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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道】周刚志:国家监察机关的宪法定位

法学学术前沿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4-18 13:06

正文


国家监察机关的宪法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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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刚志,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文化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来源: 《法制日报》2017年4月12日,本文是周志刚教授在南京审计大学国家监察与法治研究会成立大会上的主题发言。

责编: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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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一项国家重大政治制度的改革,兹事体大。作为一个宪法学者,必须为国家监察机关的宪法定位建言献策。

监察权到底是属于行政权、司法权还是另外一种独立的权力?我们知道,中国台湾地区今天还在适用“中华民国”的“五权宪法”,监察权属于独立的分支。中国台湾地区“司法院大法官会议”“释字第七十六号解释”认定“监察院相当于‘民主国家之国会’”,但是其“宪法增修条文第十五条”通过之后,中国台湾地区“司法院大法官会议”“释字第三二五号解释”认为“监察院已非‘中央民意机构’”。一般认为,中国台湾地区湾的监察院被认定为“准司法机构”比较合适。试图从传统“三权分立”的构架来解释这个“监察权”。但实际上,在西方国家的学者,譬如美国学者阿克曼,他明确提出要“果断地超越孟德斯鸠关于分权问题的思考”“没有哪个领域的学术探索被单独一个思想家所主宰,遑论一位18世纪的思想家”;进而言之,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理论并不能够合理的说明现在西方国家权力构架。阿克曼特别指出,除了立法行政、司法分支与行者分支之外,美国等西方国家还有“廉政分支”,如独立的监察机构。由此可见,在美国等西方学者开始大胆探索新的国家权力体系时,中国台湾地区的部分学者还在执着地从传统三权构架去界定和认识各种新型权力形态,将监察权认定为是一种“准司法权”。

我国现在推进的这个监察体制改革,以及《国家监察法》的起草,肯定会涉及到责任归属的问题。也就是说,从国家赔偿责任的角度来说,将来国家监察委员会在执法方面出了失误,这个责任到底应该如何追究、如何承担?《国家赔偿法》没有明确提及“司法赔偿”,立法者没有直接使用“司法赔偿责任”这个概念,而是规定了“行政赔偿”、“刑事赔偿”与其他赔偿责任,在学理上我们一般将“刑事赔偿”与“其他赔偿责任”概括为“司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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