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创 声 明
| 本文解读作者为
法询
金融监管研究院 外汇研究员 周敏
,欢迎个人转发,谢绝媒体、公众号或网站未经授权转载。
2024年已悄然结束,回望这一年,每月对国家外汇管理局官网披露的外汇处罚案例做解读分析已成为了我们公众号的传统,也受到了广大读者的认可和支持,在不过度解读的基础上,
公示外汇局重点处罚案例,旨在提醒企业、金融机构和个人关注外汇违规的风险点,同时警示大家,唯有强化外汇合规理念,方能行稳致远。
2024年,
国家外汇管理局继续秉持着“强监管”的态度对外汇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本文
我们依据外汇局官网各分支机构公布的信息整理分析了2024全年外汇违规处罚案例,从处罚整体概览到每月数据、大额罚单、违规处罚原因等多个角度进行了分析,希望让读者对2024年外汇违规处罚有一个整体的了解!
注:以披露日期为准
说明:
本文以外汇局官网披露时间为准。所统计的处罚案例是2024年1月6日-2025年1月2日
36个省(外汇管理部)分局官网
更新披露的案例,因此其中也有不少2023年末处罚却未来得及披露而于2024年年初披露的案例,我们一并算进2024年披露的处罚案例中,但会显示处罚日期。
当然,本文所搜集的案例并不绝对完整,预计后续外汇局仍会更新2024年年末处罚的案例,于2025年1月2日后再披露的案例不在本文展示,
本文仅作参考,如有问题望广大读者批评指正。
截至目前
,
2024年度全年外汇局披露的违法违规行政处罚共
1032例
,处罚金额合计
91492.16万元(约9.15亿)
,与同期
2023年
处罚总额相比,处罚案例数小幅度增加,但罚没总金额相对减少(仅与本公众号历年汇总数据作比较,详情戳:
2022
、
2023
)。其中对单位处罚
407例
,金额合计约
49996.07万元(约5亿)
,对个人处罚
625例
,金额合计约
41496.09万
元(约4.15亿)
。
在1032例处罚中,有11例是2023年的处罚,但均于2024年度披露,我们一并算入。
11例
处罚罚没共计
6789.17万
元,
其中含企业
8
例,
金额合计
6779.85万元,
个人
3例,
金额合计
9.32
万元
。
2024年度受到处罚的机构共
407例
,
累计罚没约
5亿
。
其中包括商业银行
191家
,累计罚没约
1.13亿
,证券资管机构
7例
,合计
592.11万元
,保险机构
5例
,合计
524.42万元
,支付机构
3例
,被处
152.74万元
。
此次2024年度处罚中,有1家企业1年内被罚两次。具体如下:
而在2023年,国电科技环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就曾因
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
,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市分局罚过两次,连续两年因同一案由被罚4次,虽然罚没金额不大,但值得大家警示。
通过对2024年整年
所披露处罚案例的观察,我们将2024年度外汇处罚案由分为11类,从处罚数量和罚没总额来看:
此外,我们观察到,2024年国家外汇管理局秉持着双罚制的原则,对有连带责任的相关责任人也会进行一并处罚,2024年共有
7位
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累计罚没
44万元
。
1032例案例违规案由分类如下:
2024年36个省(外汇管理部)分局官网披露的数据统计,全年共有186家外汇局分支局(部)公布外汇违规处罚信息,其中
国家外汇管理局无锡市分局(共149条)位列第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市分局(
共
72条)
位列第二
,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
(
共
53条)
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排名前三。
以下为
前10
排名汇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八条
处罚案件
1
例
,累计罚没金额
0元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处罚案件
64
例
,累计罚没金额
10145.12
万元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处罚案件
2
例
,累计罚没金额
26.8万元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处罚案件
31
例
,累计罚没金额
12852.95万元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处罚案件
4
例
,累计罚没金额
1265.69万元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处罚案件
9
例
,累计罚没金额
1890.05
万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处罚案件
560
例
,累计罚没金额
50272.5
万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处罚案件
145
例
,累计罚没金额
8342.6万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处罚案件
174
例
,累计罚没金额
951.88
万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处罚案件
7
例
,累计罚没金额
44万元
。
★
其余多案由合并类处罚共
35例
,累计罚没
5700.57万元
。
以披露时间统计,2024年共披露了
407例
机构处罚案例,
625例
个人处罚案例,其中2024年12月份披露的处罚案例合罚没总额均为年度最高,2024年总罚没金额最少得是2月份。具体如下:
据统计,2024年共披露了17例超千万罚单,从下表可以看出,2024年处罚金额
超千万
案例中,有
11例
机构,
6例
个人,其中
廉江一品木业有限公司
是
2024年度披露
的处罚金额最大的一笔。从处罚案由来看,
非法、私自、变相买卖外汇
依旧是千万罚单里面的大头,尤其是对个人处罚,而
逃汇、非法结汇、违规将外汇汇入境内
则是企业处罚的重灾区。
这里特别强调,
青岛兴信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为外商投资企业,经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调查发现,该企业具有近年来频繁发现的“假外资”空壳企业特征,如无生产经营痕迹、无工作人员、法定代表人仅为挂名并不参与公司实际经营、境外股东公司实控人为境内个人、资金快进快出等,
资金汇入后通常快速结汇全额转移到疑似地下钱庄控制账户,形
成循环操作。
(详细解读戳:
“假外资”空壳企业违规被罚1863万,外汇局回应!
)
由于该企业违反了汇发〔2014〕37号文的有关规定,
存在非法汇入行为,违法金额合计高达28830000美元(折人民币186389955元),对此,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依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按照其非法汇入金额10%的比例对其进行处罚,共处罚款18638995.5元。由于非法汇入的累计金额较大,因此依法作出的罚款总额较高。
这类采取
“资本金汇入+地下钱庄汇出”
的虚假外资模式,既不能在税收、就业等方面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也完全背离招商引资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人才等政策初衷,而且还会一定程度上影响形势判断的准确性,不利于宏观经济决策。外汇局对虚假欺骗性交易一直采取绝不姑息的态度,坚决依法打击。
一直以来,非法、变相、私自买卖外汇一直是外汇处罚的重灾区,我国法律禁止个人或团体以任何形式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外的场所进行外汇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经营网络炒汇。同时,私自、变相非法买卖外汇往往涉及多个环节和多个参与者,而且交易过程可能涉及一定程度的隐蔽性。因此,追溯整个非法交易链条并对所有参与者进行处罚可能具有较高的难度。国家对此类违法行为十分重视。
行政法上的非法买卖外汇行为的表现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规定了四种非法买卖外汇行为,分别是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非法介绍买卖外汇。
-
私自买卖外汇行为,
即未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私自在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和其他经批准的非金融机构以及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等规定的场所以外买卖外汇。
-
变相买卖外汇行为
,即不直接进行外汇和人民币的买卖,而以其他形式,如借外汇以人民币偿还、借人民币以外汇偿还、以外汇和人民币互换等方式进行本外币之间的买卖。
-
倒买倒卖外汇行为,
即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经营倒买倒卖外汇及外汇权益。
-
非法介绍买卖外汇的行为
,即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作为中间人介绍买方和卖方私自进行外汇交易的行为,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主要针对非法介绍行为。
此外,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第七章法律责任部分条款内容含义和适用原则有关的问题》第三条,对数额巨大解释为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等值1000美元及以上。基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非法买卖外汇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逃汇,也叫资本外逃,是指将资金非法转移到境外。这通常涉及将大量资金转移到境外的账户,以逃避本国政府的控制或税收。逃汇不仅对一国的外汇储备、经济稳定和金融安全构成威胁,而且还可能对全球的经济和金融稳定造成影响。因此,许多国家都对逃汇行为进行了严格的控制和打击。逃汇通常涉及以下行为:
-
虚假贸易:通过虚假的进出口贸易、虚开发票、伪造单据等方式,将资金转移到境外。
-
借用他人名义:使用亲友或其他人的名义,将资金转移到境外。
-
地下钱庄:通过地下钱庄或非法的金融机构,将资金转移到境外。如:蚂蚁搬家式逃汇,指利用多人的每人每年5万美元便利化额度,境内分散汇总,境外再汇总,以此规避银行的真实性管理,扰乱金融秩序。
违规外汇汇入境内一般是违反
了《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文印发)第七条
“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应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企业不得虚构贸易背景办理外汇收支业务”
企业在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应按照“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即:代理进口、出口业务原则上应由代理方付汇、收汇。代理进口业务项下,委托方可凭委托代理协议将外汇划转给代理方,也可由代理方购汇。代理出口业务项下,代理方收汇后可凭委托代理协议将外汇划转给委托方,也可结汇后将人民币划转给委托方。
-
贸易背景真实: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应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企业不得虚构贸易背景办理外汇收支业务。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展业原则(以下简称展业原则)和本指引规定进行审核,确认收支的真实性、合理性和逻辑性。
-
外汇收入:确认资金性质,无法确认的及时与企业核实。
-
外汇支出:确认交易单证所列的交易主体、金额、性质等要素与其申请办理的外汇业务相一致。
-
交易单证: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协议)、发票、进出口报关单、进出境备案清单、运输单据、保税核注清单等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
银行可根据展业原则和业务实际,自主决定审核交易单证的种类。
B、C 类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按照企业分类的有关规定办理。
企业办理下列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在收汇、付汇、开证、出口贸易融资放款或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前,到所在地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办理登记:
外汇局审核通过后,出具《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银行应凭外汇局签发的《登记表》办理业务,并通过货贸系统签注《登记表》使用情况。
★
需要关注的问题
如果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B类企业此前导致降级的情况已改善或纠正,且符合条件的B类企业,自列入B类之日起6个月后,可经外汇局登记办理前述业务。
非法结汇,与非法买卖外汇行为不同,非法买卖外汇是指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进行外汇买卖。在现实商业中,结汇人通常是经过地下钱庄,进行私下交易,钱庄在此中收取一定比例的费率。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使用应有真实交易基础,符合真实自用原则,否则即可构成非法结汇。
正常结汇,一般来自于贸易款、服务款、投资款。而贸易和服务在办理正规结汇时,需要银行批复。银行又大多以公司名义为企业开设外汇账户的。所以,对于非法结汇的人而言,不走公账,不纳税是他们的主要“诉求”之一。境外大额资金汇入个人账户,不纳税不主动缴税,成为目前税务局在严查的对象。大家需严格对待。
2024年度共有
191家
银行
被外汇处罚,累计罚没
1.13亿元
。其中罚没总额前十名如下表: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外汇条例第四十九条:
境内机构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除依照本条例给予处罚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给予处分;对金融机构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上述10条案例中,其中有3家银行其相关责任人也被连带处罚,具体如下:
2024全年度对
证
券资管行业
的处罚共
7例
,罚没总额
592.11万元
,罚没详情如下:
2024全年度对
保险行业
的处罚共
5例
,罚没总额
524.42万元
,罚没详情如下:
2024全年度对
支付机构
行业的处罚共
3例
,罚没总额
152.74万元
,罚没详情如下:
2024年5月,
《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
(国务院768号令)正式施行。其中第二条提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简称境外)的非银行机构拟为境内用户提供跨境支付服务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境内设立非银行支付机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是整个跨境支付行业重点注意的一条,也使得支付机构业务发展越来越合规。
我们重点来看:
通联支付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违反了:
未按规定办理跨境电商购付汇业务;未按规定向外汇局报送大额交易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