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如何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答:企业在税收上将政府补助确认为应税收入,同时增加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应以税前扣除的研发费用为基数。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会计处理时应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以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比如,某企业当年发生研发支出200万元,取得政府补助50万元,直接冲减研发费用后,会计上的研发费用为150万元,税前加计扣除金额为150×50%=75万元。
问: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如何冲减研发费用?
答:特殊收入确认与研发费用发生可能不在同一年度。本着简便、易操作的原则,最新政策明确在确认收入当年冲减,便于纳税人准确执行政策。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问:失败的研发活动能否享受加计扣除?
答:可以。
问: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其资本化的时点税务上如何确定?
答:与会计处理保持一致。
问:委托研发如何适用加计扣除?
答:1、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2、委托关联方开展研发活动的,受托方需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3、“研发活动发生费用”是指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比如,A企业2017年委托其B关联企业研发,假设该研发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相关条件。A企业支付给B企业100万元。B企业实际发生费用90万元(其中按可加计扣除口径归集的费用为85万元),利润10万元。2017年,A企业可加计扣除的金额为100×80%×50%=40万元,B企业应向A企业提供实际发生费用90万元的明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