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多部委联合发布《关于促进企业温室气体信息自愿披露的意见》
2025年3月,生态环境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企业温室气体信息自愿披露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是中国落实“双碳”目标的关键制度创新。该政策通过“自愿披露+制度引导+市场驱动”的协同机制,旨在推动企业从被动合规转向主动减排,助力全球气候治理。这一文件的出台,既是对国内外ESG披露政策的回应,也是中国探索绿色低碳发展路径的重要突破。
当前,全球气候变化已成为21世纪人类面临的重大挑战。企业作为碳排放的主体,其减排行动的效果直接决定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的成败。《意见》旨在通过制度创新构建企业温室气体信息披露的新生态,激发市场和社会力量参与气候治理。《意见》明确“坚持目标引领、创新引领”的原则,提出2027年和2030年目标,明确分阶段实施策略:2027年前完成制度框架搭建,2030年实现体系成熟。通过形成部门合力、强化社会监督、加强宣传引导等举措强化实施,推动企业积极披露温室气体信息,助力全面迈向绿色低碳发展新征程。
1.1 从国家战略到全球治理的视角
《意见》的出台标志着中国首次将企业温室气体信息披露提升至国家战略层面。政策明确提出“到2030年形成与国际接轨、互通互认的披露模式”,这一目标不仅是对国内企业的约束,更是中国参与全球气候治理的重要举措。通过信息披露的透明化,中国能够向国际社会展示其减排行动的决心与成效,增强在全球气候谈判中的话语权。
此外,《意见》主动对接国际可持续信息披露准则(ISSB),体现了中国在规则制定中的主动姿态。ISSB发布的1号和2号文件,为全球企业披露气候风险与机遇提供了准则基础;《意见》的出台,通过本土化整合国际技术规范,既满足了“国际接轨、互通互认”,又实事求是兼顾了中国现阶段发展现状。
1.2 市场化驱动的多方联动激励机制
《意见》构建了“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社会参与”的协同治理体系。政府通过政策框架提供方向,市场通过绿色金融和碳定价机制激励企业行动,社会公众则通过监督形成外部压力。这种多方联动机制有助于形成减排合力。
温室气体信息披露的核心逻辑在于
“以公开促改进”
。通过强制或自愿的信息披露,企业需系统梳理自身碳排放数据,识别减排潜力,逐步推动企业从被动合规转向主动创新。
1.3 构建自上而下的技术规范体系
《意见》提出构建“国家准则+企业指引+产品标准+核算因子”的温室气体信息披露技术规范,自上而下构建了科学性、灵活性、权威性并重的四层体系:
1)国家基本准则:《意见》提出“健全完善
国家统一的可持续披露准则
体系”。2024年12月17日,财政部会同外交部等九部门正式印发了《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基本准则(试行)》(以下简称《基本准则》),提出建立“国家统一的可持续披露准则体系”。《基本准则》作为中国ESG体系构建进程中的顶层设计与核心机制,其发布拉开了国家统一准则体系建设的序幕,并将在ESG披露方面确立起根本性的准则规范以及具有广泛适用性的通用性要求。本次《意见》再次明确了《基本准则》的战略地位,是我国企业温室气体披露的最顶层规范。
2)企业专项指引:《意见》提出“制定
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第1号——气候
,制定企业温室气体信息自愿披露指引,指导企业开展温室气体信息披露”。自财政部发布《基本准则》后,市场一直关注后续的国家ESG披露准则体系建设工作。《意见》首次从官方层面正式预告了下一步工作重点,通过1号准则的制定,为企业开展温室气体信息披露提供详细的技术指导细则,也反映了气候信息披露在整个国家ESG披露体系建设中的优先地位和迫切性。此外,意见还提出“完善重点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和报告指南”,体现了《意见》兼具统一性与灵活性的设计思路。
3)产品碳足迹标准:《意见》提出“制定
产品碳足迹
核算和信息披露相关标准,引导和支持企业披露产品层面碳排放信息”。我国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建设工作起步较晚,但近年来推进较快。2024年9月,生态环境部正式发布了《温室气体产品碳足迹量化要求和指南》(GB/T 24067-2024),作为产品碳足迹核算的国家通则标准。2024年11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重点工业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编制指南》,对重点工业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编制发布的工作程序、采信规则、编制要求等进行了统一的规范和明确。
4)核算因子库:《意见》提出“加快推进
国家温室气体排放因子数据库
建设”。温室气体排放因子是核算碳排放的重要参数,发布和定期更新全面、准确、透明的国家温室气体排放因子数据库是建立统一规范碳排放核算体系的重要基础。因子库可以服务不同主体开展碳排放核算,企业可以利用因子库数据进行碳排放核算,制定“双碳”规划或ESG信息披露,有效降低全社会碳排放核算成本,增强碳排放核算的准确性和时效性,也有助于提升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基础能力,为制定和实施应对气候变化政策提供科学依据。同时,因子库可以促进公众参与和监督,增强公众的低碳意识,并对企业的碳排放情况进行监督。
2.1 构建企业温室气体信息披露的配套技术规范体系
2.1.1 排放因子数据库建设
2024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国家统计局等多部门又联合印发《完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工作方案》,其中明确由生态环境部和国家统计局牵头建立国家温室气体排放因子数据库。在此背景下,2024年3月26日,国家气候战略中心组织召开国家温室气体排放因子库产品碳足迹库研讨会,同年4月2日,又召开国家温室气体排放因子库技术工作组启动会,为数据库建设奠定良好基础。2025年,由生态环境部和国家统计局联合牵头建设的“国家温室气体排放因子数据库”第一版正式上线。
制定产品碳足迹核算和信息披露相关标准,是助力国家“双碳”目标实现、产业绿色转型和应对绿色贸易壁垒的基础工作。我国当前相关产品碳足迹核算和信息披露相关标准包括《温室气体产品碳足迹量化要求和指南》和《产品碳足迹核算标准编制工作指引》。
《温室气体产品碳足迹量化要求和指南》(GB/T24067-2024)创新性地增加编制具体产品碳足迹标准的参考框架,这为不同行业、不同特性产品定制专属碳足迹标准提供了模板,如电子、化工、农业产品等可依据此框架结合自身生产流程特点细化标准。同时,针对数据地理边界信息提出建议,考虑到产品生产、运输等环节可能涉及不同地区,明确了不同地区数据的采集、整合以及边界界定方法,避免因地理因素导致的碳足迹核算偏差。
《产品碳足迹核算标准编制工作指引》于2025年1月2日由生态环境部、国家发改委、市场监管总局、交通运输部、国家数据局五部门联合发布,明确工作目标为建立一套完整、科学、实用且符合我国国情的产品碳足迹核算标准体系。实现路径上,规划了从标准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到发布实施的全流程步骤。
总的来看,《温室气体产品碳足迹量化要求和指南》为具体的碳足迹量化操作提供技术规范,是微观层面的执行依据,而《产品碳足迹核算标准编制工作指引》从宏观层面规范了碳足迹核算标准的编制流程与要求。
2.2 丰富和拓展企业温室气体信息披露形式和渠道
2.2.1 基于披露服务平台推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企业作为温室气体排放的重要主体,其排放信息的透明度至关重要。在过去,企业温室气体信息较为分散,公众和投资人获取信息困难,导致市场难以对企业的低碳表现进行有效评估和监督。通过建立统一的自愿披露服务平台,能集中整合信息,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营造公平的市场环境,激励企业主动减排。
《意见》将披露形式从常规的可持续发展报告,ESG报告和社会责任报告拓展到了温室气体信息自愿披露年度报告、上市公司年报和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将温室气体信息披露于上市公司年报,在会计准则上涉及对资产、负债、成本等要素的重新定义或调整,在财报制度上,会推动财报制度进一步完善,要求企业在财报中更详细、规范地披露温室气体信息。可能包括增加专门的章节或报表项目来反映温室气体排放情况、减排措施的成本与效益等,同时也会需要审计机构对企业披露的温室气体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
将温室气体信息披露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是对全面环境管理和监管的补充完善。虽然传统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可能较少涉及温室气体信息,但从全面环境管理和监管的角度看,温室气体也是企业环境影响的重要组成部分,将其纳入可以更全面地反映企业的环境表现,有助于监管部门掌握企业整体的环境排放状况。
2.3 丰富企业温室气体信息披露的应用场景
《意见》提出“丰富企业温室气体信息披露的应用场景”,阐述了气候信息披露的应用前景和路径。鼓励企业披露温室气体信息是应对气候变化行动的第一步,而将气候信息纳入更广阔的后端应用场景,建立市场化驱动的企业温室气体披露激励体系,有助于形成企业自主披露的内生动力,意义重大。《意见》将信息披露与市场机制深度融合,主要从气候披露纳入评级、供应链与产品碳足迹、绿色金融产品创新三个维度展开。
2.3.1 支持有关机构将企业披露温室气体信息纳入评级评价相关规范
宏观来看,以前政策多聚焦于特定主体如重点排放单位、金融机构等,现在强调有关机构将企业披露温室气体信息纳入相关规范,意味着更多类型的企业和机构被纳入考量,体现了责任主体从特定企业向更广泛市场主体的扩展。
微观来看,将企业温室气体信息和评级评价相关规范挂钩强化了激励约束机制。以前政策多为单纯的信息披露要求,缺乏直接的激励或约束措施。现在的挂钩措施会对企业的市场形象、融资成本、投资吸引力等产生直接影响,促使企业主动做好温室气体信息披露和减排工作。
2.3.2 强化供应链企业自愿披露温室气体信息在产品碳足迹核算中的应用
随着绿色贸易壁垒的趋势愈加明显,强化供应链企业自愿披露温室气体信息在产品碳足迹核算中的应用具有极为关键的现实意义。欧盟的《公司可持续发展尽职调查指令》(CSDDD)于2024年6月正式通过,要求企业对自身及供应链的环境和人权影响进行全面审查,涵盖从原材料采购到产品最终消费的整个生命周期。此时,供应链企业自愿披露温室气体信息并将其应用于产品碳足迹核算就显得尤为重要。
2.3.3 鼓励金融机构合理应用企业温室气体信息,探索开发相关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
我国绿色信贷产品相对成熟,碳配额抵押质押贷款既盘活了企业的碳资产,又为企业提供了融资渠道。然而,我国绿色投资产品暂时相对匮乏且权威性不足。一方面,市场上缺乏丰富多样的投资工具来有效对接企业的碳排放数据与投资者需求。例如,碳期货的缺位导致无法通过市场机制形成合理的碳价格,难以有效引导资源向低碳领域配置。目前,我国碳市场主要以现货交易为主,价格波动较大且缺乏稳定性,无法充分反映市场的供求关系和碳排放的真实成本。另一方面,由于缺乏统一、权威的企业温室气体信息披露标准和认证机制,导致投资者难以准确评估投资标的碳排放风险和潜在收益。
我们分别从信贷和投资产品角度归纳了部分值得开发的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详见下表。
2.4 引导第三方机构参与企业温室气体信息披露的市场化服务
当前,我国企业普遍面临碳核算与温室气体信息披露技术能力不足的困境,特别是广大的中小企业。《意见》聚焦企业能力建设,破解“不会披露”难题,提出“引导第三方机构参与企业温室气体信息披露的市场化服务”,主要包括三大支持措施:
一是对第三方机构提供的服务给出指导建议。
《意见》提出第三方机构应积极为企业提供如
排放数据核算、关键信息校核、披露报告核查、排放水平评价、投融资信息对接等市场化服务
。其中,排放水平评价、投融资信息对接将在未来发挥重要作用,有助于企业获得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以支持自身绿色低碳转型发展。《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融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金办发〔2025〕15号)提出:“探索逐步将企业环评、碳表现、碳定价、信息披露情况等纳入管理流程,加强授信和投资审批管理,完善合同管理、资金拨付管理,强化贷后和投后管理,对资金使用用途、项目环境效益等定期开展监测评估”,以及“鼓励银行保险机构探索基于碳表现的投融资评价、分类和动态管理,逐步优化资产结构,渐进有序降低资产组合的碳强度”。因此,基于第三方机构提供的排放水平评价、投融资信息对接服务一方面将有助于银行保险机构准确评估客户碳表现,提升授信管理,另一方面也将帮助企业从银行保险机构获得更好的投融资服务支持。
二是挖掘和创新对披露信息的应用。
目前企业温室气体信息披露更多应用在企业ESG信息披露,应用领域仍然比较狭窄。下一步建议第三方机构更多地挖掘和创新企业温室气体信息应用,例如建立数据管理平台,汇聚管理企业温室气体信息,通过数据对比分析研究,为当地政府、相关企业、金融机构提供战略发展和政策法规制定建议、气候风险评估服务、绿色金融支持与对接服务、低碳绿色认证管理、报告发布与传播服务等。
三是加强能力培训。
《意见》提出:“鼓励行业协会、重点企业等社会相关方规范有序开展信息披露和温室气体管理相关培训,提升从业人员专业能力水平”。鉴于目前我国在温室气体信息披露方面仍然存在能力不足的问题,因此相关行业协会、行业龙头企业、资深第三方机构、专业研究机构应充分发挥行业领先优势,积极开展信息披露和温室气体管理相关培训,帮助相关人员不断强化对温室气体信息披露工作的理解,掌握温室气体信息披露工作中所应具备的工作技能,提升相关人员能力水平。同时,开展相关培训也有助于提升培训机构在行业内的声望。
2.5.1 先行地区和行业
《意见》提出:“鼓励企业温室气体信息自愿披露先行先试”,并对先行先试的地区和行业做出了明确的指示:
1)在地区方面,《意见》支持碳达峰试点城市和园区、低碳试点省市、气候适应型城市、气候投融资、减污降碳协同创新等试点地方,结合各自地区特点,探索开展温室气体信息自愿披露工作。
2)在行业方面,《意见》鼓励火电、水泥、钢铁、铝冶炼、石化化工、航空、锂电池、新能源汽车、光伏和电子电器等行业,结合各自行业排放特征和工作要求,积极开展温室气体信息披露工作。
之所以优先选择上述行业,主要原因包括:
一是如火电、水泥、钢铁、铝冶炼、石化化工、航空等行业能源消耗高、温室气体排放量大,有必要优先开展温室气体信息披露以促进高排放行业加快转型,树立良好形象。
二是如锂电池、新能源汽车、光伏和电子电器等行业在国际贸易中受到相关国际法规约束,例如欧盟《电池与废电池法案》要求电池生产企业按要求披露相关信息,包括电池信息、材料信息、ESG信息、碳足迹信息等。因此有必要通过开展温室气体信息自愿披露来提升自身信息收集、管理和披露的能力,从而维持国际贸易中竞争优势。
三是上述行业数据监测与统计管理基础较好,且有着较为完备的温室气体核算标准。例如生态环境部从2022~2025年先后发布了最新的火电、水泥、钢铁和铝冶炼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此外,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联合发布的《四部门关于公布工业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团体标准推荐清单(第一批)的通告》(工信部联节函〔2025〕13号)也给出了包括钢铁、水泥、锂离子电池、移动通信手持机等产品碳足迹核算标准,有助于各产品按标准统一核算并进行对比。
本次《意见》还特别强调了对甲烷、氧化亚氮等重点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信息自愿披露工作,包括鼓励煤炭开采、油气开发、畜牧业和水稻种植等行业协会和重点企业披露相关温室气体信息。
其中,甲烷是二氧化碳之外最重要的一种温室气体类型。根据2024年12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气候变化第一次双年透明报告》,2021年,中国甲烷排放总量(包括土地利用、土地利用变化和林业)为6064.5万吨(折合16.98亿tCO2e),占我国全部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的13.1%。其中,2021年能源活动和农业活动甲烷排放分别为2816.5万吨和2427.9万吨,是我国甲烷排放最主要的两个来源。因此,有必要优先开展对煤炭开采、油气开发、畜牧业和水稻种植的温室气体信息披露和监管。此外,《甲烷排放控制行动方案》(环气候〔2023〕67号)也提出研究建立甲烷排放核算、报告和核查制度,具体为“研究推进建立重点行业企业甲烷排放核算和报告制度,推动煤矿、油气田、养殖场、垃圾填埋场以及污水处理厂等大型排放源定期报告甲烷排放数据”。
2.6 加强企业温室气体信息披露国际合作
实现 ESG 标准互通互认,有助于消除国际投资和贸易中的信息不对称障碍。例如,国际投资者在进行跨境投资时,能够依据统一或相近的 ESG 标准,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企业进行公平、有效的评估。这不仅能提高资本配置效率,引导全球资金流向可持续发展表现良好的企业,还能促使企业提升自身 ESG 绩效,以符合国际市场要求,推动全球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
温室气体信息披露互通互认能够为中欧碳市场的互通互认打下基础。中欧碳市场的互通互认有利于整合全球两大重要的碳市场资源,显著扩大碳交易的规模和范围,提高碳价的发现效率和稳定性。若海外资本可以便捷地参与我国碳金融市场,国内碳金融市场产品也能够进入国际市场交易,这将极大地提升我国碳金融市场的国际化水平,吸引更多国际资金投入到我国的低碳产业和项目中。
2.7 强化组织实施
在组织实施方面,《意见》主要提出三点:
一是形成部门合力。需要生态环境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等多个部门统筹合作,共同推进温室气体信息自愿披露工作。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政策体系建设、技术规范制定、国际交流合作、企业帮扶指导等。
二是强化社会监督。应充分鼓励社会公众在信息披露中发挥“智囊团”和“监督队”的作用,一方面鼓励社会公众为温室气体信息披露提出改进建议和意见;另一方面通过社会公众的监督评价,加强对披露主体信息披露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的监督管理。
三是加强宣传引导。依托六五环境日、全国低碳日、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中国角”等重要活动,积极宣传信息披露典型案例和有益经验,树立绿色典型,引导更多企业参与到温室气体信息披露工作中。
企业温室气体披露作为ESG披露的重要一环,是中国迈向可持续发展高质量披露的必由之路。《意见》的出台标志着中国气候治理从“宏观管控”迈向“精细化管理”。通过“制度供给-能力建设-市场驱动”的生态链,《意见》不仅能够激发企业绿色转型的内生动力,更在全球气候治理中提供了“中国方案”。
中国企业气候信息披露逐年上升,但整体披露率还不高。以A股上市公司为例,A股范围一、范围二披露占比从2017年的3.39%上升到2023年的20.83%,但披露企业仍不到三分之一。对比之下,A股范围三披露率极低,仅有3%左右。由此可见,中国企业在气候信息披露,特别是碳核算与披露领域发展空间巨大。
展望未来,在后续《意见》实施的过程中,我们认为数据质量、成本效益、规则博弈这三个维度是中国企业实践温室气体信息披露的关键挑战,也是政策端和金融端可以重点发挥作用的领域:
1)
数据质量管控:
从核算到核查的全流程监管:当前企业披露温室气体排放数据普遍存在数据质量不高的现象。建立国家碳排放因子数据库意义重大,同时在后续建设中需动态更新各行业排放系数。同时,通过技术赋能数据采集与验证,例如推广区块链和物联网技术,实现数据实时采集与交叉验证。另外,需要大力培育第三方核查机构并加强对第三方核查机构的监管,鼓励重点企业气候披露数据经第三方机构认证。
2)
成本效益平衡:
当前我国企业披露气候信息还不普遍,尤其是中小企业与传统制造业,面临较大的实际技术困难和现实的成本效益平衡考虑。如何支持我国企业,特别是广大中小企业轻装上阵,对于后续《意见》落地实施至关重要。建议出台必要的财政补贴与豁免细则,同时简化流程,借鉴欧盟规定对年排放量或规模低于一定水平的企业豁免部分披露要求。
3)
国际规则博弈:
坚持气候披露自主性与开放性统一,也是支持我国企业出海ESG披露合规挑战的重要措施。建议主导区域合作,例如联合“一带一路”国家制定区域性披露标准,增强话语权,在国际平台推广中国方案,支持中国企业和机构“对外讲好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中国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