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网络上被曝光一场职场性骚扰,引起民众愤怒——
一名网友曝光“民生银行北京分行某业务线副总经理欲潜规则女下属”,总经理求“喝茶私聊”被拒绝后,以辞退相威胁。
更令人气愤的是,民生银行此前回应——
“当事双方分别是中心商业区管理总部4中心副总经理关某,另外一名王姓女职员已于11月离职,是临时员工……初步确认两人之间的行为只局限在微信上,并没有产生实质性的关系。具体处罚为停职检讨,要求对其严肃处理、严肃问责。停发季度奖金,已发的奖金在三个工作日内上交。”
此回复一出,立即招致各方群嘲——
有媒体问,难道微信骚扰就不算性骚扰么?
所幸,目前事件有了新进展。昨日,民生银行北京分行根据调查结果,依据中国民生银行相关制度规定,经过研究决定,对关某做出撤职和解除劳动合同处分,并责成其对当事人王某道歉。
然而,另一起“性骚扰”事件的解决就没这么顺利了。网友@芝am也于近日曝光其去年在上海汇丰银行工作期间,被经理性骚扰,并希望得到网友帮助——(可加录音证据)
@芝am在微博中爆料,她因向上海银监投诉汇丰银行经理被以“无法胜任工作”为由报复辞退,经理倒打一耙不说,上诉维权之路颇为坎坷……
目前,汇丰中国相关发言人未否认此事,仅回应:“我们不便对涉及员工的问题发表评论。汇丰一贯要求所有员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准则。”
据不完全统计,性骚扰除了在公交车这种公共场合外,另外50%来自工作场所,其中36%来自上级,14%来自同事。职场性骚扰牵扯多方利益关系,当被骚扰者处于不平等权力(职务、资源、影响控制力)地位关系中时,弱势一方的反抗只有微弱作用,强势的骚扰方拥有更多的社会资本,不仅给弱势方增加了维权难度,还加大了舆论压力。
据统计,有73%的网友受到过性骚扰,当受到性骚扰时,42%的网友会选择迅速逃开。小编在论坛里找到一段职场性骚扰受害者的自述:“一天夜班后,受到处长性骚扰,第二天我找上司的上司——主管副行长谈话,将事情经过告诉她。可她只是笑了笑说:‘我能怎么办呢?开除他?’一怒之下我辞职而去。”
28%的网友会忍气吞声,一来,公司待遇福利可能确实不错,舍之可惜,二来,性骚扰在许多女性心目中依然是一件难以启齿的事情,如果将事情闹大,也许还会被倒打一耙,被说“色诱”,她们也无法忍受来自同事或外界的异样眼光;
只有8%的网友会马上报警,由于其私密性,因而已曝光的问题肯定比实际情况严重得多。真正报警采取保护措施的人很少,这也使得某些不良案犯屡屡出手,伤害更多的女性……
2005年5月,提交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首次对性骚扰罪作出行为限定,明确5种形式构成性骚扰罪。草案第三十八条:禁止以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任何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
本文开始的性骚扰事件中,经理不仅言辞多有暧昧和暗示之处,更有以辞退相要挟胁迫女下属开房的嫌疑,尽管有民生银行回应“并没有产生实质性的关系”,但并不影响其被定性为违法行为。
《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如果“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律师建议,遇到性骚扰,女性一定亮明态度,坚决抵制,注意保存完整确凿的证据,完全可以将实施性骚扰的人告上法庭,让其受到法律的严惩。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116条具体规定了可以作为证据的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依据上述司法解释,微信聊天记录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显然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类型,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在性骚扰案件中,对于未经对方同意的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等,对于雇佣他人秘密收集的有关性骚扰事实的证据,对于存在取证程序、手段或证据形式方面缺陷,但并没有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没有违反程序法、实体法禁止性规定的证据材料,仍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尽管我国在2005年首次对性骚扰罪作出行为限定,但是“性骚扰”概念依然模糊,对于“什么是性骚扰”,至今为止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规进行解释;也有律师强调,法律对用人单位防治性骚扰的责任也没有明确规定,这导致法条的可操作性不强。
除此之外,还有律师表示,司法实践中,职场性骚扰还不是独立的案由。很多被骚扰者通常以一般人格权益受侵犯或者劳动权益受损来维权,从投诉到仲裁再到一审、二审、执行,最短也要1年,最长可能需要3至5年甚至更长的诉讼时间,大多被骚扰者会因“耗不起”而选择放弃。
不仅如此,认定难、赔偿难,也是挡住当事人依法维权的拦路石。“认定难”主要体现在,由于法律空白,庭审中往往比照刑事诉讼的举证规则对原告进行举证责任分配,责任过重。而在赔偿过程中,对于性骚扰更多的是给予补偿性而非惩罚性赔偿,导致当事人维权成本过高、加害者违法成本过低,精神损害赔偿诉求往往难以获得支持。
女性在职场生存大不易,办公室性骚扰就像是围着脏腐之物的绿头苍蝇,看着实在令人恶心。在呼吁女性碰到此类事件要勇敢的举起法律武器维权之前,是否应该先把相关的法律法规完善?只有可靠的维权渠道和确实的惩罚措施,才会令办公室中那些“不怀好意”者知难而退,安分守己!
作者:刘曦文
微信编辑:周文超
综合来源:中国新闻网、北京时间、网易新闻、新浪新闻、检察日报、21世纪经济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