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读博士时,也就是21世纪头十年,法律社会学是北京大学法学理论专业目录的四个研究方向之一(其他三个分别是法理学、立法学和科技法学)。
当时我报考的导师是苏力(朱苏力)老师,于是就把法律社会学作为研究方向。但此前我对法律社会学的了解并不多,对社会学的了解更少之又少。
因此,博士第一年,我旁听了不少北大社会学系以及其他文科院系开设的课程,例如杨善华的“社会学理论”、林彬的“社会学方法论”、张静的“政治社会学”、高丙中的“人类学”等课程。在老师的指导下,我对费孝通、波斯纳、科斯、张五常的书读得比较用心。
苏力的《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以下简称《送法下乡》),我读得最细。这本书基于实地调查写成,被王铭铭称为“是典型的法律人类学”,并且我也将这本书作为研究典范加以模仿。
正是由于这本书广泛的学术影响力,在那一时期,中国的司法研究与法律社会学、法律人类学挂上了钩。我的博士学位论文选题也定在司法领域,题目为《中国最高法院规制经济的功能》。
不久之后,我进入北大社会学博士后流动站。该站是在费孝通先生倡议下建立的第一个文科博士后流动站。由于费孝通先生是公认的社会学家和人类学家,在他的影响下,中国社会学与人类学的研究边界并不像欧美国家那样泾渭分明。
人类学家朱晓阳成为我的合作老师,在他的引导下,我读了不少人类学著述,参加了田野调查,因而对人类学、法律人类学有了更多得了解。
博士毕业以后,我进入中国社会科学院所属的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在综合室做编辑。综合室主要负责法学、社会学、人类学、政治学、国际关系等学科的稿件编发。法学稿件通常会在室里讨论,其比较注重跨学科研究视角,至少得能获得其他学科的理解与认同。
在这期间,苏力提议举办跨学科法律研究的会议和发行相应的刊物。在我的具体协调和杂志社同事的共同努力下,2005年5月,北大法学院与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联合召开了“法律的社会科学研究”研讨会。
2006年5月,由苏力主编、我任执行编辑的《法律和社会科学》正式创刊。会议和刊物在学科制度上把大家拢在一起,为不同进路的学者展开对话提供了可能。
2005年的“法律的社会科学研究”研讨会只是开了个头,象征意义大于实质。当时既有法理学的舒国滢、郑永流、吴玉章、苏力等学者参加,又有经济学的张维迎和姚洋,社会学的张静和应星,政治学的王绍光,人类学的高丙中等学者参加。但那更像是多学科学者的对话,而不是跨学科学者的讨论。
2006年5月,“法律和社会科学”研讨会聚焦法学与人类学的对话。这是一对一的学科对话会,比第一届有了更多的讨论张力。年轻一代的法学学者除贺欣、成凡继续参加以外,王启梁、陈柏峰、尤陈俊第一次在这样的会议上发言。更年轻的胡凌、李晟和戴昕也旁听了会议。
更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会议,是2009年6月召开的“法律的中国经验:法律、文化与社会”研讨会。这次会议由林端和梁治平两位老师牵头,尤陈俊和我协调,邀请十来位青年学者召开了两天的闭门会议。除贺欣、成凡、王启梁、陈柏峰、尤陈俊和我以外,还有桑本谦、李学尧等人提交论文报告并相互评议。
我们那时在30岁上下,有了一定的学术积累、更多的学术共识和共同做事的冲动。
“无形学院”初步形成,也真正开启了中国的社科法学运动。
有了更为紧密的研究群体,而不再是过去各自零散的研究个体,这让我重新审视苏力在2001年发表的《也许正在发生:中国当代法学发展的一个概览》的意义。他在文中指出,作为三大法学研究范式之一,社科法学“必定会在中国占有相当重要的一席之地”。
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我曾觉得这只不过是一个概括的词而已。因为与苏力同时代的那批在20世纪90年代从事社科法学的学者,不少已经转向法学方法论或彻底专注于规范研究。社科法学似乎后继乏人。甚至苏力在写完《送法下乡》之后,研究兴趣也转向了《法律与文学》和《大国宪制》,而这会被认为是人文与历史研究,似乎不那么“社会科学”。以至于,成凡发文质疑“是不是正在发生?”,但现在有这样一批青年学者在,也就有了中国的社科法学。
我们就是在塑造当代社科法学的学术史。
2010年,我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任教时申请开设法律经济学课程。当时除主持现在仍在举办的“经贸法学工作坊”以外,还组织过为期一年的“法律经济学'席明纳'”系列。这样做是为了强化贸大法学的办学特色,也让自己补了法律经济学的知识短板。
2012年7月,我还参加了由陈若英具体协调的在芝加哥大学举办的首届“法律经济学暑期学校”。科斯和波斯纳亲临授课。这让我对推动法律经济学与法律社会学之间的互动融合有了更多信心。
2015年10月,法律和社会科学年会在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召开。我与桑本谦商议,年会主题就定为“法律经济学与法律社会学的对话”。2018年7月,法律和社会科学年会在北大法学院召开。期间我也组织了贺欣与张永健的对话会,主题仍是“法律经济学与法律社会学的对话”。
2012年,这一年我在纽约大学亚美法研究所访学。除参加“法律经济学暑期学校”以外,在刘思达的引荐下,我还参加了在哈佛大学法学院举办的“全球法律职业”研讨会、在夏威夷大学举办的法律与社会年会。同年11月还专程回国参加了在上海大学法学院举办的法律和社会科学年会,年会主题是“法律实证研究的进展及法学研究方法的反思”。会后,在王申老师的支持下,我策划了一组法律实证研究的文章,发表在《法学》2013年第4期,其中就有我写的《社科法学的跨界格局与实证前景》(本书第一章),这是国内论文标题中第一次出现“社科法学”关键词,文中明确指出在中国有这样的社科法学研究群体,并提出了举办社科法学研习班的设想。
2013年11月,在王启梁的主持下,法律和社会科学年会在云南大学召开。与以往年会不同,这次还举办了法律的经验研究高级研修班。研修班讲稿在2014年以《法律的经验研究:方法与应用》为名出版,成为一本不错的社科法学入门读物。之后,我们把这次研修班重新命名为“第一届社科法学研习营”。并且在西南政法大学、北京大学和中国人民大学,又相继举办了四届社科法学研习营。2013年年底,《法律和社会科学》第一次入选CSSCI法学类来源集刊,大家深受鼓舞。王启梁、陈柏峰、尤陈俊、张芝梅、周尚君与我相聚于西政的某个晚上,聊天时,我提出成立“社科法学连线”的设想,得到大家的一致同意。“社科法学连线”就是无形学院。这样,以“社科法学连线”为名,整合年会、刊物、研习营、工作坊等活动,联结更多同人做事,共同推动社科法学的发展。
2014年,除例行活动以外,我们还做了两件有意义的事情。一是举办了与社科法学知名学者对话的系列活动。这主要是由陈柏峰牵头,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举行,先后对话了苏力、冯象、梁治平、季卫东、朱景文、王亚新、陈瑞华、张志铭、吴汉东、刘思达等学者。我在北京组织了与朱晓阳、白建军两位学者的非公开对话。每次活动还都会请相关领域年轻学者参与对话,这使对话更有深度,也体现了薪火相传的精神。对话系列前后持续了4年之久,最后以《法学的11种可能:中国法学名家对话录》为名结集出版。这本书讲述了法社科大家的学术成长史,读起来比较有趣,是社科法学的一个周边读本。
二是与《法学研究》编辑部共同举办了第一届“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的对话”学术研讨会(以下简称“对话会”)。这届对话会仍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举行。对话会的缘起,是我读到《中外法学》2013年第5期的一组法教义学论文——陈兴良、许德风、张翔分别阐释了刑法教义学、民法教义学和宪法教义学的相关理论,这可以说是法教义学在中国的集体展示。这对我触动很大,于是有了办对话会的想法。在与张翔商定后,得到了不少学者,尤其是年轻一代学者的积极响应。这次对话会在法学界产生了非常广泛的影响。会后,《光明日报》和《法商研究》先后发表了一组文章。那两年,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的争论持续不断,有时甚至弥漫着敌意的情绪。我提议开会的本意是对话,会后似乎变成了对立。2016年7月,我就在第一届中国法社会学年会上以“社科法学 VS. 法教义学:一场误会”为题加以澄清: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来自两个不同的知识传统,对话空间比较有限。但对话的意义就在于通过了解法教义学,反思社科法学的问题,深化对社科法学的整体认识。
事实也的确如此。最近几年,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在明面上的争议少了不少,均有了更强的研究自觉,对彼此的包容度也更大。2023年6月,筹划已久的第二届“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的对话”学术讨论会在中国海洋大学举办。我们敲定将“共同面对新科技”作为本届对话会主题。因为不论是法教义学,还是社科法学,都要面对新科技给法学带来的挑战。不是单独面对,而是要共同面对、携手面对。当然,从研究者的主体性来说,法教义学学者从教义立场上吸纳社科,社科法学学者则从社科立场上迭代教义。这是在知识竞争意义上的共同面对,但殊途同归,共同目标都是建构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
2014年以后,除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的对话会成为里程碑事件以外,法律的实证(量化)研究、法律的社会理论研究也初具规模,并且出现了法律认知科学等新兴研究领域。我曾反复解释,之所以把社科法学这个词用起来,是为了与法教义学形成呼应。但这也给人留下刻板印象——社科法学就是以法律社会学、法律经济学为主的定性研究领域,甚至就是苏力式的社科法学。为了因应最新变化,也为了形成更多共识,推动学术共同体的形成,我们将社科法学再还原称为“法律的社会科学研究”(简称法社会科学、法社科)——这是一个描述性概念,可能更容易被学者普遍接受。
实际上,我们的刊物——《法律和社会科学》——一直在推动不同领域的跨学科法律研究。从第4卷开始,基本上都以专号形式出版。最近10年,专题特色更加鲜明。例如,出版了“执法的社会科学”“法律与认知科学”“法律和社会研究的历史进路”“刑事法的社会科学”“家事法的社会科学”“法律、城市与地理”“司法的社会科学”“法律与科幻”“法律人类学在中国(学说)”“法律人类学在中国(田野)”专号。最近还在组织“法律与数据科学”“法律与科技”专号。
因此,不夸张地说,数量和质量日益增加的这些学术积累为建构社科法学的知识体系提供了更多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