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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有变,2025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

讲师成长研习社  · 公众号  ·  · 2025-01-16 13:14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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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培哥。

1月1日起,多地住房公积金迎来新一轮变化。


具体情况快跟我一起看看吧~



1.

上海: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下调


2024年12月31日,为落实中国人民银行2024年5月17日发布的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0.25个 百分点的决定,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关于调整本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通知》, 该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生效。



《通知》中明确:


根据通知规定, 2024年5月18日 前发放的未到期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自 2025年1月1日起,将执行调整后利率。



调整后 ,5年以下 (含5年)和5年以上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为 2.35%和2.85%


5年以下 (含5年)和5年以上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为 2.775%和3.325% 本市将于2025年1月1日起统一批量下调,无需借款人申请。



2.

西宁: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2024年12月31日,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2025年全市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的通知》,西宁市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工作将 于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2月28日进行。



《通知》中明确:


此次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缴存基数上限为 30308元,下限不得低于西宁地区现行最低工资标准1880元。


请各缴存单位严格按照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规定进行缴存基数的核定。计算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应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的内容为准。



需特别注意的是,各缴存单位不要漏计工资津贴、行政人员十三个月工资、事业人员十二分之一工资、交通补贴、通讯补贴等各类津贴。 取暖费、车补不可计入基数范围。


在2月办理缴存基数调整的单位,须按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对1月住房公积金进行补缴。



3.

厦门: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


2024年12月31日,厦门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发布《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家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和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的通知》, 该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发布前已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的,按原政策执行。



《通知》中明确:


一、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家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


1. 住房公积金贷款家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与商业性住房贷款家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 保持一致,按拟购住房所在区辖区范围认定。


2. 拟购住房所在区辖区内无住房,或拟购住房所在区辖区内仅有一套住房且正在挂牌出售的 ,拟购住房认定为首套住房,后续再增购的一套住房认定为二套住房。


二、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


1.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 25%下调至20%。


2. 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 15%。



4.

长春: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


2024年12月18日,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该 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通知》中明确:


一、延长提高单笔贷款最高额度的政策期限


自2025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 ,购房所在地在长春市主城区及开发区(不含双阳区、九台区),有共同借款人的单笔贷款最高额度 100万元 ,无共同借款人的单笔贷款最高额度 80万元。


二、调整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首付款比例


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新建商品房及存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 20% ,贷款额度不超过抵押物价值的 80%。


三、支持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余额支付新建商品住房购房首付款


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职工及其配偶在长春市行政区域内(铁路电力缴存职工应在缴存地或工作地)贷款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 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提取总额不应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首付款金额。



四、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


1. 调整全款购房提取时限。 取消购房提取应在具备提取条件的 24个月 内办理的时间限制。购买再交易住房的,应自不动产权证登记日期满半年以上申请提取。房屋所有权人个人婚前购买的自住住房,结婚满半年以上的,配偶可就该套住房申请提取。


2. 取消异地购房提取对户籍(地域)的限制。


3. 曾因24个月提取时间限制或户籍(地域)限制未申请提取过的自住住房, 在该通知施行后,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及其配偶可就此住房申请提取。



5.

天津:灵活就业缴存、扩大收益面


2024年12月20日,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天津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管理办法》 ,该《办法》从2024年12月25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中明确:


一、哪些人可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存住房公积金?


达到法定就业年龄且未到法定退休年龄;未纳入《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在职职工范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非全日制、个体经营、新就业形态等方式就业。


二、灵活就业人员如何缴存住房公积金?


灵活就业人员可在本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及下限之间自主选择月缴存额并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当月未缴存的,以后月份不再补缴。月缴存额上限为本市同期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乘以 24%, 下限为同期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乘以 10%。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结算年度、月缴存额上下限调整年度为当年的 7月1日至下一年的6月30日。


三、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如何退出?


灵活就业人员连续停缴6个月以上(含6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未结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最近一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的。


灵活就业人员连续停缴6个月以上(含6个月)且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为零的;连续停缴24个月(含24个月)以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全部退还至灵活就业人员指定的账户并注销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四、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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