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金融法视界
原金融法视界(flview)现更新企业帐号!
目录
相关文章推荐
宏飞论债  ·  债市越调整越健康(日报202500310) ·  2 天前  
供应链金融  ·  黄奇帆:生产性服务业,才是经济增长的灵魂! ·  3 天前  
51好读  ›  专栏  ›  金融法视界

【原创】《外商投资企业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内容变动

金融法视界  · 公众号  · 金融  · 2017-06-04 15:05

正文

原创声明:本文章系“金融法视界”公众号原创文章

转载使用请联系管理员,侵权必究

近日,习近平主席主持的第35次深改组会议正式通过了《外商投资企业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以下简称“2017修订稿”),此次修订进一步放宽了外资准入。待修订稿公布后,我国将全面实行负面清单制度

一、2017修订稿出台背景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首次颁布于1995年,平均每二到三年会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和和对外开放政策进行调整,本次修订为第7次修订,上一次修订是在2015年。


指导目录每次修订都反映出中国政府在各个时期对于外商投资行业的引导方向。尤其是特定项目所处行业是否属于“鼓励类”、“限制类”或“禁止类”行业将直接影响到监管部门对该项目的审批程序,还可能影响到投资者能否享受到有关税费优惠或其他奖励措施。[1]


2016年10月8日,商务部发布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对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实行备案管理。同日,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发布公告,[2]明确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范围按《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限制类和禁止类,以及鼓励类中有股权要求、高管要求的有关规定执行。


为了配合此次外商投资企业备案制改革的目标,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推进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完善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对产业指导目录进行了进一步修订,并于2016年12月7日至2017年1月6日期间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二、2017修订稿(征求意见稿)的主要修改内容


根据2016年12月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本次修订将主要体现在3个方面:

1、大幅缩减限制类条目

2015修订的目录中有93条限制性措施(包括鼓励类有股比要求条目19条,限制类条目38条,禁止类条目36条),在征求意见稿中被减少到62条。

服务业放开了公路旅客运输、外轮理货、资信调查与评级服务等领域准入限制;

制造业放开了轨道交通设备、汽车电子和新能源汽车电池、摩托车、食用油脂、玉米深加工、燃料乙醇等生产制造领域准入限制;

采矿业放开了非常规油气、贵金属、锂矿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

但是在电网的建设、经营以及地面移动测量方面,将受到限制。

2、内容结构调整。

将鼓励类有股比要求的条目以及限制类、禁止类整合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实现对外商投资全面实施负面清单管理。

3、内资外资一致管理趋势

对于目录修订稿中删去的“大型主题公园建设、经营;军事、警察、政治和党校等特殊领域教育机构;高尔夫球场、别墅建设;博彩业(含赌博类跑马场);色情业等。”并非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从事,只是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管理,目录修订稿不再列示。因此,并非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产业,外商投资企业均可自由从事,即使不在“负面清单”上,凡是法律限制或禁止的,无论内资还是外资都应受到同样的限制或禁止。

此种做法体现了中国将内资及外资企业一致管理的政策趋势,但一定程度上可能造成不明确性,建议可以对这些内外资均限制或禁止从事的产业,同样总结归纳予以列举,作为单独的目录。[3]

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1)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主要修订内容

(2) 限制及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主要修订内容








请到「今天看啥」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