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什么使美国成为人类历史上最发达的国家?又是什么使美国在200年内,实现了“从蚂蚁到大象”的逆势崛起?美国的奇迹,能否被复制或是延续?
这些问题都促使我们,必须以“文明”的眼光看待美国。
美国文明史研究大家钱满素先生,在“美国文明译丛”中指出,美国文明有五个独特的基因。
所谓基因,必定在出生前就已经存在。
美国文明的所有核心要素,早在建国前的100多年里就已经确立。
第一个是契约精神。
最早在北美建立起和平秩序、财产权利的居民,不是印第安人,也不是西班牙人,
而是
五月花号
的英国清教徒。
他们不仅带来了当时最先进的欧洲文明,还带来了基督教的“
圣约
”概念。
《圣经》由“旧约”和“新约”构成,“立约”是基督教最神圣、最核心的概念。
信徒与上帝的约,只信上帝,
因信称义
,这是恩典之约;
组建独立教会,过基督徒的生活,这是教会之约;
缔约建立政府,管理世俗生活,这是政府之约。
从1620年《
五月花公约
》开始,清教徒们一直将“约”的概念联于上帝、践行于生活:
凡是涉及到群体生活,都是立字为据,由公众和上帝见证。
1787年制宪会议召开时,签字立约早已成为北美的习俗传统。
所以,美国的政权并非“马上得之,马下治之”,而是“依自愿而立,循法律而治”。
四百年来,美国人不仅以“约”立国,还以“约”治国。从政治,到商业,在到日常生活,契约精神贯穿美国文化始终,让美国度过一次次危机。
反观拉美国家,早期比北美发达得多,后来却陷入动乱、贫穷的深渊。因为西班牙、葡萄牙带去的是掠夺、毁约的文化基因。
受契约精神约束的北美自治教会,还带来了美国的第二个基因——地方自治。
天主教会是金字塔结构,神职人员从高到低,层层指挥。宗教改革后,新教带来了制度创新:
信徒人人皆祭司,自愿组织教会,各教会之间平等、自治。
新教徒从蛮荒开始建立文明,没有国王和君主辖制,所以地方上一直是小范围的直接民主,全国则是自下而上的间接民主。
美国有两套政府——联邦和州。
宪法专门界定了二者的权力:
联邦统管国防、外交、州际等事务;
而各州、县都有独立的选举、税收、财政和法律。
只要不违背联邦宪法的原则,连死刑的存废都由各州自行决定。美国人很讨厌事无巨细的大政府。
托克维尔访问美国时,看见美国人总是“把问题解决在地方”,不禁为该自治民情发出赞叹。
▌三、法治传统
哈耶克说,自由不是为所欲为,而是法治下的自由。
最看重自由的美国,也是最遵崇法治的地方。
这就引出了美国文明的第三个基因——法治。
与其他文明相比,美国是先实现了“法治社会”,才以此实现了“独立自主”。
法
律
至高无上,法律之下人人平等;
公权行为必须受到公开的、清晰的、事前规定的规则约束;
公民可以做法律许可的一切事,定罪受罚必须遵循程序正义……
正如“美国文明译丛”所记载:
就连殖民地总督温斯罗普,也必须守法。
在他介入一场选举骚乱后,甚至因“专断统治”的罪名被起诉到法院;
居民们认为政府是必须的,但统治者都是不可靠的,于是制定《自由典则》等宪法公约,限制公权,保障私权。
英国人托马斯·潘恩在美国独立前,甚至发出感慨:在专制国家,国王就是法律,但是在北美,法律就是国王。
1787宪法实施以后,美国更是以“
三权分立
”,最大限度地保障了独立、公正的司法
:
联邦法院可以和政府首脑、立法机构平起平坐;
联邦法官的待遇终生不变,法官与其他任何官员没有上下级关系。
两百多年过去,宪法的权威仍然至高无上。最发法院可以裁决总统选举,国会可以让违宪的总统下台,这在其他法治国家也极其少见。
自人类有政治以来,政教合一是常态,中外无不如是。
如果政府机构和宗教组织混在一起,国家就可以随心所欲地钳制思想、侵犯人权。
然而美国自建国以来,就是一个政教分离的国家,这构成了美国的第三个基因。
基督教将世界分为“属灵和属世”两个国度;
宗教改革复兴了初代传统,鼓励信徒自己读经、祷告,要有独立判断。
所以,
北美很早就有了政教分离的传统。据“美国文明译丛”记载,北美的政府和教会一直维持着紧张的平衡。
而教会领袖们主张:政府是世俗理性的权威,所以神职人员不该担任政府公职;宗教是出于良心自由,所以政府应该退出宗教领域;
立国之后,美国宪法更是规定,合众国政府的任何公职,都不能以任何宗教标准作为任职的必要条件。
第一修正案又规定,国会不得禁止信教自由,也不能确立任何宗教为国教。
所以政府无权拨款给宗教场所,也不能仅仅因为宗教信仰,对任何人区别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