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报批材料的问题在实践中时有遇到,出现类似情况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种:
违法成本低,企业铤而走险。
规划、国土等行政部门在发现申请人在申请办理业务时,提交的材料中存在伪造公文、证书等材料时,通常会采用业务退件、移交公安机关等处理方式,但很多情况下公安机关以没有证据证明造成经济损失为由不予立案。这就使得造假者很难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鉴别能力不足,难以有效防范造假。
伪造公文手法包括复印模仿公文特征及印章伪造,利用涂改、擦消、拼接等方法对公文进行加工及改制改变其真实内容。因公文及印章防伪手段较弱,且规划、国土等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对于伪造公文的鉴别能力也不足,在业务办理过程中难以有效防范造假的公文。
程序错综复杂,梳理处置不易。
用地手续之类的行政许可往往涉及出让合同签订、出让金缴纳等错综复杂的环节,一旦发现用伪造公文骗取用地手续的情况,要撤销涉及解除合同、退还价款等多项措施,如果行政相对人不予配合,仅通过行政手段处理起来非常困难。
遇到伪造公文问题,如何做到履职到位、妥善处理并减少损失,要做好以下几方面:
依法移送犯罪线索压缩公文造假空间。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从伪造公文的法律特征来看,不论公安机关是否立案侦查,国土资源部门均应坚持向公安机关依法移送犯罪线索,并根据《关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制作并收集相关材料向公安机关移交涉案线索。在面对涉及伪造公文的犯罪行为时,只有各相关部门都依据自己的职责率履职到位,才能压缩违法分子公文造假的存在空间。
履行处置程序公开公正处理违法手续。
本案例中,该用地手续的申请主体是该房地产置业公司,国土资源部门在处理用地手续时应以其作为行政对象,从后果来看该行为不仅涉嫌伪造国家公文还侵占了国家土地收益。因此,在将涉及犯罪的线索移交的同时,还应采取相应措施减少国家利益的损失,可先书面通知该公司主动交回通过伪造公文办理的批准文件、合同、不动产证等相关许可文件,同时协商退回出让金的事宜。按《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依照该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国土资源部门可依法定程序解除土地出让合同、注销相关证件等许可文件,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另行追究,并向社会公告处理结果。
主动公开处理结果警示其他违法者。
公文是国家机关制作用以联系事务、指导工作、处理问题的书面文件,也是国家机关之间对于行政许可事项的相关内容的文件。对于公文造假行为不予制止,造假现象的蔓延会对政府公信力造成破坏。伪造公文涉及犯罪,虽然国土资源部门不是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主体,但依然可以通过企业信用评级、公开处理结果降低商誉等方式处理伪造公文的行为,在处理造假者的同时警示其他违法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