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跨境金融监管研究
专注于外汇、跨境人民币、自贸区等跨境金融政策研究,持续输出跨境类干货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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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跨境基金互认放宽限制

跨境金融监管研究  · 公众号  ·  · 2024-06-14 21:32

正文

原 创 申 明 | 本文作者 金融监管研究院 外汇部 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欢迎个人转发,谢绝媒体、公众号或网站未经授权转载。

刚刚!中国证监会官网发布消息,对《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进行修订,进一步优化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安排,并就《香港互认基金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征求意见稿》,此次规则修订主要涉及两方面内容: 一是按照稳步有序、逐步放开的原则,将互认基金客地销售比例限制由50%放宽至80%;二是允许香港互认基金投资管理职能转授予与管理人同集团的海外资产管理机构。

互认基金政策背景及现状


跨境基金互认是国际资产管理领域市场开放下的一项成熟制度安排,金融监管机构之间通过建立监管合作机制,允许符合条件的本地基金在对方市场销售。

2015年5月22日,中国证监会发布《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2015年7月1日起正式启动实施,中国与香港证监会通过基金互认,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内地及香港基金按法定程序获得认可或许可在对方市场向公众投资者进行销售。

互认机制实施至今近九年。 据统计,截至2024年3月末,中国证监会已注册的北上互认基金数量共39只,涉及20家香港持牌资产管理机构,38只已在内地公开销售,合计销售保有净值约251亿元人民币;香港证监会已核准的南下互认基金数量共44只,涉及23家内地基金管理人,25只已在香港地区公开销售,合计销售保有净值约7.5亿元人民币。

产品类型 看,目前北上互认基金产品类型包括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指数型, 产品投资方向 覆盖香港、亚太甚至全球,南下互认基金产品主要为偏股型产品,多数以A股作为主要投向。

而在今年4月19日,中国证监会就发布了5项资本市场对港合作措施:

一是放宽沪深港通下股票ETF合资格产品范围。

二是将REITs纳入沪深港通。

三是支持人民币股票交易柜台纳入港股通。

四是优化基金互认安排。

五是支持内地行业龙头企业赴香港上市。

互认基金8问8答


什么是互认基金?


为深化内地与香港金融合作,促进内地与香港资本市场共同发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香港证监会)决定开展内地与香港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互认工作(以下简称基金互认),并于 2015 年 7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根据计划,符合资格的内地及香港基金可透过简化审批程序各自于对方的市场销售。

• 批准于香港注册并受内地监管机构监管的基金,向内地居民公开销售。

• 所有互认基金必须符合一定条件方可获批。

• 符合资格的中国内地基金于香港销售,简称为「南下互认基金」。

• 符合资格的香港基金于中国内地销售,简称为「北上互认基金」。


北上互认基金为内地投资者带来什么优势及机遇?


• 为内地投资者进行全球资产配置提供了便利、高效的途径。

• 享受专业的基金投资服务。

• 基金产品更多元化,满足投资者不同的理财需要。

• 互认基金仅整体受限于互认机制总额度, 北上互认基金总量仍有很大的可售空间。

• 目前北上互认基金涵盖港股、中国主题、亚洲/亚太区域及全球主题投资基金。


北上互认基金适合什么投资者?


北上互认基金可以在内地公开销售,零售投资门槛低,能够面向更广泛的内地投资者群体参与。然而投资者仍应查看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与北上互认基金的产品风险特征是否匹配,并结合自身情况参与北上互认基金的投资。


北上互认基金对基金管理人有什么要求?

• 基金管理人依照香港法律在港设立、注册、运作及管理,并受香港监管机构监管;

• 管理人是在香港注册及经营,持有香港资产管理牌照,未将投资管理职能转授予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机构,最近3 年或者自成立起未受到香港证监会的重大处罚;

• 采用托管制度,信托人、保管人符合香港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 内地代理人:需委托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公募基金管理或者托管资格的代理人, 代为办理产品注册、信息披露、销售安排、数据交换、资金清算、监管报告、通信联络、客户服务、监控等事项。



成为北上互认基金需具备什么条件?


资产及销售规模:资产规模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货币)而销售给内地国内投资者的比例不可高于基金总资产的50%(现放宽至80%)

投资范畴:不以内地市场为主要投资方向

成立年期 :基金必须成立1年或以上

基金种类:股票基金、债券基金、混合基金、指数基金(含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目前北上互认基金有什么市场参与者和产品?


从市场参与者的角度, 这21 家香港管理人涵盖6 家国际资管机构(摩根基金(亚洲)、施罗德、东方汇理、汇丰投资、百达、瑞银资管)、6 家港资系机构(恒生投资、行健资产、东亚联丰、惠理、弘收、 高腾)及9 家中资系机构(建银国际、中银香港资管、中银保诚、海通国际、博时国际、华夏基金香港、易方达香港、兴证国际、南方东英)。


互认基金有额度或募集限制吗?


基金互认计划于2015年7月1日实施时的初始投资额度为资金进出两地各为人民币3,000亿元, 单只北上互认基金或单个香港管理人并无额度限制。

目前, 内地投资者投资境外基金的渠道主要包括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合格境内投资企业(QDIE) , 购买北上互认基金, 或如属于粤港澳大湾区内地投资者, 通过“跨境理财通”的渠道购买境外产品。

从投资额度的角度看, QDII/QDLP/QDIE 产品的发行受限于具体产品发行人所获批的投资额度, 一旦额度用尽, QDII/QDLP/QDIE 产品便会暂停销售。但北上互认基金仅整体受限于3000 亿元人民币的互认机制总额度限制, 单只北上互认基金或单个香港管理人并无额度限制。

从投资门槛的角度看, QDLP/QDIE 产品、QDII 机制下的QDII 私募资管计划、QDII 信托计划均需要以非公开募集的方式面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募集, 而“跨境理财通”目前只限于粤港澳大湾区内地投资者参与。相反, 北上互认基金对境内投资者没有地域限制, 可以在内地公开销售, 零售投资门槛低,能够面向更广泛的内地投资者群体。


什么是互认基金2.0?

2024 年4 月19 日, 为配合国务院新“国九条”的实施, 中国证监会发布5 项资本市场对港合作措施, 旨在助力香港巩固提升国际金融中心地位, 促进两地资本市场协同发展。其中第四项提及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的优化安排(以下简称“基金互认优化安排”): 拟推动适度放宽互认基金客地销售比例限制, 允许香港互认基金投资管理职能转授予与管理人同集团的海外资产管理机构。该等优化安排, 将为北上基金互认的市场参与者带来前所未有的机遇, 也将极大程度丰富内地投资者投资境外基金的选择空间。

为便于比较, 以下用表格列示基金互认优化安排前后的北上互认基金资格条件变化:

以下为征求意见稿全文

香港互认基金管理规定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 称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关税领土) 的注册、销售、信息披露等活动,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 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与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香港证监 会)签署的相关监管合作备忘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香港互认基金,是指依照香港法律在 香港设立、运作和公开销售,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在内地公开 销售的单位信托、互惠基金或者其他形式的集体投资计划。

第三条 香港互认基金的管理人应当委托内地符合条件的 机构作为代理人,办理基金在境内的相关业务。

第二章 产品注册

第四条 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公开销售,应当符合以下条

件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一)依照香港法律在香港设立和运作,经香港证监会批 准公开销售,受香港证监会监管;

(二)管理人在香港注册及经营,持有香港资产管理牌照, 最近 3 年或者自成立起未受到香港证监会的重大处罚;未将投资管理职能转授予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机构,但获转授机构与 管理人同属一个集团,且其所在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与中 国证监会签订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有效监管合作关系的 情形除外;

(三)采用托管制度,信托人、保管人符合香港证监会规 定的资格条件;

(四)基金类型为常规股票型、混合型、债券型及指数型 (含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五)基金成立 1 年以上,资产规模不低于 2 亿元人民币 (或者等值外币),不以内地市场为主要投资方向,在内地的 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80%。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基金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对 香港互认基金的注册申请进行审查,作出决定。审查过程中可 征求香港证监会的意见。注册申请材料包括以下文件:

(一)申请报告;

(二)基金的信托契约或者公司章程;

(三)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产品资料概要;

(四)基金最近经审计的年度报告;

(五)基金代理人及代理协议;

(六)基金及管理人、信托人、保管人、代理人符合条件 的证明文件;

(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上述文件与香港证监会批准的版本存在差异的,应当列明 主要差异及原因。

第三章 投资运作及信息披露

第六条 香港互认基金的投资交易、资产保管、估值核算、 申购赎回、费率安排、基金的税收、持有人大会、法律文件变 更、终止与合并、撤销认可等事项,根据香港证监会的监管要 求和基金法律文件的约定执行。

第七条 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招募 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净值公告、定期财务报告、临时公告 等)的内容、格式、时限、频率、事项等根据香港证监会的监 管要求和基金法律文件的约定执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合理措施,确保有关信息披露文件及监管报告同步向两地投资者和监管机构披露或者报告。

第八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将应予披露的信息通过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或者基金代理人的网站等媒介披 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法律文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第九条 香港互认基金的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 日前,公开披露基金的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招 募说明书、信托契约或者公司章程、最近的基金财务年报及半 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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