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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抵扣8种凭证、抵扣方式及注意事项

财税实务课堂  · 公众号  ·  · 2017-08-28 12:00

正文

1.增值税专用发票

正常情况—抵扣票面税额

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抵扣。

特殊情况—计算抵扣:

1.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当月认证当月抵扣,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2.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加计扣除: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于生产领用当期按简并税率前的扣除率与11%之间的差额计算当期可加计扣除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11%税率(扣除率)抵扣税额÷11%×(13%-11%)。

抵扣方式—认证申报抵扣,当月认证当月抵扣:

1.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17年6月30日(含)前开具,自发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认证抵扣。

2. 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自2017年7月1日(含)后开具,自发票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抵扣。


2.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正常情况—抵扣票面税额

从销售方取得的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抵扣。当月认证当月抵扣。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面 “纳税人识别号”栏内打印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如购买方需要抵扣增值税税款,该栏必须填写,其他情况可为空。

抵扣方式—认证申报抵扣,当月认证当月抵扣:

1.取得的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2017年6月30日(含)前开具的,在180日内认证抵扣。

2.取得的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自2017年7月1日(含)后开具的,在360日内认证抵扣。


3.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正常情况—先比对后抵扣票面税额

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需经税务机关稽核比对相符后,其增值税额方能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抵扣方式—认证申报抵扣,当月认证当月抵扣:

1.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2017年6月30日(含)前开具的,在180日内申请稽核比对。

2.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自2017年7月1日(含)后开具的,在360日内申请稽核比对。


4.农产品收购发票

正常情况—计算抵扣没有认证期限

2017年7月1日起,企业在购进农产品时,应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5.农产品销售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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