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应该建立哪些安全生产档案记录?
安监站进行了归纳汇总,其中每个档案记录都有法规作为依据(不含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地方标准的规定),现在分享给大家!
安全生产档案记录
序号 | 档案名称 | 相关要求 | 依据 |
1 |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 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 《安全生产法》第25条 |
2 | 安全设备定期维护、保养、检测记录 | 记录由有关人员签字 | 《安全生产法》第33条 |
3 | 重大危险源档案 |
| 《安全生产法》第37条 |
4 |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记录 |
| 《安全生产法》第38条 |
5 | 日常安全检查及处理情况记录 |
| 《安全生产法》第43条 |
6 | 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检查记录 | 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18条 |
7 |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数量、流向记录 |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适用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3条 |
8 |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销售记录 | 销售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41条 |
9 | 安全设备档案 |
| 《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第32条 |
10 |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记录 |
| 《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第36条 |
11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 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详细、准确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22条 |
12 | 海洋石油作业设施、生产设施及其专业设备的安全检查、维护保养档案 | 海洋石油开采活动适用 | 《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第17条 |
13 | 海洋石油开采作业资料档案 | 主要包括作业人员名册、工作日志、培训记录、事故和险情记录、安全设备维修记录、海况和气象情况等。 | 《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第24条 |
14 | 事故隐患信息档案 | 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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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危险物品入库、消耗和使用的记录 | 海洋石油开采活动适用 |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地27条 |
16 |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 |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34条 |
17 | 领导带班下井档案 | 煤矿领导升井后,应当及时将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意见等有关情况进行登记,并由专人负责整理和存档备查。 |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11条 |
18 | 尾矿库工程档案 | 尾矿库适用 |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14条 |
19 | 日常管理档案 | 尾矿库适用 |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14条 |
20 | 隐蔽工程档案 | 长期保存 |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14条 |
21 | 安全检查档案 | 长期保存 |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14条 |
22 | 隐患排查治理档案 | 长期保存 |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1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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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检测、检验、维护、保养记录 | 有关人员签字。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15条 |
24 | 危险化学品单位重大危险源档案 | 含11个方面的内容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22条 |
25 | 人员培训档案 | 安全培训机构适用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15条 |
26 | 培训考核管理档案 |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21条 |
27 | 危险化学品管理档案 | 危险化学品登记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各类危险化学品进行普查 |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18条 |
28 | 有限空间管理台账 | 工贸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并及时更新。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7条 |
29 | 有限空间检测记录 | 检测人员进行检测时,应当记录检测的时间、地点、气体种类、浓度等信息。检测人员签字后存档。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13条 |
30 | 领导带班下井档案 |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7条 |
31 | 设备、设施检查维修 记录 | 煤矿适用 | 《煤矿安全规程》第4条 |
32 |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分析表 | 应当每季、每年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14条 |
另外,《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20条规定,冶金企业应当建立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记录、安全培训记录、事故记录、从业人员健康监护记录、危险源管理记录、安全资金投入和使用记录、安全管理台账、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台账、“三同时”审查和验收资料、有关设计资料及图纸、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等档案管理制度,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报告、记录等及时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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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安监站
中国安全生产报社 新媒体中心
编辑:张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