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标准院与社会团体在标准制定工作上本质的区别是什么?社会团体如何更好的利用标准院的作用,更好地服务行业?
A1:标准技术研究院是标准化专业服务机构,可以为标准组织制定和实施标准提供专业的技术服务。社会团体具备相应条件后,通过注册团体标准组织代号,依法成为可以发布并推动实施团体标准的标准组织。受制于社会团体在全国范围内的产业感召力,市场规则下的商业化推动力以及行业领域内的技术专注力,不鼓励地方性社会团体制定团体标准,尤其是省以下社会团体。
Q2:绩效评价中关于团体标准出版的问题,若部分标准不打算出版,应当如何处理才能通过绩效评价?
A2:团体标准未有效推广、应用实施的,建议予以公告废止,废止后的团体标准无须再出版。
Q3:关于《团体标准组织综合绩效评价指标体系》4.1.2出版发行的出版机构要求,出版机构必须是在国家新闻署-图书出版单位板块可查询到的出版社吗?在国家新闻署-期刊/期刊社可查询到的期刊单位发行团标可以吗?
A3:团体标准应通过出版社正式出版。
Q4:对于绩效评价体系中4.1.2出版发行的要求,是只要是正规出版社出版就可以吗,对于出版资质,标准出版方式以及出版物形式等有具体要求吗?在2024年12月31日前无法完成出版,先提供出版社合同作为佐证材料可以吗?
A4:标准出版应符合国家出版物管理相关要求,目的是促进团体标准组织合规地开展团体标准的推广和应用。团体标准的出版应以服务相关标准的使用为目的,不应为了体现出版的要求而盲目地将不同使用者的标准汇编出版,增加使用者使用成本。团体标准组织与相关出版机构签订的团体标准出版合同
(含出版计划)
,可以作为实施标准出版进程的佐证材料。
Q5:如果团体标准组织不参与此次评价,会有什么影响?如果团体组织此次不满足通知要求,但是积极进行改进,改进完成日期在2024年12月31日之后,是否可以再次自我评价?自我评价是以年度为单位开展的吗?团体标准组织评价结果是否有有效期?后期分值提高的话,需要经过多久可以再次提交评价?
A5:组织开展团体标准组织综合绩效评价,是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引导团体标准组织制定原创性、高质量标准,促进团体标准规范优质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国家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团体标准履行规范、引导和监督的职责所在。团体标准组织应积极做好团体标准制定和管理工作,按照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对照《团体标准组织综合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开展自我评价,找到自身发展能力存在的问题或者短板,提升自身建设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团体标准标准组织自评未达到基本条件的、未按期完成自评工作的以及自评材料弄虚作假的,都应建议暂停或终止团体标准制定工作,问题严重的还将予以公示。建议暂停或终止团体标准制定工作的团体标准组织,在规定时间内(原则为1年)通过改进,达到条件的,我们支持其继续开展团体标准制定工作。团体标准组织应每年开展自我评价,及时更新团体标准组织的综合绩效信息,确保工作符合国家法规要求和标准化工作改革方向。
Q6:团体标准组织发布的团体标准提出的技术要求(引用内容除外),与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一致度不超过30%。并需要提供查重报告或组织声明。”其中查重报告或组织声明有没有具体内容要求,如何查重,是自己搜索已有标准然后进行技术要求比对吗?查重范围是相关技术要求标准全覆盖吗?一致度的计算规则是什么?
A6:查重报告应明确本标准与其他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对相同标准化对象提出的指标及其指标值一致性情况。团体标准组织可以自我评估并作出声明,也可以委托相关标准化专业技术机构核查,并出具报告。以本标准技术内容条款数为分母,以本标准技术内容与其他标准已经规定的技术内容一致的条款数为分子,计算团体标准与其他标准的一致度。
Q7:由上海某协会已经发布和实施的高强钢筋团体应用标准,在福建省业主自愿采用的情况下,是否可以直接采用?还是需要在福建省再编制一个标准才可以使用?
A7:团体标准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团体标准的应用不受行政区域限制。
Q8:《团体标准组织综合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的通知中规定:《指标体系》共设置一级指标4项、二级指标21项、三级指标59项,其中包含关于收费管理、知识产权管理等18项基本条件。附件中表格基本条件中详细规定17项基本条件,请问第18项基本条件是什么内容。
A8:18项基本条件都在指标体系表中有明确规定,若按指标排序,第18项基本条件是4.1.2。(小知注:好像确实是17项基本条件,也请各位读者留言指教)
Q9:团体标准管理规定中,没有对试验方法、检验方法或者评价方法作出具体的规定,那么是只能引用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际标准吗?还是可以引用团体标准、国外的标准如ASTM标准了(分有国行标和无国行标的情况)?
A9:制定团体标准应当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社会实践经验总结的基础上,深入调查分析,进行实验、论证,切实做到科学有效、技术指标先进。团体标准涉及的试验方法、检验方法或者评价方法应当引用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际标准。没有相应标准的,团体标准可以自行制定试验方法、检验方法或者评价方法。团体标准规定的试验方法、检验方法或者评价方法,应当科学合理、准确可靠。
Q10:社会团体如何进行团体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制定团体标准应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A10:社会团体制定团体标准应该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https://www.ttbz.org.cn/)注册并按要求公开团体标准制定和管理相关信息。制定团体标准应当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增强产品的安全性、通用性、可替换性,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制定团体标准应当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社会实践经验总结的基础上,深入调查分析,进行实验、论证,切实做到科学有效、技术指标先进。
Q11:预包装食品标签上的执行标准号,未经授权使用其他公司的企业标准或团体标准,是否侵权行为?
A11:使用团体标准或者其他企业的企业产品标准的,应事先获得其授权,由获授权生产企业按要求公开相应标准的编号、名称和发布的标准全文,标准内容应包含有产品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以及对应的试验方法、检验方法或者评价方法等有效的技术要求。企业应对所使用标准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对标准实施的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未经授权使用其他公司的企业标准或团体标准,不但有被诉侵权的可能,同时由于对其他公司的企业标准或团体标准的修订或者废除行为没有决定权,而大大增加企业产品生产违规的风险。
Q12:社会组织制修订团体标准过程中的工作经费有相关的收费依据、标准吗?还有相关的监管法规条文等吗?
A12:编制团体标准的所需经费,应由团体标准组织承担。参编企事业单位自愿交费的,团体标准组织应当明示收费测算标准和经费使用情况,所收经费应专款用于团体标准的编制工作,且总额不得高于标准编制实际使用经费。不得以参编、署名、排名等名义收取费用,不得以给予标准号为名收取管理费。
Q13:《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团体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和监督,对团体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如在检查中发现团体成员未按约定执行团体标准,市场监管部门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A13:团体标准由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团体成员未按约定执行团体标准的,按团体成员约定的规则处理,市场监管部门无权处理。
Q14:团体标准供社会采用时,授权使用主体是团体标准发布单位吗?还是团体标准的知识产权权属单位?
A14:团体标准的版权归发布团体标准的组织所有。
Q15:与食品相关的团体标准需要到省卫健委备案吗?相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A15:未见有团体标准需备案的相关法规。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除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作为备案事项,否则相关行政机关没有实施备案的权力。
Q16:团体标准是否根据发布单位的级别有国家级、省级和地市级的级别区分?
A16:《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第三条,团体标准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为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的标准。根据登记部门的不同,社会团体主要分为全国性社会团体和地方性社会团体。团体标准没有国家级、省级和地市级别的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