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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一月,工信部发布通知,要求各通信管理局要对本辖区内提供 IDC、ISP、CDN 业务的企业情况进行摸底调查,杜绝非法经营行为。未经电信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自行建立或租用专线(含虚拟专用网络 VPN)等其他信道开展跨境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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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杰威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一审刑事判决书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1971刑初250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邓杰威,男,199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东莞市人,大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为东莞市。因涉嫌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于2016年8月24日被羁押,同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0月1日被逮捕。
辩护人陈积权,广东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一区检诉刑诉〔2017〕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杰威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2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毅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杰威及其辩护人陈积权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开始,被告人邓杰威在其家里(即东莞市石排镇福隆村xxx号),通过手提电脑创建网站www.jumoss.com,并在该网站出售“飞越SS”VPN翻墙软件账户。2016年2月,被告人邓杰威伙同江志锋(在逃)一起经营该网站,被告人邓杰威主要负责技术运营工作,江志锋负责通过网络进行广告推广吸引客户。2016年5月1日,翻墙软件改名为“影梭云”并在网站www.yingsuoyun.com上销售。至今,被告人邓杰威等2人在互联网络上销售“飞越SS”、“影梭云”VPN翻墙软件金额为34157.57元,非法牟利约13957.57元。经鉴定,被告人邓杰威的ShadowsocksR-dotnet4.0.exe软件可以访问国内(大陆地区)IP不能访问的外国网站。2016年8月24日12时许,公安机关在东莞市石排镇福隆村委会将被告人邓杰威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邓杰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提出异议,且有经当庭质证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搜查笔录,缴获的作案工具手提电脑一部等物证,检验报告书,到案经过,户籍材料,调取证据清单、开户资料,个体户机读档案登记资料,通话记录清单,查询邓杰威经营的网站的财务记录的截图及交易记录,被告人邓杰威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邓杰威的辩护人在法庭上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杰威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的定性不持异议;
2、被告人邓杰威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被告人邓杰威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
4、被告人邓杰威认罪态度好,且当庭自愿认罪;
5、被告人邓杰威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可酌情从轻处罚。恳请法庭对被告人邓杰威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杰威无视国法,伙同他人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杰威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邓杰威自动投案,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关于辩护人提出上述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邓杰威从2015年10月开始,通过手提电脑创建网站并在该网站出售“飞越SS”、“影梭云”VPN翻墙软件账户,该软件可以访问国内(大陆地区)IP不能访问的外国网站。被告人邓杰威的作案时间长,影响范围广,其犯罪情节不属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大。故辩护人提出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经本院查证属实,予以采信。
视被告人邓杰威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邓杰威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