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被申请人对于第一次披露命令的履行情况
香港高等法院认为,第二和第三被申请人未能履行第一次披露命令的要求,特别是未能提交符合要求的宣誓书。第二被申请人声称其唯一董事因与中国政府机构合作而无法签署宣誓书,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支持这一主张。第三被申请人则声称其唯一董事因中风无法签署宣誓书,但同样未能提供任何医疗证明或其他证据。因此,法院认为这些主张缺乏可信度,被申请人未能履行其披露义务。
2. 进一步披露命令的必要性
香港高等法院认为,L公司有权申请进一步披露命令,以协助执行玛瑞瓦禁令及仲裁裁决。尽管第二和第三被申请人提交了部分资产信息,但这些信息缺乏足够的细节,无法有效协助L公司监控被申请人的资产。特别是,第二被申请人提供的应收账款信息缺乏债务人的注册地址、应收账款的性质及是否存在抵销等关键细节。第三被申请人提供的资产信息也缺乏公司注册地址、股份登记地点等基本信息。因此,法院认为有必要批准L公司的进一步披露申请。
3. 临时清盘人的任命是否影响披露命令
第二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6日被任命了临时清盘人,但法院认为这并不影响L公司的披露申请。首先,临时清盘人尚未在香港获得承认,因此其无权控制第二被申请人在香港的资产。其次,临时清盘人是在玛瑞瓦禁令发布后才被任命的,L公司有权继续采取法律措施以确保被申请人履行披露义务。
香港高等法院最终批准了L公司的进一步披露申请,并要求第二和第三被申请人提供更详细的资产信息。法院还裁定,L公司有权获得本次申请的费用补偿,但由于其律师费用过高,法院将费用总额调整为20万港元(其中律师费为9万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