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医疗保障局,省属省管医疗机构:
为稳妥有序完善我省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合理体现药学服务技术劳务价值,促进药学服务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全民医疗保障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21〕36号)、《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落实2023年度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 促进医疗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医保办函〔2023〕66号)、《国家医保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司关于转发福建省药学服务价格工作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3〕16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决定新增部分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增价格项目
新增门诊诊查费(药学)、住院诊查费(临床药学加收)、院内会诊(药师)、多学科联合会诊(含临床药学)等8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详见附件1)。
二、明确试行范围
本次新增项目限省内具备临床药学服务能力的三级公立医疗机构试行。试行医疗机构在项目实施前,须将本院备案管理的临床药师人员资质情况报送本地区医保部门,省属省管医疗机构报送省医保局;如相关医疗机构临床药师发生变化,应实时上报。
三、规范服务行为
试行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主动在院内明显位置公开药学类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要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由患者自愿选择,不得强制服务收费;要严格执行药学服务标准规范和临床药师制度规定,并据实收费,不得虚构服务、串换项目、与医院门诊处方绑定,不得发生将药学服务变相异化为向患者收取门诊和住院“人头费”“门槛费”行为。
四、加强政策协同
各市(区)医保部门要建立药品集采政策执行情况与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协同机制,加强对辖区内试行医疗机构落实药品集采政策的监督考核力度,对执行不到位、整改不彻底的医疗机构暂停收费;如本地区省属省管医疗机构执行不到位、整改不彻底的,报省医保局批准后暂停收费。
五、建立监测机制
各市(区)医保部门要建立药学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执行情况监测机制,按季度定期开展监测分析。试行医疗机构须每月统计填报项目实施情况(详见附件2),每季度首月15日前报告市(区)医保局,省属省管医疗机构按要求报省医保局。
六、加强宣传引导
各市(区)医保部门和试行医疗机构要做好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凝聚共识、引导预期、回应关切,努力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本通知自2024年9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原政策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如遇国家或我省出台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新问题、新情况,及时向省医保局报告。
陕西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