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文章主要讲述了一对夫妻在购买房屋后共同向银行贷款,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供担保。离婚后,因男方未按约定还贷导致房地产开发公司被银行划扣保证金,房地产开发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两人共同偿还债务。法院认为债务是夫妻共同责任,即使离婚协议中有不同约定,也不能对抗第三人。最终,房地产开发公司有权向夫妻双方追偿。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夫妻贷款购房,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供担保。
小琪和小健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房屋,并向银行贷款,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关键观点2: 离婚后男方未按约还贷。
小琪和小健离婚后,男方未按约定还贷,导致银行划扣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保证金。
关键观点3: 房地产开发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偿还债务。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认为小琪和小健未依约还贷,遂将其二人共同告上法院。
关键观点4: 法院认为债务是夫妻共同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产生的按揭贷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两人共同偿还。
关键观点5: 离婚协议不能对抗第三人。
虽然小琪与小健的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和债务均由小健承担,但这只是夫妻内部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
正文
夫妻双方共同向银行贷款买房,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其提供担保,后双方离婚,并约定房屋和房贷都归男方,结果男方未按约还贷,导致银行划扣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保证金,房地产开发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两人共同偿还债务,会获得法院的支持吗?
小琪和小健两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了一套房屋,支付首付后,两人就剩余房款向银行申请贷款支付。后房地产开发公司和小琪、小健签订补充协议,承诺对贷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但夫妻两人收到贷款后,未能依约向银行按时还款,致使银行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保证金专用账户中先后累计划扣76万元。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认为,小琪和小健二人未依约还贷,导致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已构成违约,应承担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的责任,遂将二人共同告上法院。
小琪辩称,自己和小健已经在2021年3月办理了离婚手续,且双方协议离婚后房屋归小健所有,房贷也由小健支付,房地产开发公司产生的损失是因小健未按时还贷导致的,应由小健偿还损失,债务与自己无关。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房屋是小琪和小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存款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该房产产生的按揭贷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两人共同偿还。虽然小琪与小健已经离婚,并协议约定房产归小健所有、贷款由小健偿还,但离婚协议属于小琪和小健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更不能以离婚为由逃避婚姻存续期间夫妻的共同债务。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作为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依法有权向被告小琪、小健追偿,二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偿还代付款项,已构成违约,法院依法判决二被告向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偿还代付款76万元及违约金。
夫妻共同贷款购买的房屋,其债务是双方的共同责任。这意味着,即使离婚协议上写明房贷由某一方承担,但这只是夫妻之间的约定,并不对第三人产生约束力。在负有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下,即使离婚,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那么夫妻双方都有可能需要承担偿还责任。
本案中,小琪和小健在婚姻存续期间贷款买房,贷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因双方是否离婚而改变,即使小琪和小健的离婚协议约定案涉房屋归小健所有,房屋债务均由小健一人承担,但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仍有权向小琪和小健主张权利;而小琪可以在承担还款责任后,按照离婚协议向小健进行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