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实“公正与效率”主题,抓牢提质增效主线,江苏高院民六庭对2023年省法院发改中级法院建设工程和房地产案件进行评查。
评查发现,发改案件主要集中于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占全部发改案件的61.9%。其中,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
5个实体问题
,易出现认定错误问题。
问题3
因转包行为和挂靠施工行为诸多方面存在相似性,两者往往难以区分。实践中发现,有的案件中仅凭当事人陈述或合同名称,就将事实上的转包关系认定为挂靠关系,进而影响前一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以及民事责任承担的认定。
实务中区分转包关系与挂靠关系主要应从实际施工人参与招投标和合同订立的程度进行判断。
●
转包
中的实际施工人一般
并未参与
招投标和订立总承包合同;
●
挂靠
中的实际施工人在招投标和合同订立阶段一般就
已经参与
。
因此,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应当
重点审查
是否存在“名”“实”分离的挂靠协议、招投标程序的实际参与主体、投标保证金的缴纳主体和资金来源、实际施工人是否以承包人的委托代理人身份签订合同、实际施工人是否与发包人就合同事宜进行磋商等事实,并以此来区分挂靠关系与转包关系。
某公司承接工程后,与吴某签订内部承包合同,约定吴某为工程承包经营责任人,全面履行工程施工义务,经济上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并向公司缴纳管理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吴某起诉公司主张其应支付工程款,吴某和公司对双方之间存在挂靠关系还是转包关系发生争议。
一审中,该公司未能提供对案涉工程组织施工管理、材料采购、机械设备租赁等实际施工的证据,公司对扣除合同约定的管理费等费用外,其余工程款应支付给吴某并无异议,吴某主张公司向其转包工程并无依据,故一审认定双方存在挂靠关系。
二审中,吴某提交了该公司参与前期招投标及施工的证据,二审改判认定双方存在转包关系。
本案中,二审法院根据当事人参与工程招投标、合同签订、前期施工情况,对当事人关系进行定性。因案涉工程投标保证金是由某公司交纳,前期施工是由该公司组织进行,没有证据证明吴某参与了工程招标、合同签订、前期施工,应当认定某公司与吴某之间系建设工程转包关系。
供稿:省法院民六庭
整理:石肖然
编辑:夏思纯
审核:张志平 孙烁犇
诉讼是心智的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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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最高法院:转包、违法分包、借用资质情形下,相关合同中约定的管理费该如何认定和处理?
2.
最高法院:承包人转包、违法分包一般包括哪些情形?有关工程价款、工程质量纠纷该如何处理?
3.
最高法院:建设工程施工转包合同的结算,是否应以承包合同的结算为前提?
4.
河南高院:工程多层转包下的责任承担
5.
河南高院:建设工程转包合同无效情况下管理费的认定
6.
建设施工合同无效时,合同约定下浮率、让利的,应当认定为转包方收取管理费处理
7.
多层转包关系中,实际施工人要求发包人承担责任不予支持
8.
转包、违法分包及出借资质情形下的“管理费”,法院是否支持?
9.
实际施工人要求发包人承担转包/违法分包人欠付建设工程价款利息的,法院是否支持?
10.
建设工程层层转包、违法分包情况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承担主体的认定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