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璞琳说法
交流商标与竞争执法实务,以及民商法行政法学法感悟。
目录
相关文章推荐
51好读  ›  专栏  ›  璞琳说法

人工辅助生殖技术背景下如何界定“母亲”或“生母”?

璞琳说法  · 公众号  ·  · 2024-08-09 07:00

正文

推荐阅读: 黄璞琳有关民商法的文章与资料(四)
黄璞琳有关社会事件的评论文章(一)
——————

人工辅助生殖技术背景下如何界定“母亲”或“生母”?

黄璞琳


抛开欧美社会盛行的所谓“多元化”政治正确影响,欧美国家立法将“母亲”概念与“分娩者”相关联或者相替代,与现代社会的人工辅助生殖技术迅猛发展与应用,也是密切相关的。

以前总有人说,包括父子关系在内的什么关系都可能作假,只有母子关系不会作假,谁生的谁就应当是血缘母亲。但是,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发展后,尤其是供精、供卵、代孕技术应用后,分娩者不一定与孩子之间具有血缘关系,不一定具有血缘上的“母子”“母女”关系。虽然我国原卫生部2001年发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但实务中,我国仍然存在由代孕者分娩的孩子,包括在境内非法代孕分娩的孩子,也包括在境外合法或非法代孕分娩的孩子。

所以,明确“母亲”或“生母”概念,到底以“分娩”,还是以“血缘”为准,或者是以其他标准为准,是人工辅助生殖技术迅猛发展与应用下需要立法解决的重要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未就“母亲”“父亲”概念作出定义,只是使用了“父母”“生父”“生母”“生父母”“继父继母”“养父养母”“养父母”概念。不过,从我国传统习俗传统认知, 以及民法上是在“自然血亲的亲子关系”基础上确立“法律拟制的亲子关系”这一传统认知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称的“父母”“生父”“生母”“生父母”,首先应当是指自然血亲上的父亲、母亲,包括由丈夫精子、妻子卵子人工授精且由妻子孕育分娩的情形;生母,包括使用分娩者自己卵子人工授精并孕育分娩的情形。但是,在代孕情形下,以及使用丈夫或其他男性精子、第三人卵子人工授精但由妻子孕育分娩的情形下(孕育分娩者与孩子之间不具有自然血亲关系),如何界定父母子女关系,就需要审慎决定了,不能当然地将分娩者、供卵者认定“是”或“不是”母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婚生子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此司法解释,应当是充分考虑了我国传统习俗传统认知,在民法上“自然血亲的亲子关系”传统认知基础上,以相关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及其相互间合意,来界定法律拟制的亲子关系、法律拟制的父亲或者母亲。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一致同意使用其他男性精子人工授精所生子女,丈夫属法律拟制的父亲,供精者不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父亲(与孩子之间不成立法律上的父子、父女关系)。

基于前述司法解释的理念,个人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请人代孕(无论是否合法代孕)生育的孩子,该夫妻应视为孩子在法律上的父母(其中,使用了丈夫精子或者妻子卵子的,丈夫或者妻子还应分别认定为“生父”或者“生母”),代孕者(分娩者)不应认定为法律上的“母亲”或“生母”,供精者也不应认定为法律上的“父亲”或者“生父”。







请到「今天看啥」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