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尹庆,施子涵;天同律师事务所上海办公室
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和民众娱乐需求的日益增加,互联网游戏行业蓬勃兴起。伴随而来的,则是互联网游戏公司所要面临的各种刑事合规风险也正不断增加。一些互联网游戏公司在追求经济利益的过程中,或是为了追求高额利益,或是为了保持竞争优势,铤而走险采取违规操作,游走在法律的灰色地带,导致互联网游戏行业中的违法犯罪事件频发,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本文拟结合具体的罪名,探讨互联网游戏公司面临的刑事合规风险,并提供相应的合规建议,以期为互联网游戏公司的合规管理提供有益的参考。
一、互联网游戏公司的涉赌风险及合规建议
(一)法律规定
(二)实践中的常见场景
(三)合规建议
二、互联网游戏公司的传销活动风险及合规建议
(一)法律规定及实践案例
(二)合规建议
三、互联网游戏公司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风险及合规建议
(一)法律规定及实践案例
(二)合规建议
四、结语
互联网游戏公司的涉赌风险及合规建议
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对涉赌行为的刑事责任进行了框架性规定。该条第二款对开设赌场罪进行了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虽然开设赌场罪中未规定单位犯罪,但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互联网游戏公司中实际实施开设赌场行为的人依然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而针对利用网络游戏开展赌博活动的行为,《关于禁止利用网络游戏从事赌博活动的通知》《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查禁利用网络游戏赌博的通知》《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规范网络游戏运营加强事中事后监督工作的通知》等由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先后印发的文件则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对上述各类规范中的条文进行总结,能够得出一个非常简单的结论:互联网游戏公司不得研发、运营各类赌博游戏或变相赌博游戏。目前,互联网游戏公司一般已经不会直接运营诸如“梭哈”“赌大小”“扎金花”等赌博游戏,但是却可能因为有些游戏的玩法涉嫌变相赌博而被认定为开设赌场。下文将结合司法判例对互联网游戏公司可能被认定为变相赌博游戏的玩法模式进行分析。一些互联网游戏公司通过为玩家提供购买虚拟货币的渠道,然后使用这些虚拟币进行游戏。根据《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关于规范网络游戏运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关注的通知》之规定,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兑换自身提供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不得用于支付、购买实物或兑换其他单位的产品和服务,更不能兑换法定货币。虽然作为游戏运营方的游戏公司并未给玩家提供将虚拟货币可以兑换为法定货币的渠道,但如果主动与币商开展合作,或是默许币商与玩家进行现金交易,则可能涉嫌构成开设赌场罪。
一是互联网游戏公司主动与币商开展合作,提供游戏币回购和套现。例如,在“骆雄杰、张虎等开设赌场案”中,杭州凡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涉案人员采用“游戏公司+外部代理”形式运营“巅峰捕鱼”游戏,蓄意绕开监管规定,表面上游戏公司只接受充值发行虚拟货币,暗地则借助外部代理向玩家提供兑现法定货币的服务,其实质是形成一个完整的“上分+随机事件+下分”的赌博闭环结构,本质上依然属于开设赌场。本案系上海市首例以“游戏公司+外部代理”为形式的开设赌场案,一审、二审均认定游戏公司涉案人员构成开设赌场罪。[1]
二是默许币商提供游戏币回购和套现,实践中亦有案例。根据公开的新闻报道,深圳市东方博雅科技有限公司在运营“德州扑克”游戏的过程中,因与企合作的游戏币代理商存在套现行为,该公司的董事长及相关人员也因未对币商的套现行为进行监管和制止而涉案。据报道,该案该案经过一审[2]、二审又发回重审,案件目前审理过程中。
2.组织电子竞技比赛并另设支付结算通道
随着互联网游戏行业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游戏公司开始组织各种电子竞技比赛。电子竞技本身是一种体育运动,但其比赛结果一旦与财物的输赢相挂钩,则具备了赌博的特征。
例如,在“李思威开设赌场案”中,涉案人员所经营的海南赛季电子竞技有限公司开发上线了一款名为“掌趣电竞”的网游APP,该APP可在线组队,组织玩家购买门票参加“王者荣耀”“和平精英”手游比赛。APP从门票中“抽头”,并设置提现功能。比赛结束后,玩家可根据排名从APP内提现。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人员以电子竞技为载体,利用APP设置规则、提供平台,控制管理聚赌的人员;另设独立的支付结算平台,在一段时间内持续组织网络赌博,抽头渔利。虽有别于传统开设赌场,但其实质是融合了传统赌场特征和热门电竞赛事的新型犯罪手法,依法应予刑事处罚。[3]
3.向赢家收取额外服务费用
许多互联网游戏公司所开发运营的棋牌类游戏,在对局开始前,会向玩家收取一定数额的固定台费。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少量的游戏服务费、入场费可以被解释为合理的服务费。但是,如果游戏公司在对局结束后还要从获胜玩家赢得的游戏币中扣除一定比例的游戏币,则这一行为可能被认定为“抽水”。
例如,在“杨小珑开设赌场案”中,湖南天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尚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运营“天乐红中麻将”网络棋牌游戏过程中,除了销售房卡获利外,还通过收取赢家每场对局10%“水费”的方式获利。最终,法院认定上述公司的人员构成开设赌场罪。[4]
(三)合规建议
针对上述互联网游戏公司的涉赌刑事风险,我们提出如下合规建议:
1.关于游戏币的兑换、交易
(1)互联网游戏公司向用户出售的游戏币只能用于兑换本公司提供的虚拟产品和服务,不得用于支付、购买实物、兑换现金或其他公司的产品和服务。虽然一些著名网络游戏目前确实提供了第三方产品兑换(即使这种行为目前处于监管默许状态),但我们也不建议效仿。
(2)互联网游戏公司不得同时经营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也不得为用户间的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便利。
(3)互联网游戏公司不得为用户提供虚拟货币退还服务(除非游戏终止运营)。
2.关于电子竞技比赛的组织
(1)互联网游戏公司在组织电子竞技比赛时,可以允许玩家在游戏内使用游戏币参与比赛,也可以设置奖励。但是,必须确保这些虚拟游戏币无法直接兑换为现金或其他具有价值的物品,奖励可以设置为虚拟道具、游戏内积分、游戏内虚拟货币或公司提供的其他虚拟产品和服务。
(2)互联网游戏公司所组织电子竞技比赛的规则和奖励机制应当公开,并通过公司官方网站或APP内显著位置进行公示,以确保比赛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3.关于服务费用的收取
互联网游戏公司在提供游戏服务的过程中,可以收取固定、合理的服务费(如果组织电子竞技比赛,亦可以收取合理的报名费),但是不能根据比赛输赢结果按比例收取佣金。互联网游戏公司的传销活动风险及合规建议
传销,即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以及《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组织,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近年来,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游戏行业从业人员通过网络游戏实施传销活动的情况。一般而言,他们在玩家进行用户注册时会要求玩家支付注册费用,然后按照一定的层级结构发展下线,直接或间接通过发展下线获利。这些人通过引诱参与者继续发展他人以达到骗取钱财的最终目的,涉嫌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例如,在“刘洪亮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中,广州某游戏公司实际负责人刘洪亮伙同公司技术员研发“魔幻农庄”游戏并上线运营,并设置如下主要规则:(1)新玩家通过关注魔幻农庄微信公众号或者点击他人推送的链接下载游戏,并支付人民币330元给推荐人(即上级玩家)用于获取游戏资格;(2)玩家注册并登陆游戏后系统会赠送一块普通土地,上面有一棵树和300朵玫瑰花,玩家通过施肥,玫瑰花数量按一定比例的速度生长,增长的玫瑰花可以用于交易,也可以用于开发新的土地;(3)魔幻农庄的游戏玩家分为四个等级,由低到高分为花农、花仙子、花天使、庄园主。玩家一开始的等级为花农,每推荐10个下级玩家,便升级为1个花仙子。拥有4个花仙子后,便升级为1个花天使。如果玩家种满10块普通土地和5块金土地后,还直接推荐了40个以上的下线玩家,经审核后就能成为庄园主;(4)游戏中玫瑰花的增长方式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根据系统所设置的固定生长率进行静态增长,另一部分是动态增长(游戏玩家每直接推荐1个下级玩家,系统便奖励16颗玫瑰花种子,每100颗种子可转换为90朵玫瑰花;上级玩家每天还可以获取下一级玩家当天增加玫瑰花数量的10%,该部分为游戏奖励,不从下级玩家的玫瑰花数量中扣除);(5)玫瑰花可以在游戏中买卖。因游戏中没有聊天系统,游戏玩家只能在微信群里交流并采取微信或支付宝支付的方式进行交易。花农、花仙子和花天使每天出售玫瑰花的上限是1000朵,而庄园主每天出售玫瑰花的上限是2000朵。交易过程中,系统会扣除卖家10%的收益,但卖家是庄园主级别的除外。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人员利用网络游戏,采取各种宣传手段要求参加者以缴纳门槛费的方式加入并组成层级,并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主要获利来源,通过高额回报引诱参加者不断投资并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从而达到骗取财物的目的,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针对上述互联网游戏公司的传销活动刑事风险,我们提出如下合规建议:第一,合理单层级推荐奖励机制。推荐奖励应当合理合法,避免形成多层级的奖励结构。互联网游戏公司可以奖励用户邀请新玩家注册或购买游戏内道具,但是奖励的层级应当严格限制在合理范围内,避免出现多层级的推荐关系。例如,推荐奖励仅限于直接邀请的用户,而不涉及间接邀请的用户。第二,限制每日交易和收益。互联网游戏公司可以设置每日交易和收益上限,防止用户通过游戏获得过高的经济收益。例如,限制用户每日只能获得一定数量的虚拟货币或只能进行一定次数的交易。第三,设置固定奖励而非比例奖励。互联网游戏公司应当确保用户单次获得的奖励是固定的,而非在后续按照其邀请之人的消费金额按比例设置奖励。例如,用户每邀请一个新玩家注册,可以获得固定数量的游戏币,而不可根据新玩家的消费金额设置递增奖励。互联网游戏公司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风险及合规建议
(一)法律规定及实践案例
信息时代,公民的个人信息已成为了重要的资源。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个人信息不受侵犯,《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规定了单位亦可以构成本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于“公民个人信息”“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含义进行了规定。根据该解释:
首先,“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其次,“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
最后,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1)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3)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4)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5)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6)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7)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8)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9)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尽管法律已经明确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责任进行了规定,但是实践中依然存在游戏公司人员在运营网络游戏的过程中,为了推广游戏而非法获取玩家信息,进而涉嫌刑事犯罪的情况存在。
例如,在“叶辉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中,涉案游戏公司人员为推广游戏、招揽更多的玩家,与他人合作,购买玩家资料并交给客服人员,由客服人员与玩家取得联系并推荐其下载网络游戏平台,最终法院认定涉案游戏公司人员的上述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5]
(二)合规建议
针对上述互联网游戏公司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风险,我们提出如下合规建议:第一,制定和执行严格的数据采集与使用政策。互联网游戏公司应当在游戏官方网站和APP内显著位置公布隐私政策,明确告知玩家其数据将如何被使用,并保障玩家的数据隐私权利。公司仅能通过合法的手段合渠道收集必要的玩家信息,避免过度收集与游戏推广无关的数据,且应当确保在收集和使用玩家信息前,告知玩家具体用途并获得明确同意。第二,规范数据处理和存储流程。首先,互联网游戏公司可以对有权访问玩家信息的人员范围作出限定,只有特定岗位和经过授权的人员才能访问玩家信息,同时与接触用户数据的员工签署保密协议,并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网络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技能考核。其次,可以在数据传输和存储过程中使用加密技术,确保玩家信息的安全性。
第三,采取合规的游戏推广策略。互联网游戏公司应当通过合法合规的渠道进行游戏推广,避免使用玩家信息进行非法推广活动。同时,在与外部第三方合作进行推广时,应当与其签署数据保护协议,确保合作方遵守与数据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
结语
在互联网游戏行业高速发展的环境下,确保公司的合规经营至关重要。识别和防控运营过程中可能引发的刑事风险,已经成为了互联网游戏公司的必修课。互联网公司可以参照本文所提出的合规建议,根据业务的实际情况建立完善的合规制度和流程,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以有效降低公司面临的刑事合规风险。唯有确保公司合规经营,才能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稳步发展,为玩家创造良好的游戏环境。注释:
[1] 参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2刑终222号刑事判决书[2] 参见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8刑初38号刑事判决书[3] 参见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21)沪0107刑初874号刑事判决书[4] 参见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2021)湘0626刑初94号刑事判决书[5] 参见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06刑终103号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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