仇恨犯罪原因的研究应置于我国社会转型的背景之下,仇恨犯罪的发生与我国现阶段社会结构的不断变动及贫富分化不断加剧具有密切的联系。社会转型期尚不健全的社会机制对仇恨犯罪的产生也具有重要影响。基于对样本案例的综合分析,笔者认为,仇恨犯罪的深层次犯罪原因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社会结构失衡:仇恨情绪的逻辑起点
仇恨犯罪的产生与社会结构变迁中的社会结构失衡具有密切的关系,社会结构的发展失衡是仇恨犯罪形成的外在机制,也是社会个体仇恨情绪的逻辑起点。社会学中的社会结构变迁理论能够为仇恨犯罪原因的解释提供有效指导。其中,默顿的“社会失范”理论即是立足于社会结构分析犯罪的发生原因。默顿认为:“任何社会的文化均确立一些它认为值得追求的目标,并以规范、制度等明确了达成目标的手段。尽管社会认可的成功目标是一致的,但实现目标的手段在不同阶层和地位的人中是存在差异的。下层阶级在几乎没有受过教育和经济条件较差的条件下无法通过合法手段实现成功的目标,这就会使其产生挫折感、愤怒等紧张情绪,在传统目标和制度性手段之间出现一种失调或不平衡的失范状态,促使他们采用越轨方法追求成功目标。”[18]342-343默顿的理论可以有力解释我国现阶段仇恨犯罪的原因。从35起样本案例来看,犯罪主体属于社会弱势群体并表现出底层化特征的,占所有案例的82%。当社会提供的制度性手段无法有效支持社会弱势群体合法实现其价值目标,他们就会在社会结构变迁中不断地被边缘化,逐渐走向社会底层,仇恨情绪也正是基于社会结构失衡背景下传统价值目标与制度性手段的失范状态而形成。我国现阶段社会结构发展失衡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社会结构层级分化日益严重;二是社会结构性流动弱化,促生了阶层固化趋势;三是在前两种结构缺陷基础上形成的社会层级断裂现象。社会结构失衡对社会底层群体实现自身价值目标具有强烈的负面影响,是仇恨情绪的逻辑起点。
第一,我国社会转型期的社会分配制度不公、城乡二元体制等制度性缺陷造成的劳动者群体收入偏低、财富过度集中、城乡差距扩大等问题直接推动了社会结构的层级分化,此乃诱发仇恨情绪的主要因素。犯罪学研究表明,转型社会层级分化与犯罪率成正相关性。在社会转型过程中,社会弱势、底层群体占有的财富比例越来越少,实现成功目标的机会也越来越少,因此造成不同阶层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日益凸显。在下层群体的生活陷入困境、面临被甩入底层的危险时,个体的内心角色冲突越来越无从调适,进而“不可避免地存在新旧角色差异造成的角色距离,引发诸如紧张、焦虑、茫然的心态并引发情绪性行为”[16]。当这些不良情绪累积到一定程度,当下层群体生活艰难,对前途感到绝望时,他们就会采取极端的形式对社会上层群体实施攻击、报复等犯罪行为。
第二,我国目前社会阶层之间的群体流动逐渐下降,出现阶层固化的趋势。如李强教授所述:“如果财富总被某些家庭代代相传,或贫穷的家庭总是代代贫穷,那叫做封闭的体制,或者称作阶层固化。”[19]当下,我国社会阶层之间出现明显的界限,具有阶层特征的生活方式和文化模式逐渐形成,生活中热议的“官二代”、“富二代”、“星二代”问题实际上就是阶层固化趋势的表征。代际继承会导致社会发展机会被某一阶层垄断,其他阶层就失去了平等发展的机会,其上升通道被阻塞。在阶层认同不断增强的态势下,高层社会网络形成的同时也必然带来底层文化的形成和认同现象,这极容易激发长期处于受压制状态的社会弱势群体产生仇恨情绪,衍生出不同阶层间的矛盾与冲突,威胁社会秩序的稳定。我国社会现阶段发生的“仇富”犯罪即体现了阶层固化造成的“个人心理极度不平衡或情绪性反应,而对一切富人甚至社会表现出仇视态度与反社会人格”[20]。“长沙机场大巴纵火案”的行为人谌海涛即为典型例证,他在犯罪前曾经从事烟酒生意,后因生意亏本而辗转同几个朋友闯荡社会,几年后生意仍然不见起色,生活艰难。他将自己无法实现目标的原因归咎于社会不公平,产生厌世念头和仇视社会心理,于是决定伺机报复社会并将非富即贵的社会群体作为报复对象。此类案件在社会中并非个案,可见,当底层群体的上升通道被阻塞以后,阶层固化的趋势会强化底层群体反社会意识,激发行为人内心的仇恨情绪。
第三,社会结构的层级断裂也是仇恨情绪产生的刺激因素。在阶层固化的社会结构下,社会弱势群体心理上具有一定的不平衡感,但并非每个个体均达到了仇恨程度,大部分人还是能够平和地看待社会贫富差距、城乡差距等问题。而当社会个体具备了底层群体特征后,由于被排斥于社会主流之外,与其他社会阶层鸿沟日益加深,底层内部会逐渐形成以对社会主流文化的抗拒为主要内容的亚文化。这种亚文化会极大程度地刺激他们的仇恨情绪和反社会人格。从当前社会结构分层状况来看,“社会结构分层下层位置的社会个体单元想要运动至社会主导产业的可能性极小,想回到旧时稳定的层级结构的原有位置也是不能”[21]3,就这样其脱离了社会结构的正常位置,成为结构外新群体的一员,与原社会结构完全脱节,丧失自身协调机制,而这样的结构演变方式使其底层结构僵化,使社会个体单元可能处在一种断裂的状态中。像陈水总、冀中星实施极端报复社会性犯罪的行为人,一直生活在极度贫困状态中,个人的正当利益诉求长期不被重视和有效解决,严重缺乏社会支持。他们慢慢成为游离于主流之外的社会个体,具有强烈的社会剥夺感,此时仇恨情绪即为个体认识到无力改变现有的体制、制度、政策等结构性因素而产生的一种情绪状态。这一群体在形成强烈的底层文化价值认同后,极易引发社会泄愤型群体性事件或个体极端报复社会性犯罪,将仇恨或愤怒情绪转嫁于社会和他人。
(二)底层病态心理:仇恨动机的初始形态
“社会心态是反映人们利益需求并对社会生活具有广泛影响的群体心理状态,是整个社会情绪基调、社会共识和社会价值观的总和。”[22]由此可见,社会心态在深层次上影响着社会共识、价值取向和行为选择,反映了个体与宏观社会的一种互动关系。我国社会底层群体在社会心态上已经逐渐形成价值认同,即社会底层心态。社会底层心态的形成以底层亚文化为核心。“底层亚文化的存在既是底层在社会强加的价值规范下无法获得成功,而采取的种种应对挫折和失望的不得已选择,也是一部分底层完全心甘情愿生活于自己的文化圈的后果,是主观贫困的反映。”[23]在长期贫困导致的悲观情绪和压抑状态无法排解而造成个体自我心理调节失衡时,这部分人就会产生极端的报复社会情绪,以犯罪来表达自己对社会的失望。社会底层病态心理是社会底层群体对社会转型期社会现象的非理性、歪曲认知、感受和反应体系。现阶段我国仇恨犯罪主体在心理上表现出的情感冷漠化、缺乏信任感、罪责感弱化、报复社会性和屈辱人格等病态特征在无法消解的情况下,会再次强化个体对病态心理的接受,使病态的价值观和生活方式在其内心固化,激发其产生偏离社会正常轨道的社会越轨行为。可以说,现阶段仇恨犯罪主体的病态心理是仇恨犯罪动机的初始形态。
第一,社会结构性怨恨。如前所述,社会结构性因素的发展失衡是仇恨犯罪形成的外在机制。社会结构性怨恨,是“社会转型期,由于政策、制度、规范等社会体制的错动、失调、矛盾而造成社会诸要素配置严重失衡而引发的社会成员强烈不满的一种心理状态”[24]。社会结构性怨恨是个体对外部环境认知过程中的一种反应,当个体认识到其无力改变社会不公或其认为的不公正时就会产生怨恨情绪,怨恨情绪积聚越过临界值时则会通过个体或集体抗争行动进行情绪宣泄和释放。目前,社会中的仇官、仇富现象实质上即为社会怨恨情绪的一种释放和表达,而“结构性怨恨最极端的表达就是个体极端反社会行为”[24]。在社会转型过程中,制度、规则的不确定性以及个体生活中挫折体验的加强,必然造成负面怨恨情绪积聚,进而带来个体心理结构扭曲。如公众在面临教育和医疗费用昂贵、房价飞涨、就业困难等诸多社会问题时,会把症结归咎于政府,进而形成对官员的不满心态,即“仇官”心态。由于“仇官”心态的不断强化,促发了一系列仇恨犯罪。可以说,报复社会性仇恨犯罪正是个体心理扭曲后情绪宣泄的重要表现。
第二,犯罪主体罪责感弱化。仇恨犯罪的犯罪主体还存在罪责感弱化的倾向。罪责感是犯罪人对罪错行为或罪错意识的一种自我评价和认识,罪责感的强弱与个体的思想品质、道德修养、社会文化及社会规范等因素密切相关。仇恨犯罪人在犯罪后,通常将自己的犯罪行为归结为外部环境因素的影响,认为是社会不公迫使其走向犯罪,从而否认自身行为的危害并竭力推卸法律责任,否定国家的刑法惩罚。在这种心理的驱使下,犯罪人对犯罪结果具有冷漠的态度,在行为方式的选择上不考虑行为后果的恶劣社会影响,不惜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和他人的生命与财产安全。我国仇恨犯罪行为方式的暴力性以及犯罪对象的泛化特征与犯罪主体的罪责感弱化之间密切相关。仇恨犯罪人的罪责感弱化主要存在内因和外因两个方面:外因是由于社会不公、贫富分化和社会排斥等问题导致底层群体蔓延一种否定性情绪,使底层群体将实施报复社会等违法行为视为自我救济的合理方式甚至是心理补偿的唯一方式。而部分极端仇恨犯罪人表现出的冷酷无情特质和偏执狭隘型人格则是促发罪责感弱化的内因。冷酷无情特质是指“对他人冷漠、缺乏罪责感、低共情的一种人格倾向”[25]。在冷漠和偏执型人格倾向影响下,行为人对他人的情绪与情感体验不足,造成缺乏同情、对他人漠不关心,同时犯罪的预谋攻击性比率较大。例如,“浙江温岭杀医案”的行为人连恩青在认为温岭市第一人民医院对其误诊后,多方投诉,经专家会诊和医学会鉴定后,均证明温岭市第一人民医院不存在医疗过失。但连恩青仍坚持认为“医院诊疗错误”、“投诉处理程序和医疗鉴定存在黑幕”,从而蓄意实施故意杀人行为,甚至在法庭审理以后仍然拒不悔罪。“湖南衡阳杀医案”的凶手王运生亦具有同样的心理。王运生向医生陈妤娜连捅28刀,但在庭审中他不但没有丝毫悔意,反而认为其杀人行为有道理,态度表现极度冷漠。
第三,社会群体极化。在群体性仇恨犯罪中,具有相同或类似境遇的行为人心理上存在“隐形仇恨”,行为主体在犯罪过程中通常表现出群体极化特征。群体极化,是“群体成员最早具有的某种态度倾向,在经过互动、交流、共振后,这种态度倾向得到强化,最后形成比较极端的态度和观点”[26]47。群体极化是社会相同或类似群体的情感累积、刺激与爆发的过程,其形成机制主要包括“情境定义与怨恨情绪唤起、人群聚集与极化场域的形成、情绪感染与极化”[27]。群体性仇恨犯罪的行为主体也存在群体极化的过程,即社会个体的仇恨情绪唤起、情绪感染、聚集和极化的过程。在群体性仇恨犯罪中,群体情绪在相同际遇的个体相互刺激和共鸣中逐步发酵,表现出非理性的攻击和情绪化特征。由于群体性仇恨犯罪中犯罪个体的匿名性特点,作为群体的一分子,人们感觉到自己不再是“个体”,而将自己的行为看作群体行为,在群体行动中失去约束力,在集群场域和从众心理的驱使下更容易走向极端,做出自己从前不敢做的事情。以“广东潮安古巷案”为例,古巷镇一个四川籍农民工因讨薪被恶意殴打之后,对当地派出所的执法行为产生不满情绪。事件初期古巷镇行政机关并未正视问题,未能及时听取、疏解当事人诉求,致使矛盾和冲突升级,由数人的请愿行为衍化为200余名农民工围堵古巷镇政府,并对沿途过往行人、车辆进行打、砸、烧,造成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恶性群体事件。此外,我国当前网络中经常出现的人肉搜索、网络诽谤、黑客攻击等网络仇恨犯罪中,不同个体的仇恨情绪通过互联网媒介发生集聚,进而促发网络仇恨犯罪发生。
(三)传统复仇文化:仇恨犯罪的发酵机制
我国传统复仇文化对当前仇恨犯罪也具有重要的促生作用。犯罪个体在社会上遭遇外部挫折而难以疏解时,根植于犯罪人的内心复仇思想极易成为促生仇恨犯罪的发酵剂。在人类历史上,复仇现象在各个社会均广泛而长期存在。传统复仇从源起、发展、制度化到走向衰落的过程在各国法律史中都具有清晰的脉络,在古今中外的文学作品中也得到持续的体现。“传统复仇文化具有深厚的人性基础和复杂的社会根源”[28],复仇文化的人性因素使复仇行为在不同的社会中持续出现,长期的严刑峻法也难以禁绝;而社会因素使复仇行为在不同时代呈现不同表征,现代的司法制度即为民众借助社会制度条件达成的个人或群体的复仇需求。在我国,儒家思想为传统复仇文化的形成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儒家的宗法制度倡导统治阶级以“孝”治理国家,而“为亲复仇”被社会视为孝的体现,对为亲复仇者从宽适用刑罚并能够得到社会嘉奖。此外,中国古代的侠义复仇文化缺乏法的观念,这种复仇文化也有着根深蒂固的反法治传统。[11]法外复仇文化对中国社会影响深远,尽管随着社会经济、政治条件的变迁,传统的复仇制度已经衰落,但作为文化的延续,仍然对现代社会中的个人行为发挥重要作用。虽然现代社会个体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但在权利侵害不能通过正当途径获得救济时,行为人经常会在“人怕鬼,鬼怕恶”、“君子报仇,十年不晚”等法外复仇思想的影响下生成扭曲、褊狭的复仇心理并外化为现实的仇恨犯罪行为。
在仇恨犯罪案例中,许多行为人的犯罪行为都受到了传统复仇文化的影响,其中最为典型的案例是曾经备受关注的“甘肃会宁枪击案”。本案的犯罪人曹吉全演绎了现代版本的“为亲复仇”。曹年仅7岁时母亲因与同村李某发生冲突后上吊自尽,在自尽前一晚母亲告诉曹自己是被李某逼死,要曹长大后为其报仇。虽然曹某母亲已经去世23年,曹本人也已从稚嫩幼子长成优秀的大学毕业生,但时间的流逝并未淡化曹对李某一家的仇恨。2012年2月5日,曹携带枪支对其同村的“仇人”们展开报复,共造成4人死亡、7人受伤的后果。庭审中,曹吉全供述称从小时候就开始将报仇视为自己人生的最大目标,甚至于他发奋读书考入大学,后来在国内知名企业工作,也是为了赚钱后能够有能力报仇。由此可见,虽然传统的复仇文化所依托的社会历史背景已经不复存在,但“为亲复仇”等法外复仇思想却内化于人心,行为人在无法通过正当途径实现个体的公平和正义时,复仇这种原始而朴素的情感就会控制个体的行动并使人失去理性而无度,进而实施过激行为。
(四)压力控制型治理模式:激发仇恨犯罪的反作用机制
有学者将我国当前社会稳定结构称为“刚性稳定”,而“压力维稳”是刚性稳定的维持机制。[29]仇恨犯罪的治理模式是在“维稳”总体框架下依靠政法机关和政府力量开展的“压力控制”。这一治理模式偏重于对仇恨犯罪的事后打击和应急处置,而忽视对群众基本权利的维护。[30]由于“压力控制”模式在仇恨犯罪的治理中忽视源头预防,不仅难于实现执政者欲求达到的社会稳定效果,而且长期的社会仇恨情绪累积还会促使社会底层群体与政府及其他阶层之间的冲突进一步激化,引发底层抗拒,成为激发仇恨犯罪的反作用机制。从我国仇恨犯罪的发展态势来看,近些年发生的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仇恨犯罪不但没有减少,反而呈现扩散趋势。笔者认为,这种趋势无疑折射出压力控制型治理模式的反向作用影响。
第一,压力控制型治理模式偏重于事后应急性处理机制,忽视仇恨犯罪的源头预防,易造成仇恨情绪的累积。社会仇恨情绪的累积源自于各种社会矛盾无法寻求合理渠道疏解和释放,而在“维稳压倒一切”的压力控制模式下,政府动辄动用高压手段维护社会秩序,其社会管理方式显得简单化和绝对化,无益于社会矛盾和冲突的化解。事后应急性治理对策势必会造成仇恨犯罪治理效果的短期性,仅以案件告破和犯罪人伏法为结果的处理并不能实现对仇恨犯罪的有效控制,仇恨情绪的累积甚至还会引发新的矛盾和对立。“江西抚州连环爆炸案”是典型的在政府的压力控制模式下促生的仇恨犯罪案件。因政府部门违反上级文件降低了拆迁安置补偿标准,钱明奇等8户家庭进行了为期8年多的上访。在此期间政府部门始终忽视问题根本,一味地打压和瓦解该上访团体,最终酿成钱明奇实施造成4死、9伤的连环爆炸惨案。可见,政府长期的压力控制政策使底层群体合理的利益诉求长期受到漠视,利益表达与协调机制阻滞,最终只会导致悲剧的发生。
第二,压力控制型治理模式易形成政府权力滥用,从而加剧政府和底层群体的冲突。此种模式的仇恨犯罪治理以政府为主导力量,以政法委、公安机关和基层政府的互相配合为治理框架,从而缺乏社会力量参与。这种控制方式,不但容易造成公权力的异化和滥用,而且也缺少对公权力行使的有效监督,加剧了政府与底层群体之间的冲突。有一些地方政府采用非法手段维稳,通过截访、拘留、劳教等方式处理上访民众,使个体正常的利益诉求遭遇公权力的非法阻挠。这种压力控制模式不但不能解决问题,反而在一定程度上导致矛盾激化和冲突升级,进而引发更为极端的犯罪行为。冀中星2005年在东莞被治安员殴打至终身残疾,这一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刑事案件经当地公安机关反复踢皮球以后才得以立案。冀中星最终没有获得司法机关的公正判决,加之生活艰难而不断上访,多次遭遇相关部门截访,直至2010年东莞相关部门才以冀中星签订“保证书”,即在得到冀中星不再上访的保证后才向其支付10万元所谓的“扶贫款”。政府的这种处理方式并未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最终导致2013年7月20日冀中星在首都机场引爆炸弹,以极端的形式解决问题。
第三,压力控制型治理模式在处理社会矛盾过程中还容易出现“两极化”倾向。一方面,压力控制政策在处理社会矛盾中表现“过严”,这种政策将社会绝对安全作为管制目标,对一切由于社会矛盾引发的抗议或上访行为均视为社会不稳定因素予以压制和打击,没有理性分析引发矛盾的根本原因以及抗争的理由是否合理。其结果必然是社会紧张不断加剧,进而成为仇恨犯罪的催化剂。许多群体性事件是由于合理的诉求未能得到及时解决而“小事拖大,大事拖炸”造成的后果。另一方面,对某些事件的处理又表现出“过宽”倾向。一些地方政府惧怕民众的抗争性事件影响扩大,受到上级追查并减损地方政绩,对辖区内的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事件往往采取能捂就捂、尽快平息的策略,不敢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甚至“花钱买稳定”,不讲原则地答应事件中泄愤者、闹事者的无理诉求。无原则息事宁人的做法,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公众的利益诉求,也无法真正化解矛盾和纠纷,而且很可能造成“不闹不解决,大闹就有理”的恶劣社会影响。可见,在处理方式的“两极化”倾向中,前者容易造成压力传导机制扭曲,矛盾长期积压形成压力反弹;后者则会滋长一些群体的“法不责众”心理。两极化的处理模式均无益于仇恨犯罪防控目的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