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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星权律师事务所典型案例评选结果新鲜出炉!

星权律师  · 公众号  ·  · 2025-01-22 00:18

正文

XQ2024典型案例
评选结果

共计47例案件


2024年度星权律师事务所典型案例

评选结果新鲜出炉!

一、顶额/高额判决常规人格权维权案件

二、二审改判人格权维权案件

三、特殊类型之人格权维权案件

四、侵权违约竞合人格权维权案件

五、执行类案件

六、婚姻家事类案件

七、合同纠纷案件

八、刑事案件


一、顶额/高额判决

常规人格权维权案件


A肖像权

1.案例名称:关某某诉深圳市某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某某化妆品有限公司、某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肖像权、姓名权纠纷案

案号:(2023)粤0605民初20536号

主办律师:刘琦、魏高涵(XQHZ)

2. 案例名称: 深圳市某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某某某净水科技有限公司上诉李某某人格权纠纷案

案号:(2023)粤03民终6014号

主办律师: 饶进锋(XQHZ)

3. 案例名称: 刘某某诉杭州某某某某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新疆某某某某乳业有限公司肖像权、姓名权纠纷案

案号:(2023)京0102民初34558号

主办律师:尹嵩琦、蒋正清(XQHZ)

4. 案例名称: 黄某诉陕西某某某某某某某营销有限公司、某某(浙江)贸易有限公司肖像权、姓名权纠纷案
案号:(2024)浙0902民初476号

主办律师:杨曦子、 刘欢(XQHZ)

5. 案例名称: 河北某某鞋业有限公司、容城县某某制鞋厂上诉孙某某人格权纠纷案

案号:(2022)京0105民初12648号、(2024)京03民终10016号

主办律师:饶进锋(XQHZ)

6. 案例名称: 深圳市某某某某化妆品有限公司上诉赵某某肖像权、姓名权纠纷案
案号:(2023)粤0307民初8241号

主办律师:舒玮仪、 朱晓燕(XQHZ)

7. 案例名称: 黄某诉天津某某电动车有限公司、天津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天长市某某电子厂、位某某肖像权、姓名权、名誉权纠纷案
案号:(2023)京0105民初59274号

主办律师:贾文军、晁哲

8. 案例名称: 高某某诉北京某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肖像权、姓名权、名誉权纠纷案
案号:(2023)京0108民初40251号

主办律师:尹嵩琦、翟嘉煜

9. 案例名称: 高某某诉佛山市某某陶瓷有限公司、广东某某某陶瓷集团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案

案号:(2024)粤0604民初21116号
主办律师:苏焱鑫、陈少敏(XQHZ)

10. 案例名称: 中山市某某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上诉李某某人格权(肖像权、姓名权)纠纷案

案号:(2024)粤20民终1016号

主办律师:饶进锋(XQHZ)

11. 案例名称: 中山市某某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上诉李某某人格权(肖像权、姓名权)纠纷案

案号:(2024)粤20民终1017号

主办律师:饶进锋(XQHZ)

12. 案例名称: 赵某某诉江西某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某某某陶瓷有限公司肖像权、姓名权纠纷案
案号:(2024)粤0604民初3458号

主办律师:刘琦、魏高涵(XQHZ)

13. 案例名称: 高某某诉佛山市某某陶瓷有限公司、广东某某某陶瓷集团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
案号:
(2024)粤0604民初21116号

主办律师:苏焱鑫、陈少敏(XQHZ)

14. 案例名称: 刘某某诉深圳某某品牌服务管理有限公司、深圳某某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肖像权、姓名权纠纷案

案号:(2024)粤0309民初401号

主办律师:翟嘉煜、吴子坤

典型意义:上述案件经过主办律师对侵权证据的详细梳理以及对庭审争议焦点的精准把握,法院均判决上述侵权方赔偿原告相对较高的经济损失。较高的判赔标准表明全国各地、各级法院对于肖像权、姓名权侵权行为的认知程度和权利救济力度均有明显增强,这对于依法维护演艺人员的人格权益、营造公平、良好的竞争秩序和市场秩序均有重要意义。


B名誉权

1. 案例名称: 张某某与合肥某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王 某某(微信公众号“芒***酱”) 名誉权纠纷案

案号:(2024)皖0104民初1867号

代理人:尹嵩琦、蒋正清 (XQHZ)

2. 案例名称: 某某 诉王 某某 (微信公众号“娱**线”)名誉权纠纷案

案号:(2024)皖01民终8503号

代理人:尹嵩琦、翟嘉煜

3. 案例名称: 某某 与王 某某 (微信公众号“娱**线”)名誉权纠纷案

案号:(2024)皖01民终6275号

代理人:尹嵩琦、吴子坤

典型意义:上述案件被告系具有营销性质的微信公众号之运营主体,关联被告通过明显具有营销属性的微信公众号持续发布诸多针对演艺人员的侵权内容,侵权情节严重、影响范围较大、侵权获利明显,人民法院考量其侵权严重程度及其恶劣性质,对于关联主体运营的相关营销账号所实施的侵权行为均判处较高赔偿金额。


二、二审改判人格权维权案件



A肖像权
1. 案例名称: 马某某上诉某某(深圳)科技有限公司肖像权、姓名权纠纷案
案号:(2024)粤03民终2168号
主办律师:梁建忠、 张奇珍(XQHZ)

2. 案例名称: 古某某上诉丹阳市开发区某某眼镜商行、张某某、丹阳市开发区某某某某光学眼镜经营部、吴某肖像权、姓名权纠纷案
案号:(2024)苏11民终238号
主办律师:李英华

3. 案例名称: 高某某上诉河南某某服饰有限公司、郑州市二七区某某裤业销售行、刘某、赵某某肖像权、姓名权纠纷案
案号:(2024)豫01民终17850号
主办律师:梁建忠、张奇珍 (XQHZ)

4. 案例名称: 易某某某上诉武汉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陈某姓名权、肖像权纠纷案
案号:(2024)鄂01民终18633号
主办律师:吴子坤、 朱晓燕(XQHZ)

5. 案例名称: 刘某上诉南阳市某某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人格权纠纷(肖像权、姓名权)案
案号:(2024)豫13民终2550号
主办律师:梁建忠

典型意义:根据《民法典》之规定,对于人格权侵权案件,当侵权人的获利或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时,损害赔偿额的确定属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范围。上述案件均系二审法院改判的人格权维权案件,该等案件的二审改判再次明确,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须建立在正确及全面认定案件事实及性质、准确适用法律的基础上,应综合考量案件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作出裁判。对于因不适当行使自由裁量权而造成个案结果不公正的裁判,上级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改判。

B名誉权
案例名称:赵某某诉霍某某名誉权纠纷案
案号:(2023)川7101民初13249号、(2023)川71民终944号
一审主办律师:尹嵩琦、翟嘉煜

典型意义:该案一审法院围绕“公众人物姓名缩写是否具有指向性”“诽谤型名誉侵权行为的举证责任分配”“公众人物容忍义务的边界”问题进行说理,认定被告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犯;二审法院结合案件事实,推翻一审裁判观点,改判被告承担侵犯原告名誉权的侵权责任。



三、特殊类型之人格权维权案件


A肖像权
1. 案例名称: 古某某诉佛山市某某某智能家具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某某影视传媒有限公司肖像权、姓名权纠纷案
案号:(2024)粤06民终3709号
主办律师:苏焱鑫、魏高涵(XQHZ)

典型意义:本案追溯侵权链条的起点,将售卖图片的公司列为共同被告。法院认定图片公司须承担责任,且直接实施侵权行为的公司有审查义务,应承担连带责任,并根据其侵权严重程度作出了线上侵权之顶格判决。

2. 案例名称: 孙某诉湖南某某技工学校有限公司、湖南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人格权纠纷案
案号:(2024)湘0103民初3130号

主办律师:贾文军、吴子坤

典型意义:侵权与否并非系判赔认定的重要因素,肖像、姓名具有商业价值,即便同意他人使用,但如未就费用进行协商确定,亦应就使用行为支付相应的费用。本案对于厘清肖像、姓名使用问题具有典型意义,本案中因原告口头授权他人使用肖像、姓名,但未达成使用协议,被告最终被判承担合理的肖像、姓名使用费用。


B名誉权
1.案例名称:梁某诉丁某某、北京某某某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案
案号:(2024)琼民辖22号
代理律师:尹嵩琦、翟嘉煜

典型意义:实践中,名誉权纠纷一般以被告所在地以及原告住所地法院作为管辖法院,但因公众人物职业特殊性难以确定经常居住地,故经常以户籍地作为管辖连接点,但部分法院认为户籍地并非经常居住地,而不受理公众人物作为原告,且将户籍地法院作为管辖法院的侵权案件。本案中,法院认为公众人物并未在户籍地居住,据此将案件移送到了其认为有管辖权的法院,但被移送法院认为应当由首先立案的法院管辖,故报请高院与作出管辖权异议裁定法院的上级法院协商,最终经过高院协商确定,本案应由公众人物户籍地法院作为管辖法院。本案对于管辖法院的确定具有一定意义,在难以确定经常居住地时,则户籍地所在法院具有管辖权。

2.案例名称:北京某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于某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名誉权纠纷)案
案号:(2024)京0491民初3437号
代理律师:尹嵩琦、吴子坤

典型意义:该案系法人名誉权侵权案件。该案判决明确,基于接受社会舆论监督和满足社会公众知情权的需要,知名企业的名誉权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但这种限制仅限于存在事实根据的相应言论,且公众知情权与舆论监督权并不能豁免诽谤的侵权责任,一旦言论超出了必要的界限,仍然构成侵权。

3.案例名称:张某某与梁某人格权纠纷案
案号:(2024)川0823民初1293号
代理律师:孙国庆、吴子坤

4.案例名称:张某某诉刘某某、北京某某某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肖像权、名誉权纠纷案
案号:(2024)闽0582民初10800号
代理律师:晁哲、吴子坤

5.案例名称:杨某与姚某某网络侵权责任(名誉权、肖像权)纠纷案
案号:(2024)京04民终1625号
代理律师:吴子坤、舒玮仪

典型意义: 上述案件系“P遗照”性质的恶劣侵权案件。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利用信息技术伪造并丑化处理原告的肖像图片后作为头像进行公开使用、展示,侵犯了原告肖像权的同时具有极强的侮辱性,使得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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