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式减资的适用情形
根据新《公司法》第225条第1款,形式减资当且仅当适用于公司存有亏损,且使用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后仍然存在亏损,公司使用股东认缴且已实缴的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情形。
新《公司法》225条第1款使用的语词是“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并未明确公司用于弥补亏损的是股东已实缴的注册资本。全国人大法工委副主任王瑞贺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释义》认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26至29条的规定,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项下体现的是实收资本,而非认缴资本,认缴而未实缴的部分不能纳入资产负债表中。因此,减少注册资本减少的是股东已经实际缴纳的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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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股东认缴而未实缴的注册资本也不能用于弥补亏损。因此,该条规定的“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是指减少股东认缴且已实缴的注册资本弥补亏损。
关于形式减资的适用情形,还可以举例说明如下:假如公司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股东已实缴注册资本3000万元,资本公积金800万元,盈余公积金700万元,亏损2000万元,资产负债表的记载如下表1。
(表1)
公司可以先使用盈余公积金及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公司盈余公司金及资本公积金均变更为0元,亏损变更为500万元,资产负债表的记载如下表2。
(表2)
此时,公司可以使用股东认缴且已实缴的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4500万元,实缴的注册资本变更为2500万元,亏损变更为0元,资产负债表的记载如下表3。此即为形式减资。
形式减资适用情形与实质减资适用情形的差异
公司进行实质减资时,要么需要向股东返还财产,要么需要减免股东的出资义务。公司向股东返还财产时,公司资产负债表资产及股东权益(股本)同步减少,或者资产负债表负债增加、股东权益(股本)相应减少;公司减免股东的出资义务时,公司资产负债表不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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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之不同,公司进行形式减资时,不向股东返还财产,不减免股东的出资义务,而是仅使用股东认缴且已实缴的注册资本弥补亏损,资产负债表仅股东权益内部科目发生变动,即股本降低、亏损同步减少。
形式减资的特点
新《公司法》225条第1款明确规定,形式减资时“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从前述适用情形也可以看出形式减资的这一特点。进一步而言,形式减资不会减少公司的责任财产,也不会影响公司的偿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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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减资程序及与普通减资程序的不同
根据新《公司法》第225条第2款、第224条第1款及第2款,简易减资程序包括五个步骤:第一,董事会制定减资方案;第二,公司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第三,股东会作出减资决议;第四,自股东作出减资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报纸上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第五,办理减资登记。
与普通减资程序相比,简易减资程序最大的不同在于不需要通知债权人,且债权人没有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的权利。原因在于,形式减资不会减少公司的责任财产,不会影响公司的偿债能力,不会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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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只有公司进行形式减资才能适用简易减资程序,公司进行实质减资应适用且只能适用普通减资程序。如果公司进行实质减资,比如减少股东认缴出资,但却适用简易减资程序,则公司构成违法减资,公司股东及相关人员应根据新《公司法》第226条规定承担违法减资的法律责任。
形式减资的法律后果
形式减资的最直接后果是公司的注册资本降低。除此之外,新《公司法》第225条第3款还特别规定,公司进行形式减资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前,不得分红。形式减资制度弥补了公司的亏损,降低了公司未来进一步向股东分红的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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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如果允许形式减资后立即分红,将导致公司资本信用虚化。股东可能通过形式减资变相抽逃出资,不仅侵蚀公司偿债能力、损害债权人利益,更会动摇资本维持原则的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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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王瑞贺主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释义》,法律出版社
2024年版,第312页。
[2]
见李皓、陈樱娥等:
《
“减”不断理还乱:
公司减资制度的守旧与革新(上篇)——新〈公司法〉诉讼实务解读专题七》,载“汇仲律师事务所”公众号,2024年1月8日发表。
[3]
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理解与适用》(下),人民法院出版社
2024年版,第978页。
[4]
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理解与适用》(下),人民法院出版社2024年版,第978、979页。
[5]
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理解与适用》(下),人民法院出版社
2024年版,第978页。
王瑞贺主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313页。
李皓、陈樱娥等:
《“减”不断理还乱:
公司减资制度的守旧与革新(上篇)——新〈公司法〉诉讼实务解读专题七》,载“汇仲律师事务所”公众号,2024年1月8日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