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梧桐大兄弟
惨烈!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也被监管,深交所严管上市公司年报信披......
近期,深交所公告《关于对北京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注册会计师杨高宇、魏丽红的监管函》,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烯碳新材”或“公司”)2015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签字会计师被监管。
本以为只是简单的监管,但我们发现2015年年度报告公告如下:
然而就这么一份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仍然受到深交所自律监管。
“你们作为烯碳新材 2015 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签字会计师,在2016 年 4 月 30 日出具的中证天通(2016)证审字第 1001001 号《审计报告》称,由于‘三、导致无法表示意见的事项’段所述事项的重要性,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为发表审计意见提供基础,因此,不对公司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但无法表示意见段的内容并未涉及公司上述差错事项,你们作为公司 2015 年度审计报告签字会计师,未能及时发现公司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事实, 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和第 2.23 条的规定,对烯碳新材及相关当事人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不得不说,即使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也不能大意,反而应该穷尽所能,勤勉尽责,避免任何可能的差错。
附:
关于对北京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会计师杨高宇、魏丽红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17]第 7 号
杨高宇、魏丽红:
经查明,在你们担任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烯碳新材”或“公司”)2015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签字会计师期间,烯碳新材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定期报告披露存在差错且更正后公司连续两年亏损。公司于2016 年 11 月 22 日披露的《2015 年年度报告(更新后)》和《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显示,公司对 2015 年度合并及母公司财务报表相关事项会计处理进行差错更正,调整差错更正对 2015 年度资产总额、所有者权益、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均产生影响。其中,影响合并资产负债表的资产总额-17,952,381 元,-19,677,381 元,影响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19,677,381 元,其差错率分别为-0.47%、-1.37%、-867.8%。影响母公司资产负债表中资产总额 -18,058,796 元,影响所有者权益 -18,058,796 元,影响净利润-18,058,796 元,其差错率分别为-0.74%、-1.54%、28.5%。公司本次差错更正后的 2014 年度、2015 年度连续两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构成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3.2.1 条第(一)项规定的退市风险警示情形。
二、财务报告对外担保披露存在差错。公司在 2015 年财务报表
附注第十节披露: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为连亐港市丽港稀土实业有限公司担保9,000.00 万元。2016 年 11 月 22 日,公司在《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中将上述事项更正为截至 2015 年 12 月31 日,公司为连亐港市丽港稀土实业有限公司担保 10,000.00 万元。
你们作为烯碳新材 2015 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签字会计师,在2016 年 4 月 30 日出具的中证天通(2016)证审字第 1001001 号《审计报告》称,由于“三、导致无法表示意见的事项”段所述事项的重要性,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为发表审计意见提供基础,因此,不对公司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但无法表示意见段的内容并未涉及公司上述差错事项,你们作为公司 2015 年度审计报告签字会计师,未能及时发现公司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事实,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和第 2.23 条的规定,对烯碳新材及相关当事人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本所希望你们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2017 年 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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