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案例涉及的5个规则及其逻辑
千字营第四季.鹿鸣君
“每天一千字”越往后面走,越有意思。
现在,第四季第5天,出了一个案例:8点48分,北京的坑友CL在群里打卡了。此时,距离8:00的Deadline48分钟。
迟到了。
监督员还没有看到这现象,但是我先看到了,作为群主,先认定违规,立即启动2000元承诺金罚款。简单粗暴,先发出1000元红包。准备晚上再发1000元红包。让大家对Deadline加深印象。
但是,一个复杂点出现:CL用的是简书,在简书APP里,他已经在1:58打卡了。所以,事实上是按时写了每天一千字的。
这种情况有先例。我们最初规则中明确规定是8:00之前必须完成前一天的1000字打卡,不允许例外,除非获得坑友一致同意或者某种不可抗力。但规则没有说在哪里打卡。所以之前广州的坑友MYP就在第2天用简书打卡了,严格按照规则,不算违规,我因此特别对规则进行了补充说明:打卡是指在第四季微信群,时间是8:00。
经此案例,标准一致了。
(简单规则会在日常各种复杂案例中暴露各种漏洞,比如,刘邦和关中父老“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然后尽除秦法。但是,如果实践中真的只靠这三条运转一个国家,恐怕瞬间就要崩溃。比如,我们都知道汉文帝废除肉刑的故事,缇萦小姑娘为了医生父亲不成为残废而冒死上告,才感动了皇帝,废除肉刑。这个故事倒过来可以说明,汉朝运行,绝非只有“约法三章”,相反,它继承了秦朝的制度规章。如果只是约法三章,怎么会有这么一出呢)
我们这个案例中并没有漏洞。 问题在于,CL事实上在规定时间之前写作了。
有人就问:CL仍符合每天坚持养成习惯的初心和每天一千字活动目的,这样扣罚是不是过重了?而且接下来他怎么办?是坚持还是不坚持?这样会不会少了一个队友,是不是可以不要2000全部扣完然后一起走下去?
对于这个问题,我得认真对待。我隐约认识到这个事情里,有点门道。
这个案例中,可以适用到哪些原则呢:
第一、规矩如铁: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有人说,规则就是用来破坏的,但是其实,没有铁的规则,就没有诚信,一个组织就没有内核。正如一位坑友说的:
我记得入群时听黄教主自称“邪教”,既然是邪教,那自然应该心狠手辣一些[菜刀][菜刀],太温情那就是共济会了[爱心][爱心],其实我就是觉得这个群可能比较心狠手辣才申请加入的……
当年商鞅立法,把犯法的太子放逐山野,把太子老师、大将赢虔割了鼻子。其实赢虔正是为了让商鞅上位才把左庶长的位置让出来去当太子太傅的。这是商鞅的伟大之处,徙木立信、规则如铁。哪怕,这个决定最终毁掉了商鞅的政治生涯,并导致自己命丧太子手中,他也要这么做。
第二、规则面前,人人平等
没有按时打卡,便是违规,必须严肃处理,否则,对遵守规则的人的不公平。
第三季的时候,出现一个迟到十几分钟的案例,当事人是郭子,当时有些特殊情况,我没太上心,用了解释权就放过去了,结果到季末最后两天,出现了三次迟到的情况,这时候,既不适合重处,毕竟一案不二审,也不适合惩罚,因为前面已经建立了可以通融的判例,按照英美法系的逻辑,相当于已经重订了规则。
我想,这就是受到这次放松的鼓励,最后也不利于大家习惯的养成,对于活动的初衷会造成挑战。后来,第三季结束的时候,我自罚了。
第三、情、理、法
中国是一个很特别的国家,特别就特别在于这个国家有一个极其强大的传统:外儒内法。也就是说,儒家和法家在中国大陆有超过千年的基因传承。
这两家混在一起,就出现三个关键词的冲突:情、理、法。以至于,我们常说“天理、国法、人情”,他们平时没事,有时会打得不亦乐乎。
传统法律中,叫做“礼法并用,德主刑辅”。性善论者一般主张“礼治”,人人皆可尧舜;性恶论者主张“法治”(不同于西方的法治),绝不通融。
什么是情?就是人之常情和性情。在这个案例中,CL说他深夜不愿意打扰微信群,所以没有没有在群里打卡。这是情。坑友们希望一起走下去,这是情。
什么是理?理法自然规则,是天道。有点接近西方的自然法。也可以分为天理、情理、事理。在这个案例中,坚持每天一千字养成信息梳理和思想整理的习惯,是理。是我们约定的初心,是每天一千字活动的目的。坚持每天写作1000字,就是理。
什么是法?法是约定的规则,是判例。在这个案例中,我们之前确定的在群里打卡、8:00是最后截至时间,就是法。
中国人的传统讲究“情理法兼顾”或“合情合理合法”,类似的词语还有“入情入理”、“通情达理”、“酌情处理”和“情理交融”。即便商鞅,《商君书》也记载说:“法不察民之情而立之,则不成。”
我本科时的一位老师范忠信先生说:
“情、理、法三者合起来,通盘考虑,消除互相冲突处,才是理想的、真正的法律……但是三者中的任何一者,是不可以作为完整意义上的法的。此即三位一体。”
在《中华法系精神》一书中,还有这样的极端判断:
“援法断罪、情理兼容,它不只是中华法系的精神与精髓所在,它还是我们人类社会认识道路上的一个丰碑。”
在这个案例中,是无法兼顾的。情与理,与法产生了冲突。CL坚持了每天写作,而且在时间内,但是他没有遵守群内打卡的规则。
在儒家的判例中,常常是法让位于情和理。比如亲亲相隐。“父子相隐,天理、人情之至也。故不求为直,而直在其中。”
第四、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
日本有一位学者很有名,叫做滋贺秀三,他的专业之一是研究中国明清时期的案件,他说:所谓“情理”,简单说来就是“常识性的正义衡平感觉”。
所以,到了我这个案例,绝大多数坑友,包括CL,都表示坚决尊重我这个群主的决定。无论什么结果都坚决支持。所以,现在到了我来把握“常识性的正义衡平感觉”的时刻了。
怎样把握呢?这就涉及到第四个原则主题: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
按照事先约定的规则,我作为每天一千字的发起人,有针对特殊情况的最终解释权,但是这个规则不得滥用。
那么,我现在要把握“常识性的正义衡平感觉”,追求的是实质正义,也就是说,追求理想状态。那么,什么是程序正义?程序正义是实质正义的基础,“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Justice must not only be done, but must be seen to be done.),也就是“看得见的正义”。
在这一点上,我是违反了程序正义的,因为我在监督员还没有统计而且提出解决方案的情况下,就立即提前介入,越过监督员的程序直接判违规并罚款了。
我追求到第一个实质正义,但是,有没有追求到全部的实质正义呢?
我陷入了思考。
在情理法的考量中,处理得好的,确实会兼顾到各个方面,但是处理得不好,就会出现和尚打伞无法无天的局面,那将丧失更大的正义。
“人人心里都有杆秤”,公道只在人心,这里权衡的尺度很难把握。正如我在第三季的时候,陷入一种很常见的误区:“谁不会遇到点难事”,“谁都有难处”……这固然将心比心,但是真的好吗?
第五、法的核心功能在定分止争
当我们决断不了的时候,我们要诉诸原则,如果原则仍然促成不了决断,我们要追问本质。
法,在本案例中是规则,的核心功能,是定分止争。因为法律就是冲突解决的艺术。在定纷止争的目的下,我们要讲理讲情讲法。
那么,现在这个案例在群里是有争执的。有的坑友认为应当严格执行规则,有的坑友认为不应当机械执行规则。这种争执,其实是理念上的争执,本质上不属于利益上的争执,需要的就是有人判断。
所以,压力就在于我自己身上。
怎样才是正确的呢?
我的回答是:剩下的1000元免除。
理由:这个案例最大的纠结在于实际上完成每天一千字VS程序上没有完成打卡,那么最大的纠结就在规则的第四条“群主的最终解释权”如何使用,这是一个自由裁量权。所谓自由裁量,就在于提前预设了情理法选择妥协的空间。
我做出了选择。这个活动在执行中,一定要有不能让所有人满意的决定出现,而且也一定要我来承担。只要这个活动可以继续下去,我觉得就可以。
通过这个分析,我们是不是对 “8:00前群内打卡1000字”有深刻的认知,同时也对群主自由裁量权的可怕性和逻辑背后的方向选择有了警惕性理解?
如果有,今天1000字就值得了。
孟氏使阳肤为士师,问於曾子。曾子曰:“上失其道,民散久矣。如得其情,则哀矜勿喜。”
——《论语》
今天说的这些条,是从脑袋里硬生生扒出来的十几年前学的内容。希望没有记错。有错误的地方,再改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