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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发布关于
加大住房公积金购房支持力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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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3日,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印发的通知》(闽建房〔2025〕1号)。2025年1月17日,发布《关于贯彻落实的通知》(闽建金函〔2025〕1号),通知明确要求省内异地购房提取不得要求提供户籍证明或工作证明,并阶段性支持省内购房提取代际互助。
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省内异地购房需求,减轻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购房负担。
为贯彻落实省厅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公积金资金流动性情况,我市研究优化了部分公积金提取政策,支持省内异地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省内购房提取代际互助。根据政策性文件制定审查流程,经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等,提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
政策自2025年2月1日起执行。
2025年2月1日起,省内购买自住住房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无需提供户籍证明或工作证明。
此次政策调整后,缴存人在福建省内购买自住住房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对自住住房所在地要求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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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内自住住房所在地无限制,省外自住住房所在地需为本人或配偶户籍地或工作地 |
2025年2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在省内购买自住住房且符合购房提取条件的,购房人父母、子女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持购房人购房,可提取金额一次性核定。
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率低于90%时,购房提取代际互助,优先提取购房人及其配偶购房时账户余额,购房人及其配偶账户余额不足的方可提取购房人父母、子女购房时账户余额,提取总额不超过本次购房实际支付的总价款或当期的实际费用支出。
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率高于90%(含)时,购房人父母、子女可参与办理该笔住房贷款的委托按月还贷或按年提取报销贷款本息,还贷累计提取总额和购房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核定的可提取金额。
省内异地购房时间在2025年2月1日(含)后,提取代际互助购房时间在2025年2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时间为准,购买再交易住房的以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时间为准。
购房提取代际互助:2025年2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在福建省内购买自住住房且符合购房提取条件的,购房人的父母、子女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持购房人购房。
可提取金额:购房实际支付的总价款或当期的实际费用支出,扣除购房人及其配偶购房时账户余额,且不超过购房人的父母、子女购房时账户余额。
购房人父母、子女参与办理委托按月还贷:购房人或其配偶在本市购买自住住房并已在本市办理住房按揭贷款的,在贷款尚未还清前,符合还贷提取条件的,可委托住房公积金中心每月从购房人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提取资金,转入借款人还贷代扣账户用于偿还住房按揭贷款。购房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每月提取金额合计不高于借款人上月已偿还的月应还本息额(不含罚息和罚息复利)。
购房人父母、子女参与办理按年提取报销贷款本息:购房人或其配偶在省内购买自住住房并已办理住房按揭贷款,使用自有资金按月还贷的,可选择每年提取一次购房人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报销已偿还的住房按揭贷款(不含提前还款的本金)。购房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已偿还的住房按揭贷款本息之和(不含提前还款的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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