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帐款,是一项会计科目,指因出售商品或劳务所产生的债权,且该债权且尚未接受任何形式的书面承诺。应收账款的发生意味着企业有一部分资金被客户占用,在银根紧缩、市场疲软、资金暇乏的情况下向顾客提供了资金。但是,企业持有应收账款存在很大的风险,这种风险产生的原因、影响到底是什么?应当如何解决?
一、应收账款风险产生的原因
(一)催债意识淡薄
在实际工作中,一些企业按应收帐款的数额计提了坏帐准备金,在符合一定条件时,企业在财务处理上就作为坏帐处理,予以冲销。虽然作此帐务处理并不等于债权的消灭,但这往往淡化了企业的催债意识。
此外,销售与收款的不协调性使得企业营销人员侧重于销售而较少考虑清收欠款,加之清收欠款力度不够,也是产生应收账款风险的原因。
(二)未合理管理应收欠款的催收工作
一些企业由于对应收欠款管理不力,导致本可收回的欠款不能收回,或本可以全部收回欠款的只收回了一部份。由于内部没有进行充分的沟通,造成工作脱节,未将客户所欠的应收账款数额、账龄及增减情况状况公布,以达到督促相关人员催收的效果,特别是没有根据客户欠款情况进行分类建档,对逾期应收账款未能及时清收,导致企业出现呆账、坏账。
(三)催收方式和程序存在一定问题
1.企业在运作过程中,往往关注数额较大的欠款,不关注数额较小的欠款,这就导致了数额较小的欠款大量存在。
2.在催债的过程中,业务人员往往注重表面催债,缺乏对债务人经营状况深层次了解,未识别经营困难、资不抵债的企业,导致了呆账、坏账的产生。
3.企业往往仅要求债务人作出口头回复,未要求对方作出书面还款承诺,甚至在催债中稍遇困难便退却,没有一追到底,连头口回复也多流于形式,甚至在不了解相关法律的情况下,仅与债务人进行私下协商,这导致催债次数虽多,但却都不属于法律上的有效催债。
二、应收账款风险对企业的影响
(一)虚增利润,现金流短缺
应收账款发生时的会计处理是借记“应收账款”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因此,从账上看,应收账款的增加会使企业的利润增多,但是企业账上利润的增加并不表示能如期实现现金流入。
企业应收款的大量存在,虚增了账面上的销售收入,在一定程度上虚增了企业的利润,却使企业不得不运用有限的流动资金来垫付各种税金和费用,加速了企业的现金流出,给企业资金周转增加负担。
(二)产生催收费用
大量应收账款的形成使管理应收账款的成本增加,对于应收账款量多的企业,除了管理应收账款的财务人员,企业还增设清欠办。清欠人员的差旅费、补贴等各种催款费用支出增加了企业的费用支出。当由于欠款发生纠纷不得不进行法律诉讼和破产申报时,将会耗费企业的大量人力、物力。
三、控制应收账款风险的法律建议
(一)事先做好预防工作
法律风险防范最重要的就是事前的风险防范工作,居安思危,未雨绸缪,这对于控制应收账款的风险来说,也是相同的。
1、企业应当注重审查债务人的主体资格、经营范围、经营内容是否合法、偿债能力、是否有良好的商业信誉等基本问题。
2、更重要的是,令相对方在合同签订前提供担保(履约保证金或保函),因为经担保后的债权优于其他债权优先受偿,这是降低风险的有效方法。
3、应注重合同条款有效性及可执行性,不盲目相信对方的口头承诺或相关证明材料。
(二)关注债权人的经营状况
债权人往往忽视了解和监测债务人的经营状况,认为欠款还钱是天经地义的事,导致欠款到期后,债务人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恶化、面临倒闭,或早已人去楼空。在这种情况下要将全部欠款顺利收回,难度可想而知。
如果在欠款产生后发现债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出现转移财产、抽逃资金,或有丧失、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等情况,则应当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
(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清收欠款
有效的清收欠款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若合理运用,将产生事半功倍的效果,但由于一些债权人常为了不伤和气,将协商阶段的时间拖得太长,从而错失了清收欠款的良机。
1、申请支付令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1)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2)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优点和缺点: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收回欠款的最大好处就是时间短、见效快。但是,若债务方在法定时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了书面异议,则必须通过诉讼程序处理。
2、诉讼
诉讼是最有效的也是最终的保护债权的手段。债权人可在起诉之前或起诉之后,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以确保在判决之后能顺利收回应收欠款。
优点和缺点:诉讼依靠的是国家强制力来保证执行,只要债务人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债权人则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是,诉讼往往需要的时间较长,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四)注重证据的收集
民事诉讼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举证不能,则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证据的收集工作在平时而不在产生纠纷之后,应注意在日常工作中积累下述证据:(1)合同或协议;(2)送货单(单位的要加盖公章);(3)托运单;(4)欠条;(5)各种结算票据;(6)其他与该欠款有关的电报、传真、函件等。
(五)掌握诉讼时效,“法律不保护怠于行使权利的人”
诉讼时效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不行使权利,即丧失依诉讼程序保护其权利的可能性。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若不主张自己的权利,则将丧失胜诉权。我国的普通诉讼时效为两年。因此,债权人应当在债权到期后两年内处理欠款清收的相关事宜,注意催要债权,使债权产生中断等效果。(转载自保理法律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