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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分落实 护企有温度 | 从维权到侵权,冲动行为酿苦果

新疆高院  · 公众号  ·  · 2025-02-06 15:49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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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刘某因房屋装修事宜与某装修公司产生纠纷,双方对于装修质量、装修费用等问题经长期协商仍未达成共识。近日,刘某在自己车辆上张贴内容为“某装修公司是黑心骗子公司”的横幅,驾驶车辆行驶至该装修公司楼下。装修公司工作人员在发现横幅后,将刘某车辆上张贴的横幅撕下。装修公司认为刘某的行为对其名誉造成了负面影响,因此将刘某诉至喀什地区伽师县人民法院。
处理结果

本案中,刘某在与装修公司就装修合同产生纠纷后,本应选择合法途径进行维权,但却通过在车辆上张贴“某装修公司是黑心骗子公司”内容的横幅,驾驶车辆行驶至装修公司楼下,刘某的行为显然对该装修公司造成了负面影响,并造成其社会评价降低,侵害公司的名誉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公民、法人的名誉权受到侵害,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装修公司要求刘某基于侵犯名誉权之行为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但因该装修公司当庭未能提交证据证实实际经济损失数额,赔礼道歉及损失赔偿的具体方式由法院酌情确定。综合考虑刘某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内容与造成的影响、侵权持续时间、原告的实际营业情况等因素,判决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该装修公司经营场所门口张贴经人民法院审核过的致歉声明,或由人民法院在上述地址门口全文张贴判决书内容,此外刘某还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该装修公司经济损失500元。
典型意义

该案例明确企业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强调公民在向企业维权时需遵循法律途径,不得采取过激、非法的手段诋毁和损害企业名誉权益。增强企业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名誉和正常经营的信心,促进形成尊重法律、尊重企业合法权益的良好风气。

来源: 喀什地区伽师县人民法院


编辑:古力帕 杨琦慧
审核:徐智超 张明师 王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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