发展能力等多个方面。


在案例1中,审核机关特别关注了以下方面的内容:1)发行人与竞争对手在收入规模、业务模式、核心技术、产品类型、客户类型及应用场景、市场份额(或市场占有率)等方面的比较情况及竞争优劣势。2)下游用户需求情况,是否存在超算资源过剩、市场空间不足等情形,结合发行人所处细分行业在技术、政策、市场需求、竞争格局等方面的发展情况,分析发行人在市场拓展方面是否面临较大难度和不确定性、是否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并充分披露市场拓展风险。3)公司商业模式的可行性、合理性,收入增长是否主要依赖于销售费用的持续大额投入,随着收入规模的增加,公司对于降低销售费用率拟采取的具体措施及其可行性。


在案例4的反馈问询中,审核机构要求发行人:1)从主要产品和服务的用途角度,要求说明发行人收入及客户结构,在细分领域的市占率、竞争优势等,结合发行人在各细分领域的业务开展情况、细分领域发展趋势及行业政策影响等,说明收入是否具有成长性、业务开展(拓展)是否具有可持续性。2)结合主要客户变动情况、发行人所处细分行业在技术、政策、市场需求、竞争格局等方面的发展情况,分析发行人在市场拓展方面是否面临较大难度和不确定性、是否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并充分披露市场拓展风险。


(3)核心技术来源情况及是否具备先进性,是否具备技术壁垒


除了科技企业通常关注的核心技术是否来源于职务发明、是否存在权属纠纷或侵权风险,相关人员是否存在竞业禁止、与原任职单位之间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等常规问题外,目前的案例也较多地关注核心技术来源以及技术先进性等方面,这一点情况与科创板的审核原则较为相似。


在案例1的反馈问询中,审核机关要求发行人说明:发行人所披露的核心技术属于行业共性技术还是发行人特有技术,若是特有技术,详细披露核心技术的独特性和突破点,结合上述情况,从创新投入、创新成果和市场地位等方面进一步论证并披露自身创新特征。


在案例4的反馈问询中,审核机关不仅要求论证发行人核心技术的先进性,还要求分析相关核心技术是否具备技术壁垒。具体问题为:1)报告期内的在研项目及成果、软件著作权之间的技术迭代情况,核心产品涉及的软件著作权形成、取得过程、是自主研发还是委托研发;结合软件著作权取得时间较早、研发模式、各期研发投入、研发人员人均薪酬的变动情况以及研发部门的人员配置情况,对比同行业可比公司说明发行人的研发体系能否支撑核心竞争力,研发能力能否满足持续开发并更新各类系统,是否存在自主研发能力不足的风险。2)说明所披露的核心技术属于行业共性技术还是发行人特有技术,是否存在被替代、淘汰风险,并披露技术迭代对发行人业务拓展、经营业绩的影响;若是特有技术,详细披露核心技术的独特性和突破点,结合上述情况,从创新投入、创新成果和市场地位等方面进一步论证并披露自身创新特征。3)技术壁垒方面,要求公司说明相关核心技术是否有较高的技术壁垒及相对竞争优势,是否存在快速迭代风险、进入门槛降低、壁垒消除、市场份额被取代的风险,要求作充分风险提示。发行人相对其他竞争对手是否已建立足够的技术壁垒及具体依据。


三、结语


全面注册制落地实施是中国资本市场历史性的变革。与此同时,北交所作为中国资本市场改革的重要一环,亦紧锣密鼓完善了相关制度,提高市场的吸引力和竞争力。北交所上市规则层面为尚未盈利企业提供了3个上市选择路径,在目前严监管的背景下,相对而言,对于短期内难以盈利且有资本市场融资需求的企业提供了一个能够考虑的路径。未盈利企业在筹备北交所上市过程中,基于其未盈利的现实情况,需要充分披露对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所有因素,如未盈利的具体情况、风险因素、投资者保护措施、盈利预测等。审核过程中,除了历史沿革、公司治理与独立性、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募集资金运用常规问题,还需要结合目前同行业已申请或上市案例,对其中涉及的行业竞争格局、核心产品市场规模与空间、创新能力或技术先进性、商业模式等事项予以重点关注。


我们在此也进一步提示各位读者,自2023年底起,市场预测北交所在2024年将会收到一定数量利润指标较好的企业的上市申请。进一步地,就在2024年3月15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严把发行上市准入关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试行)》,其中明确提到要“进一步从严审核未盈利企业,要求未盈利企业充分论证持续经营能力、披露预计实现盈利情况”。在此情况下,对于尚未盈利的申请人而言,可能会面临相比以往更大的上市审核压力。我们提请各位计划于近期冲刺北交所的未盈利企业,需提前做好相应准备。


注释


[1]不包括市值较高可能满足主板上市条件的已在境外上市或未在境外上市的红筹企业。

[2]如前述,对于未盈利的红筹企业,如符合一定条件,也可申请在A股主板上市,该等企业不在本文的讨论范围之内。

[3]现行有效的为2024年02月01日生效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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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



郎元鹏律师先后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外交学院,分别获得法学学士学位、国际法硕士学位,并曾担任美国华盛顿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郎律师具有22年以上的律师执业经验,系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国际高端商务人才(商务精英)”,先后被《国际金融法律评论》(IFLR1000)评为“知名律师”、《法律500强》(The Legal 500)“TMT领域特别推荐律师”,并在“证券与资本市场:境外发行”及“医疗与生命科学”领域获得国际法律媒体LEGALBAND“顶级律师”推荐。


郎律师自2000年初即开始从事中国企业的国际投资、融资与上市工作,先后作为合伙人或者项目律师参与了众多企业重组、私募融资、境内外上市、债券发行、并购和结构性融资项目,涉及的证券市场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联交所、新加坡交易所、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NASDAQ市场、日本东京证券交易所、英国伦敦交易所(包括主板和AIM市场)、吉隆坡证券交易所等,成功完成的IPO项目逾70家,具有丰富和全面的资本市场经验。


郎律师同时兼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网络与高新技术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国际法学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公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北京海通国际知识产权研究院院长、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商学院MBA校外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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