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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大信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实施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审计之家  · 公众号  · 财经  · 2016-11-03 17:02

正文

索 引 号:40000895X/

分类: 上市公司监管 ; 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 河南证监局 

发文日期: 2016年10月27日

名  称: 关于对大信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实施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河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6〕20号

 

关于对大信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实施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转载自:中国证监会网站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015年度,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玻璃”或“公司”)以持有的子公司龙昊公司100%股权、龙飞公司63.98%股权、登封硅砂67%股权、华盛矿产52%股权、集团矿产40.29%股权及公司对龙昊公司、龙飞公司、龙翔公司、华盛矿产、集团矿产的债权,与控股股东中国洛阳浮法玻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蚌埠中建材信息显示材料有限公司100%股权进行等值资产置换,并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支付资产置换之差额。洛阳玻璃对上述资产置换相关会计处理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相关规定,造成披露的2015年财务报告存在会计差错。


你所在执行公司2015年年报审计中,审计执业质量存在缺陷,未发现公司上述资产置换会计处理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的规定。


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六十五条和《财政部 证监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2012年1月21日修订)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实施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你所应引以为戒,杜绝类似行为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南证监局

2016年10月27日


索 引 号:40000895X/

分类: 上市公司监管 ; 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 河南局

发文日期: 2016年10月27日

名  称: 关于对注册会计师乔冠芳 汪海洲实施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文  号: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6〕19号

 

关于对注册会计师乔冠芳 汪海洲实施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转载自:中国证监会网站

 

乔冠芳、汪海洲:


2015年度,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玻璃”或“公司”)以持有的子公司龙昊公司100%股权、龙飞公司63.98%股权、登封硅砂67%股权、华盛矿产52%股权、集团矿产40.29%股权及公司对龙昊公司、龙飞公司、龙翔公司、华盛矿产、集团矿产的债权,与控股股东中国洛阳浮法玻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蚌埠中建材信息显示材料有限公司100%股权进行等值资产置换,并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支付资产置换之差额。洛阳玻璃对上述资产置换相关会计处理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相关规定,造成披露的2015年财务报告存在会计差错。        


你们作为公司2015年年报审计签字会计师,审计执业质量存在缺陷,未发现公司上述资产置换会计处理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在签署的审计报告中发表了标准无保留意见。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的规定。


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六十五条和《财政部证监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2012年1月21日修订)的规定,我局要求你二人于2016年11月4日上午10时携带有效的身份证件到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接受监管谈话,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南证监局

2016年10月27日

 来源:中国证监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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