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国家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工作,引导和推动国家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建设,加快推进文化和科技融合,日前,科技部、文化和旅游部等5部门共同研究制定了《国家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对基地的认定条件、认定程序、考核机制等做了明确规定。科技部、中宣部会同中央网信办、文化和旅游部、广播电视总局统筹基地的战略发展、认定管理及政策落实等重大问题。
《管理办法》所称基地分为集聚类基地、单体类基地两类,并分别对其认定的基本条件、认定程序、考核机制等作了详细说明。
基本条件
所在地政府基地办负责统筹推进当地基地申报工作,并提供保障支持。
(一)申请集聚类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1. 目标明确。
基地应有明确的发展定位、目标和规划,对解决文化和科技融合“最后一公里”或补短板具有一定的探索性,且在文化科技创新价值链的技术研发与集成应用、技术标准制定、技术转移、产业技术联盟等方面在全国或本省及区域内具有代表性和示范性;
2. 示范性强。
基地内文化科技企业数量达到一定规模,年度营业收入总额不低于10亿元,其中为文化行业提供技术服务所取得的营业收入占比不低于20%的企业数量达到10家以上;
3. 管理规范。
基地具有明确的边界范围,有专业化管理及运营机构,并设有专职部门和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推进文化和科技融合等工作;
4. 配套完善。
基地应搭建完善的专业公共服务平台,并建立或引入文化科技产业基金,能为文化和科技融合领域各类机构提供创业孵化、融资推介、信息交流、人才培养、市场推广、管理咨询、知识产权保护等多方面的服务。
(二)申请单体类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1. 特色鲜明。
在文化和科技融合领域科技成果转化业绩突出,新技术产业化推广应用成效明显且具有带动示范性,采用新技术改造提升文化服务水平效果明显且在本行业产生一定影响力;
2. 主业突出。
主营业务应围绕文化和科技融合且主营业务收入居于行业领先地位,科技企业为文化行业提供科技支撑的相关产品收入总和占总收入的50%以上,文化企事业单位采用新技术开发文化服务新业态或新业务占其业务种类或数量的10%以上;
3. 创新能力强。
研究开发以及购买技术服务的费用之和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3%以上,拥有专利、商标、著作权等自主知识产权数量居于行业领先水平,近三年科技成果转化达3项以上且被10家以上文化企事业单位采用,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占当年职工总数的50%以上;
4. 管理规范。
设有专职部门和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推进文化和科技融合等工作。
(一)申报推荐
所在地政府基地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对照本办法第七条制定申报方案,经省级科技行政部门和党委宣传部门审核后,向国家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管理办公室报送《国家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认定推荐函》和申请材料。
(二)组织评审
国家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管理办公室依据申请材料,组织专家对申报基地进行审查,经答辩评审,提出评审综合意见。
(三)认定命名
科技部、中宣部会同中央网信办、文化和旅游部、广播电视总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综合考虑区域、结构、代表性等因素,确定拟认定基地建议名单并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正式发布。认定结果分为三类:一是符合基本条件且达到认定标准,直接通过认定,命名为“国家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二是符合基本条件,但未达到认定标准,进入1-3年培育期,培育期间达到标准的可申请验收,通过验收的予以命名,3年培育期满未通过验收的,其申报失效;三是不符合基本条件的,不予命名。
现有国家级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保留称号,但需按照本办法提出的相关要求加以规范及优化提升,并接受考核和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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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来源:国家科学技术部官网;绿维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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