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法学学术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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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2017年第2期

法学学术前沿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4-15 08:39

正文


□[特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制定

张鸣起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典起草研究领导小组组长

内容提要: 《民法总则》的制定过程可以从政治决定与政治推动、立法进程、学者和公众参与三方面进行阐述。《民法总则》在承继《民法通则》相关制度的基础上 又有重大的理论创新 其规定具备体系性与合理性。《民法通则》以来的中国民事立法 曾受到德国民法和前苏俄民法的影响 但是探索和走出了一条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 道路。《民法总则》的制定是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体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注重对民事权利的保护 提升了公民的人身权地位 实现了维护公有制的经济基础与财产权平等保护之间的合理平衡 充分体现了保护个人信息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时代特征、巩固社会主义制度与发展市场经济的历史任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求以及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的发展理念。

关键词: 《民法总则》 《民法总则》的立法过程 《民法总则》的主要特色


[本期聚焦: 民法分则立法研究 ]


民法分则合同编立法研究

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

内容提要: 在民法总则制定后,立法已展开民法分则的编纂工作。合同编的编纂应当协调好与民法总则的相互关系,在我国立法机关决定不再制定独立的债法总则的背景下,合同编应当发挥债法总则的功能。为适应现代社会和经济交易的发展需要,合同编应充分发挥合同法组织经济的功能。在充分吸收司法解释和审判经验的基础上,应当及时清理滞后规则,补充法律漏洞,完善合同订立、履行制度、解除、违约责任和合同解释等制度,明确规定情事变更原则,协调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之间的关系,为制定一部科学的民法典奠定基础。

关键词: 民法典编纂  合同编  债法总则  违约责任  合同解释


民法分则物权编立法研究

崔建远 暨南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周 讲席教授

内容摘要: 编纂中国民法典 仍应设置物权编 而非财产法编。在物权种类上 应当缓和物权法定主义 保持物权种类的多样性和开放性 增设居住权、典权和农地经营权 区分地表、地上和地下三种不同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承认法定地役权制度。在物权效力 应当明确物权的追及效力 取消抵押物转让需要取得抵押权人同意的规定 协调海域使用权与其他权利之间的关系 妥善设计房地权属的基本内容及其例外规则。在物权变动上 明确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都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指示交付无须以 依法占有 为前提 基于法律行为的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以交付为生效要件、登记为对抗要件 增加添附、先占等作为物权变动的原因。在物权客体上 创设共用物制度 慎重对待 动产用益物权 明确矿藏、水流等特殊客体的法律地位。

关键词: 物权编立法  物权法定主义 物权变动  物权客体


民法分则继承编立法研究

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

内容提要: 1985 年制定的《继承法》 由于受到计划经济和普遍贫穷的历史局限 存在较多缺陷 不能适应当今我国市场经济下遗产流转的需要。在编纂民法典、将《继承法》修订为 民法分则继承编时 应当抓住机遇 对我国现行继承制度进行全面改革。继承编入典应当坚持的指导思想:一是继承制度与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相一致原则 二是继承制度繁简与社会实际需要相一致原则 三是继承制度与遗产流转规律相一致原则 四是继承法改革与婚姻家庭制度等民法制度改革相一致原则 五是肃清 的思想与坚持民族习惯相一致原则。基于这些指导思想 继承编的制定应该妥当设计篇章结构、具体安排规范内容 对继承的一般规则、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遗赠扶养协议和继承协议、遗产的分割等制度全面作出具体规定 为自然人对其身后遗产的支配自由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

关键词: 民法典  继承编立法  指导思想  具体意见


[学术专论]


基本权利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及其限度

刘志刚: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内容摘要: 基本权利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是基本权利进入民法场域的重要管道。这种影响不是通过基本权利对民事法律行为的直接适用实现的 而是通过公法性强制规范和公序良俗原则发挥其影响。违反公法性强制规范不足以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产生绝对否定性的影响 法院审查和判断的准则是:否认违反公法性强制规范之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是否会构成对相关基本权利的过当侵害。是否构成过当侵害的判断标准是比例原则。违反公序良俗是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一个重要原因。法官在适用公序良俗原则判断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时候 必须借助基本权利对其进行客观化塑造 但必须对注入私法场域的基本权利进行流量控制。

关键词: 基本权利  民事法律行为  公法性强制规范  私法自治


署名权主体规则的困惑及思考

张  玲 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内容提要: 我国著作权法有关作者、著作权人、署名权的规则 没有明确署名权的主体究竟是作者还是著作权人 需要在考察域外立法例的基础上 从法理层面进行分析论证 重新审视作品、作者、署名权、著作权背后的价值理念 重构作品之上的权利体系。应该采用二元论 将作者权与著作权分置。作者权定性为作品创作事实的确认机制 由创作者独享;著 作权定性为作品经济利益的分配机制 由创作者与投资者分享。作者权中的署名权是表明创作者的身份 著作权中的署名权是表明著作权人的身份。

关键词: 作者  著作权人 署名权  作品权利体系


股东会与董事会分权制度研究

许  可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师,博士后

内容提要: 公司权力如何在股东会和董事会之间分配是公司法的核心问题之一。在股东优位主义和董事会优位主义的脉络下 我国学者多认为中国公司法偏向前者 而后者为世界潮流。然而 比较法上的观察表明:各国并无一定之规 我国法亦有另外解释的可能。因此 公司分权的道路选择不应以一国一地的做法为圭臬 而应诉诸功能进路和经济分析。基于交易成本节省的原则 不同类型的公司权力应 在充分考量具体情势的前提下 在股东会和董事会之间妥当分配 最终令股东会和董事会各自享有独立且对等的权力 并通过合作共同促进公司治理的提升 这就是股东会和董事会 同等主义 的意义所在。

关键词: 股东优位主义  董事会优位主义  交易成本  分权  同等主义


虚拟财产的刑法属性及其保护路径

陈兴良 北京大学法学院兴发岩梅讲席教授,博士生导师

内容提要: 虚拟财产是网络衍生物 随着网络在社会生活中的普及 虚拟财产的重要性进一步凸显。法律上如何看待虚拟财产的属性 在刑法学界存在较大争议 而这个问题关系到对侵犯虚拟财产案件的定罪量刑 所以极为重要。本文从民刑的双重视角 对虚拟财产的财物属性和权利属性进行了探讨;通过司法实践中的三个案例 概述了我国司法实践中对虚拟财产从非财物到财物再到数据的演变过程。本文认为 我国刑法中的财物是一个包括了有体物、无体物和财产性利益的最为广义的概念 因此完全能够涵盖虚拟财产;对于具有财产价值的虚拟财产应当按照财物予以刑事保护。

关键词: 虚拟财产  财物  有体物  无体物  财产性利益


证据链与结构主义

栗  峥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

内容提要: 证据是事 实的理由 证据链是证据的理由或称理由的理由 它决定着司法证明的逻辑命脉。 完整的证据链 是证成事实的核心标准 其意义重大。就性质而言 证据链属于 非必要的但充分的条件中一个不充分但必要 的链条 具有 偶然中的必然 基于认知的证成 等属性。通过 有助益的支撑 的似真推理 可以搭建证据之间最大可能性的支持链接。建立证据链的功能在于:推进证据分类 实现分类证据的可视化;以 涌现 的方式代替因果逻辑;实现对威格莫尔图表法的突破与超越。基于证据链对司法证明展开的逻辑分析属结构主义路径 相比于证据的实质性意义 结构主义更注重证据的关系性意义 它认为只有在证据的相互解释与相互界定的结构之中 证明才有价值。在结构主义看来 真实是被结构生产出来的。

关键词: 证据链  结构主义  真实


中国与“一带一路”国家税收协定优惠安排与适用争议研究

崔晓静 武汉大学法学院国际法所教授 博士生导师

内容提要: 走出去 企业在 一带一路 国家投资过程中可能面临企业的同一笔所得被重复征税、未能在东道国享受本应该享受的税收待遇或税收优惠 存在受到税收歧视或者不公平待遇等多种税收风险 以及在投资过程中与当地税务 机关发生的税务争议如何解决等问题。企业在 一带一路 沿线国家进行投资时 要注意了解投资东道国与我国签订的税收协定的内容 主动利用利息、股息、特许权使用费等协定优惠安排 降低企业涉税风险和成本。在与投资东道国发生税务争议时 要注意向我国税务主管当局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寻求救济 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 一带一路  税收协定优惠  国际避税  相互协商程序


[立法与司法研究]


论网络服务商版权内容过滤义务

崔国斌 清华大学 法学院副教授 法学博士

内容提要: 网络版权内容过滤技术的进步 将使得版权侵权的预防方式发生革命性变化。网络安全港规则已经成为充分利用这一技术的法律障碍。著作权法应适当修正这一规则 引导网络服务商与著作权人合作建立合理的版权内容过滤机制 自动识别和阻止用户的版权侵权行为。这将节省著作权人监督网络和发送侵权通知的成本 也降低网络服务商处理侵权通知的成本。通过设定合理的技术过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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