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中国税务报
立足税收,面向社会。您的关注,我的力量——欢迎来这里作“税客”。
目录
相关文章推荐
钱币圈  ·  开始预约!25年前的国庆纪念币! ·  1 周前  
51好读  ›  专栏  ›  中国税务报

【税务辅导站】高校基金捐赠连创记录,资管产品财税咋处理?

中国税务报  · 公众号  · 财经  · 2017-06-06 10:58

正文


  近日,《浙大获校友捐赠11亿 破高校单笔捐赠纪录》的消息夺人耳目,新闻称上海遂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通过设立“浙江大学教育基金会遂真教育发展基金”的方式,计划持续10年向浙江大学捐赠共计11亿元。据悉,2015年时该基金会通过“理财投资”、“信托投资”两种方式获取实际收益近9300万元。当下创建校园基金盛行,在金融资产相关会计准则新修订后,如何进行营改增后的会计与税务处理,是本文探讨的重点。


税务处理

  

  上海遂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资管产品管理人,营改增后涉及哪些纳税义务,基金作为资管产品,买卖双方如何纳税?

  

  所谓资管产品,是资产管理类产品的简称,略想理财的人都接触过。比较常见的资管产品,包括基金公司发行的基金产品、信托公司的信托计划、银行提供的投资理财产品等。简单地说,资产管理的实质就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

  

  1. 资管产品管理人。在以自己名义运营资管产品资产的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多种增值税应税行为。例如,因管理资管产品固定收取的管理费(服务费),应按照“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缴纳增值税;运用资管产品资产发放贷款取得利息收入,应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运用资管产品资产进行投资等,则应根据取得收益的性质,判断其是否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并应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资管产品管理人的以上纳税义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规定,2017年7月1日起,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因此,上海遂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资管产品管理人,可能的涉税事宜如下:

  

  运用资管产品的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属于提供贷款服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贷款服务,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运用资管产品的资金投资并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属于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运用资管产品的资金投资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2. 资管产品投资人。由于基金等产品的收益特点,目前企业投资各类基金成为趋势,涉税事项则要区别对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资管产品投资人购入各类资管产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保本收益属于提供贷款服务;资管产品投资人购入各类资管产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收益不征收增值税;资管产品投资人购入各类资管产品,在未到期之前转让其所有权的,属于金融商品转让;资管产品投资人购入各类资管产品持有至到期的,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还有以下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1.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2.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3.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4.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会计处理

  

  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等准则,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基于其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及企业管理该等资产的业务模式,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三大类别。目前,财政部会计司尚未出台相应的应用指南,金融资产仍按照现行政策处理。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规定,除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和到期按照一般计税方法,核算相关增值税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外,对金融商品转让的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做出特殊规定,即不论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发生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均设置“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核算增值税纳税人转让金融商品发生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例如:2017年1月1日,甲公司支付价款1028.36万元购入乙基金公司当日发行的3年期、面值为1000万元的公司债券,价款中包含溢价26.24万元、手续费2万元,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手续费的增值税0.12万元,该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勾选认证并申报,债券的含税票面利率为4%,实际利率为3%,利息于每年年末支付,本金到期支付。甲公司将该公司债券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2018年1月1日后按照新修订的金融资产相关会计准则,应归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2017年12月31日,该债券的公允价值为1121.39万元。2018年1月1日以1130万元出售该债券,另支付交易手续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标明手续费2.06万元、增值税0.12万元,该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勾选认证并申报。甲公司有关账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下同)

  

  1. 2017年1月1日购入基金公司债券: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面值) 1000   

                                     ——利息调整 28.2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0.12  

         贷:银行存款 1028.36

  

  2. 2017年12月31日确认公允价值变动和利息:

  

  借:应收利息 40 (1000×4%)  

         贷:投资收益30.85(1028.24×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3 [1000÷(1+4%)×4%×6%]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利息调整  6.85(40-30.85-2.3)

  

  2017年12月31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年末摊余成本为1021.39万元(1028.24-6.85),公允价值为1121.39万元,公允价值上升100万元。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100  

         贷:其他综合收益 100

  

  收到利息:

  

  借:银行存款 40  

         贷:应收利息 40

  

  3. 2018年1月1日转让债券:

  

  (1)转出已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净额:

  

  借:其他综合收益 100   

        贷:投资收益 100

  

  (2)支付交易手续费:

  

  借: 投资收益 2.0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0.12   

         贷:银行存款 2.18 

 

  (3)确认转让损益:

  

  借:银行存款 1130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面值) 1000  

                                            ——利息调整21.39(28.24-6.85)   

                                            ——公允价值变动 100  

               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6.46 [(1130-1028.36)÷(1+6%)×6%]  

             投资收益 2.15



作者:秦文娇 樊学军

来源:中国税务报

责任编辑: 李星红 010-61930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