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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Y | 保险新会计准则的影响

YY评级  · 公众号  ·  · 2024-11-12 18:51

正文

摘要

上市险企和银行系险企已于 2023 年实施新会计准则,其他非上市险企将于2026 年实施。本次保险新会计准则主要分为两大部分,IFRS 9和IFRS 17。

IFRS 9对金融资产进行重分类并更换减值计提方式。保险公司进行盈余调节的难度加大,分类为FVTPL的金融资产增加,公允价值变动对利润的影响增加,利润波动性加大。此外,采用“预期损失模式”,减值计提更加及时、充足,但预计幅度较小。

IFRS 17对保险公司的收入和保险合同负债计量影响较大。(1)调整合同定义,改变保险收入口径,使得保险收入大规模“缩水”。(2)对保险合同负债计量进行变革,引入VFA模型计量直接分红保险合同;调整保险合同负债折现率+赋予OCI选择权,在审慎的计量流程下也给予了一定的正当调整空间;新科目合同服务边际滚动计量,吸收非经济假设平滑利润。(3)简化财务报表,有利于利源分析。

在信用分析框架上,对底层资产质量的关注不会改变,未来更加清晰的报表展示也有利于关注保险公司真实的服务和投资情况,除了原有分析框架之外,净资产和其他综合收益的稳定性情况重要性将不断提升。


正文

1.IFRS 9 (资产端)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在2014年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 9 号 —— 金融工具》,也就是IFRS 9,我国为了和国际会计准则保持一致,财政部也对金融工具会计准则进行了修订,2017 年财政部发布了4项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分别为《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 —— 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 —— 套期会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金融工具列报》,以上可统称为“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也就是中国版IFRS 9。中国平安已于2018年起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上市保险公司从202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他非上市保险公司从2026年1月1日开始实施。

新金融工具准则对于保险公司来说,核心在于资产端的改变,主要为金融资产的重新分类和减值计提方式变化。


1.1 金融资产的重新分类

原准则(IAS 39)将金融资产分为四类,分别是持有至到期投资(HTM)、贷款和应收款项(L&R)、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FVTPL)、可供出售金融资产(AFS),旧准则主要是根据持有意图来进行分类,很多股票会放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不影响净利润,而是放到资产负债表的权益项下的其他综合收益中,但在处置这部分资产时,收益可以从其他综合收益结转到投资收益(有时公司也并不会真的卖出这部分资产,而是一卖一买,就实现了利润转正,相关重新购买资产的资金都计入其他综合损益)。由此可见,IAS 39的分类标准过于主观,划分标准基于企业的持有意图,而新准则IFRS 9的出台目的就是解决这个问题。

分类依据从按持有意图分类调整成根据业务模式和现金流量特征进行分类。在新准则下,金融资产可分为三大类,分别是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AC)、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FVOCI)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FVTPL)。

新准则是如何具体对金融资产进行分类的呢?金融资产主要有债务类工具、衍生工具和权益工具。先进行合同现金流量特征SPPI(Solely Payments of Principal and Interest)测试,检查金融资产的现金流是不是仅来自于本金和按本金计算的利息。而衍生工具和权益工具价格实时变动,其现金流显然不满足SPPI。那么剩下债务工具中的持有至到期债券、银行贷款等,现金流均来自于利息,能够通过SPPI测试。对于通过SPPI测试的金融资产用业务模型进一步细分,如果目标是持有至到期,只收取合同现金流,则归入AC;如果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该金融资产为目标,归入FVOCI;如果纯以交易赚取差价为目的,则归入FVTPL,此外,若为了消除或显著减少会计错配,企业可以(根据22号准则第二十条)将各类金融资产指定为FVTPL。而不满足SPPI的金融资产,股票权益资产若为交易而持有,则分类为FVTPL;若不是可选择指定分类为FVTPL或FVOCI(公司主观决定)。权益类一旦指定分类为FVOCI,则后续该指定无法撤销,所产生的浮盈浮亏无法计入利润,但FVOCI中债权资产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可以转入损益。

如此重分类之后,可能带来以下影响:1)FVTPL占比上升——净利润变动加大。2)保险公司投资资产结构可能发生变化。

之前放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AFS)的权益资产如果计入FVOCI继续不影响利润的话,是没有处置之后再次回到当期损益的机会,所以,保险公司将更加倾向于将资产划入FVTPL,但这样的结果就是净利润的波动将加大。例如中国平安18年率先实行新金融工具准则,18年平安集团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同比增长484%,寿险业务净利润相较于原准则下滑21.55%,财险下滑约7%。除此之外,由于条款的变动,险资近年可能会加大高股息股票的配置,以此来平滑利润(高股息股票更加适合计入FVOCI,价格变动不会影响当期利润)。

观察公司重分类结果,各家因资产质量的不同,重分类的结果差距较大。中国平安(包含银行)18年就实行了金融工具新准则,FVTPL占比从17年的2%提升到18年的24%。债券仍主要放置在以摊余成本计算的科目,但分类到FVTPL的占比明显提高,预计主要原因还是为了减少会计错配;基金之前多放在AFS中,现在也将其全部放入FVTPL让基金的浮动收益能够进入利润表;此外,放入FVTPL的股票也明显增加。对于非标和其他权益类资产,将部分能通过SPPI测试的放入AC,仅29%的资产存放在FVOCI。

国寿公布其23年金融工具两个准则的分类情况。和平安趋势一样,FVTPL从5%提升至36%,股票也更多地分类为FVTPL,但债券大部分记入了FVOCI(多以低风险政府债为主),由于债券即使计入了FVOCI在结算时仍可以转回损益,所以影响并不大;非标资产则从AFS基本转移到了AC和FVTPL。国寿的FVTPL,其债券、股票、基金、其他权益资产和非标分别占比30%、24%、12%、20%和14%,相较于23年旧准则的分类,加大了权益类的占比(旧分类FVTPL中债券占比75%),预计利润波动可能加大,但总体可控(FVOCI有较多的债券结余)。

太平洋人寿和国寿一样,也有很大一部分债券放到了FVOCI,股票大部分都进入了FVTPL,但大部分非标和其他权益资产仍然留在了FVOCI,这也是目前太保和国寿金融资产分类最大的差别,可以推测太保非标和其他权益资产的质量不如国寿。

目前已经转化为新准则的部分公司FVTPL占比都在30%以上,预计未来高FVTPL的公司,如太平洋人寿、国寿、太平人寿利润波动较大。


1.2 减值计提方式变化

I9将减值计提方式从已发生损失模型法改为预期信用损失模型法(ECL)。原准则模型方法不体现预期损失,只有发生了的损失才在会计报表上体现,但ECL明确要求提前确认预期损失。ECL将金融资产信用质量变化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初始确认12个月的预期信用损失,第二个阶段是风险增加、信用评级下调或者是重大负面新闻,对业绩产生了实质的影响,就要对整个存续期内的预期信用损失进行考量,按照账面总额计算实际利率下的利息收入。第三阶段是资产发生了实质性的风险,则按照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进行减值计提,并且金融资产将按照账面净额计算实际利率下的利息收入。总结以下,采用该模型可能导致减值准备计提范围变大、计提时间提前、计提金额增加。

从影响来看,新报表取消了资产减值损失科目,用信用减值损失和其他资产减值损失来替代。23年上市险企实施I9之后,其信用减值损失对净利润影响较小,各人寿保险的信用减值损失/净利润都在10%以下。

I9实行之后,保险公司通过权益工具进行盈余调节的难度加大,分类为FVTPL的金融资产增加,公允价值变动对利润的影响增加,利润波动性加大。此外,采用“预期损失模式”,减值计提更加及时、充足,但预计幅度较小。


2.IFRS 17 负债端)

2020年12月,财政部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与国际IFRS 17接轨,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


2.1 合同拆分和收入口径变化

IFRS 17 下所有保险合同先进行重大风险测试,再进行成分分拆,仅保险服务成分能计入保险服务收入。 在IFRS17下保险合同的定义是“必须在特定保险事项对保险持有人产生不利影响且转移了重大保险风险”,相较于原准则下,保险合同定义未对保险风险对保单持有人影响、保险风险包含内容等作出明确要求,导致实务中对保险合同的理解不一致。所以新准则为配合准确定义,在保险合同确认的程序上做出了改变,新准则下保险合同需要先进行重大风险测试,再进行成分的分拆,不同成分适用不同的会计准则。而旧准则则是先进行成分拆分,再进行重大风险测试。先将保险风险部份和其他风险部份区分,但如果不能够成功区分或者区分之后两部分不能单独计量的,整个合同都将确定为原保险合同而计入保险业务收入,那么在旧准则下,如果保险合同的投资部分无法成功区分或计量,则将计入收入,所以在旧准则下,保险业务收入包含了一部分投资成分。新准则进行重大风险测试之后,拆分成保险成分、不可明确区分的投资成分、可明确区分的投资成分、商品或非保险合同服务的承诺、符合分拆条件的嵌入衍生工具,嵌入衍生工具和可明确区分的投资成分适用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可明确区分的商品或非保险合同服务的承诺适用收入准则,剩余的保险成分和不可明确区分的投资成分都适用IFRS 17,但仅保险成分可以计入保险服务收入,对于不可分拆的投资成分,其对应的保费也不得计入保险服务收入。

除了收入范围上的变化,新准则对收入计量上也有所改变。 旧准则下,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计量规定如下,(1)对于非寿险原保险合同,应当根据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费总额确定;(2)对于寿险原保险合同,分期收取保费的,应当根据当期应收取的保费确定;一次性收取保费的,应当根据一次性应收取的保费确定。即所谓的收付实现制度。新准则下,企业因当期提供保险合同服务导致未到期责任负债账面价值的减少额,才能确认为保险服务收入 ,也就是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这样一来,IFRS 17下收取的保费收入将按照承保责任期限逐期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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