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旦刚过就看到了一则新闻,可算是2022年的“新年第一惊”:
新闻的大意是讲,法律不允许“同居行为”,但并没有哪个条款是写明了不允许“出轨”。
也就是说,
想要单纯以“出轨”来请求离婚,可能是不被支持的。
真正要拿出的证据,不能仅仅是证明配偶存在不忠行为,还必须要能证明配偶与他人同居,造成夫妻感情破裂,才算符合标准。
而且,法律规定,这个同居行为是指长期、稳定的共同居住,也就是说你拿到了对方和小三开房的证明,还不能证明同居,“不能以此作为起诉离婚的理由,更不能以此作为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
看着特别来气是不是?
从法律上来讲,这样的法规可能是为了“防止轻率离婚”,但对于个体来讲,一定会增加离婚难度,让一些本就陷入婚姻泥沼的人更加难以保障自己的权益。
其实,去年年底大家在吃明星离婚瓜的时候,网络上就已经掀起了一股对“在婚姻中如何保护自己”这个问题的热烈讨论。
以前总有人觉得,结了婚就是一家人,何必分得那么清楚。要是彼此都防备着,伤了感情,也不利于婚姻的长久维系。
可事实上,这个古早的观念早就被现实的种种复杂、抓马和魔幻打了无数次脸。
在婚姻中谈利益,在爱情中谈钱财,都并不是什么“伤感情”的事情。
即使一段亲密关系经营得再亲密无间,再不分你我,再水乳交融,也应该始终留给自己一份清醒。
当这段关系真的无法继续的时候,能留给自己一个体面的退路
,守住本属于自己的权益,不要让自己伤得一败涂地。
在婚姻中保护自己的方法,更多的应该来源于对政策法规的了解和熟知。这方面,对于非法律领域的普通人来说,可能是盲区。
所以,我找来了《好的婚姻,要守护财产和爱》这本书。
作者吴杰臻是一位离婚律师,“常年在离婚场上厮杀,目睹了离婚百态”。
正因有着这样的经验,
作者在书中总结了许多婚姻中面临着的有关个人权益的风险、安全漏洞
,可能都是我们平时不了解、意识不到的地方。
我不否认,婚姻需要足够的信任,处处堤防的日子和关系让人心累,就像变了质的食物一样。
但爱与亲密,并不等于盲从,也不等于放弃保护自己的权利。
在我看来,不论男人还是女人,只要有意想要走入婚姻,或者正在经历、准备结束一段这样的关系的人,都应该来读一读这本书。
今天就用这篇读书笔记把书里一些有用的信息和观点分享给大家,
咱们一起,在围城里做一个清醒的成年人,修好这堂婚姻里的必修课。
2011年,《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一些新的改变带来了一场轰轰烈烈的婚姻家庭理念变革。
作者总结了婚姻法中的三大隐藏含义:
新婚姻法反对“不劳而获”,夫妻共同财富,只有婚后共同创造
关于“婚前财产不因婚龄变共有”这个变化,其实很多人都已经了解了。比如,男方婚前买的房子,就算是他的个人财产,不论结婚多少年之后,也不会变成夫妻共有财产。
但其实,关于这一点还有很多特别细节的地方,值得讨论。
一些看似是婚后购买的房产,也未必就一定是共有财产。
比如男方结婚前,有一笔30万的存款和一套房产。婚后,为了改善居住条件,把婚前这套房子卖掉了,用售房款和30万人民币存款买了另外一套房子。但其实,
因为购房的资金来源属于婚前财产,所以这套婚后购得的新房子依然属于男方的个人房产。
再比如,结婚之后夫妻俩买房子的钱,如果是由男方家父母出资的,且在房产证上如果只写了男方的名字,那这套房依然会算作男方的个人财产,和女方没关系。
以上性别只是举例,性别对调依然成立。
作者讲了一个自己多年做离婚律师观察到的有趣现象,那就是,来打离婚官司的时候,要求对方净身出户,或者希望分到更多财产的,往往女性的占比要比男性更多。
难道因为现实里出轨的大多都是男性?其实也并非如此。即便是女性出轨,男性要求对方净身出户的比例也并不高。
要究其原因,可能更多地集中在女性对家庭的无偿付出
。要说法律不承认家务劳动的价值,好像也不那么准确,因为毕竟,婚姻法规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的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
那既然如此,女性争取的又是哪部分权益呢?其实,是对方自身的无形资产,比如可实现财富、地位、名声等元素的自身价值。
有人可能要打抱不平了,说“自身价值是自己努力而得,自己没那个能力,却要分对方这部分无形资产,是不是太痴心妄想?”
话不能这样讲。其实,
在婚姻家庭中,某一方要取得这样的“自身优势”,不仅是靠自己的努力,还需要依赖另一半在家庭劳务中的无偿付出。
比如某个家庭,男方在外面拼事业,取得了不错的成绩。但一心扑在事业上,势必意味着没时间料理家务、照看孩子,妻子可能为了顾全大局,要辞职做全职太太,一手操持家里的大事小情。
这种情况下,如果双方离婚,男方即便净身出户,也依然拥有东山再起的能力。也许,靠着自己在事业上的成就,没几年就能积累到与上一段婚姻相等的财产。
但女方则不同,因为辞职做全职太太,她错过了最黄金的职业上升期,离婚后想要重新回归职场,也并非易事。也许,她只能指望着眼前的财产过日子,所以,也不难理解她会在离婚时要求多分一些财产。
关于这一点,自2021年1月1日起,我国《民法典》实施后,也带来了一些改变。
“不管夫妻采用‘分别财产制’还是‘共同财产制’,长期从事家务的一方终于可以在离婚时要求家务补偿了。负担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压缩自我发展的空间,付出了个人工作选择、收入能力等方面的成本机会。另一方因此获得的有形财产利益、无形财产利益及可期待的财产利益,均应纳入经济补偿数额的计算范畴。”
不过虽然法律有了明文的规定,但执行起来却未必如我们想象的那般理想。作者随机抽选了172例裁判文书,其中只有不到三分之一的案例支持家务补偿,大多数判决金额在5000元至50000元。
由此可见,要想建立公平合理的家务补偿制度,我们仍有很长一段路要走。
即便是符合新婚姻法规定的“共同财产”,在一些其他法律法规下,这份“共同财产”也可能与你无关。
比如,一对夫妻婚后存了200万,但这200万都在丈夫的账户里,某天男方偷偷在别的城市买套房子。此后女方知道了,也并没有对这套房子太上心,就知道有这么个存在,房产登记资料自己可能都没看过。
某一天,两个人闹离婚。女方想要分割这套外地的房产,从法律来讲,这套房的确属于婚后财产,但法院需要她提供房产登记资料。
女方去房管局,提供丈夫的名字、身份证号,却没法查他名下的房产。
因为我们有规定,
除非是房屋的名义所有权人,否则不能“以名查房”,
需要提供房产证号码或房产准确地址才可以查询。
这时候,一问三不知的女方就相当被动了。
不仅是房产,还有查询银行账户,即便是法院也没办法凭名字去调取某人账户的流水,而必须要提供具体的银行账号。所以,如果在婚姻中,
夫妻某一方根本就不知道对方存款的银行卡账户,想要分割这部分财产也会陷入被动。
即便是掌握了对方的银行账户信息,在法院调取流水的时候,还会有一些原则,让一部分人陷入被动。
比如,如果没有确凿充分的证据,证明夫妻两人感情不和、恶化、分居的时间,法院调取的流水一般就是起诉离婚前一年。
但这里就有个问题了,如果是买了两年、三年的定期存款、理财,在尚未到期的时候,只调取一年的流水,就根本查不到这笔钱,比如上百万的大额理财,想要分割这部分财产,会非常被动。
很多人都明白,婚前买房写谁的名字很重要;但
对于婚后买房,写谁的名字,是被很多人忽略的一个点。
吴律师就在书中为大家总结了几点,有关婚后买房容易被忽视的问题:
婚后购买的房产,本来是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当只写一人名字时,就需要对方签署一份放弃产权声明。
而这份声明,在离婚分割财产时,是否会被当成夫妻财产的书面约定,就需要法院来判决。也就是说,
本应理所应当属于共有的财产,却因为这份声明而增加了属性的不确定性。
只写一人名字,那个人将可拥有单方出售或抵押房屋的权利
2008年《物权法》出台之后,在产权证上只有夫妻双方一人名字的时候,越来越多城市的房屋过户也已经不需要配偶签字。
也就是说,房屋所有人可以不经过对方同意,单方面出售、抵押房屋。
如果一方瞒着另一方把房屋抵押了呢?想想就觉得,这样做简直是充满了各种风险。
除了产权署名问题,还有一种情况是婚后某一方父母出资买房,并且房产证写了小两口的名字。按说,这种情况,已经明确属于是父母赠与,房产属于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
但作者在书中讲了一些案例,就是当夫妻两个人情感破裂,离婚的时候闹得很僵,很不愉快的时候,曾经出资买房的父母,可能会与孩子临时补签借据,证明当时出资买房的钱款并非赠予。
按理说,法院在裁决的时候,应该考虑到借据的真实性。但因为现在房产总价过高,而类似案件频繁发生,所以
近年来的司法判决也会考虑到底是保护婚姻中的无形付出更重要,还是要保护老人的养老钱更重要。
显然,如果法院更倾向于后者,在裁决的时候,也会有所倾斜。
就像作者所观察到的,近来法院似乎有改变举证责任的趋势,要求被资助方来证明是赠与。如果拿不出相应的证据来,就会被推定借款成立。
明明当时讲好了,是父母资助小两口买房,结果离婚时却变成了“借款”。不但不能按照共同财产分割,还得要求另一方把这个借款还上,这一点,真是让许多经历过的人都大呼魔幻。
所以,作者提醒大家,
遇到这种情况,最好和出资方的父母以书面方式明确出出资性质。
但提醒归提醒,谁都知道,操作起来还是有一定难度的。毕竟一家人还要写个书面文件,有时候可能老人在情感上又接受不了。
除了以上这些情况,书中在房产方面还举了很多其他例子,比如婚后如果要改善住房,用婚前房子进行置换时,产权名字、房款来源等都会影响离婚时的财产分割。
想了解更详细的内容,可以读一读书里的这部分内容,相信会有不少收获。
房屋这样的不动产,在归属上可能颇为复杂,而其它大部分的财产归属其实还都比较好判断。
在书中吴律师为大家做了总结,
我们这里挑几个容易被大家忽视的来分享:
婚前财产在婚后的收益,原则上归共同所有,但也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比如,婚前个人存款100万,在婚后到期,产生5万元利息,那这个利息就是共有的。
再比如婚前购买股票100万元,在离婚时市值变为150万元,
那增值的这部分算不算共有,还要看婚后有没有对股票进行过抛售、买卖等操作
,如果操作过就算是共有,否则就算是个人婚前财产。
因为法律上有一个规定,
“增值”这部分想要算共有,就必须是“主动增值”,
也就是说通过夫妻投入时间、智力、金钱、劳动而得的。
否则,增值的部分就算“自然增值”。比如婚前房屋市值300万元,离婚时市值500万元,那这部分增值完全是市场行情所致,就不能算共有财产。
还有一些情况更为复杂,比如婚前投资公司,婚后公司上市,股票市值增长等等,感兴趣的朋友可以到书中去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