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土地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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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公文骗土地,如此连环套如何解?

土地观察  · 公众号  · 房地产  · 2018-08-27 08:55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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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情

某市公开通报了一房地产置业公司持伪造公文骗取办理用地手续的违法违规案件。据通报,该公司在办理该市某区城西路地块房地产项目的出让用地手续时,使用伪造的市国资委批准市属国有企业兼并的批复、政府批准划拨土地处置的批复、国有企业兼并协议等有关批准文件,骗取了划拨土地补办出让的相关用地手续,并在缴纳了出让金后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市国土资源局核实相关文件确属伪造后向所在辖区派出所报案,并同时向该公司发出限期交回土地证,并办理撤销划拨土地补办出让许可,解除土地出让合同的书面通知。该公司以派出所只是进行备案尚未立案、伪造文书不是该公司所为、相关事实不清等理由拒不办理解除合同的相关手续。

分 歧

派出所审核该市国土资源局提交的报案材料后,认为这些材料不能证明存在已经伪造公文行为以及造成重大损失,相关情况没有达到立案标准。报案单位应当补充相关证据材料,证明相关事实才能进入立案程序。

房地产置业公司认为伪造公文不是该公司的责任,补办出让用地手续是他们委托了某中介代理公司办理的,对于涉嫌伪造公文的事情他们并不知情,他们也是受害者不应承担责任,并且他们按照合同缴纳了出让金,撤销用地手续将给他们带来巨大经济损失,该市国土资源局没有核查出伪造公文应承担相应的失察责任,应为其完善手续或赔偿损失。

该市国资委认为,房地产置业公司主张兼并的某市属国有企业已在10年前关闭,该委并未出具过任何涉及该国有企业兼并的批复,该国有企业名下土地应按国有资产处置程序,通过市场方式进行。因涉嫌伪造的该委的文件是在该市国土资源局办理业务中发现,对涉嫌伪造公文的线索应由其向公安部门移交。

该市国土资源局认为,从该市政府、国资委等单位答复文已经明确该房地产置业公司提供的公文涉嫌造假,涉及伪造国家公文、侵占国家土地权益、合同诈骗等违法行为。 该局并不是专业鉴定部门也不是侦查部门,无法提供更确凿的证据,证据应由公安部门通过侦查获取,并且该局也积极履职启动了撤销用地许可的手续。

该市政府认为,出现伪造多个政府部门的公文骗取用地手续的情况影响恶劣,需要尽快处理消除负面影响,净化该市的营商环境。

评 析

伪造报批材料的问题在实践中时有遇到,出现类似情况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种:

违法成本低,企业铤而走险。 规划、国土等行政部门在发现申请人在申请办理业务时,提交的材料中存在伪造公文、证书等材料时,通常会采用业务退件、移交公安机关等处理方式,但很多情况下公安机关以没有证据证明造成经济损失为由不予立案。这就使得造假者很难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鉴别能力不足,难以有效防范造假。 伪造公文手法包括复印模仿公文特征及印章伪造,利用涂改、擦消、拼接等方法对公文进行加工及改制改变其真实内容。因公文及印章防伪手段较弱,且规划、国土等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对于伪造公文的鉴别能力也不足,在业务办理过程中难以有效防范造假的公文。

程序错综复杂,梳理处置不易。 用地手续之类的行政许可往往涉及出让合同签订、出让金缴纳等错综复杂的环节,一旦发现用伪造公文骗取用地手续的情况,要撤销涉及解除合同、退还价款等多项措施,如果行政相对人不予配合,仅通过行政手段处理起来非常困难。

遇到伪造公文问题,如何做到履职到位、妥善处理并减少损失,要做好以下几方面:

依法移送犯罪线索压缩公文造假空间。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从伪造公文的法律特征来看,不论公安机关是否立案侦查,国土资源部门均应坚持向公安机关依法移送犯罪线索,并根据《关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制作并收集相关材料向公安机关移交涉案线索。在面对涉及伪造公文的犯罪行为时,只有各相关部门都依据自己的职责率履职到位,才能压缩违法分子公文造假的存在空间。

履行处置程序公开公正处理违法手续。 本案例中,该用地手续的申请主体是该房地产置业公司,国土资源部门在处理用地手续时应以其作为行政对象,从后果来看该行为不仅涉嫌伪造国家公文还侵占了国家土地收益。因此,在将涉及犯罪的线索移交的同时,还应采取相应措施减少国家利益的损失,可先书面通知该公司主动交回通过伪造公文办理的批准文件、合同、不动产证等相关许可文件,同时协商退回出让金的事宜。按《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依照该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国土资源部门可依法定程序解除土地出让合同、注销相关证件等许可文件,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另行追究,并向社会公告处理结果。

主动公开处理结果警示其他违法者。 公文是国家机关制作用以联系事务、指导工作、处理问题的书面文件,也是国家机关之间对于行政许可事项的相关内容的文件。对于公文造假行为不予制止,造假现象的蔓延会对政府公信力造成破坏。伪造公文涉及犯罪,虽然国土资源部门不是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主体,但依然可以通过企业信用评级、公开处理结果降低商誉等方式处理伪造公文的行为,在处理造假者的同时警示其他违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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