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10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博鳌亚洲论坛上发表重要讲话提到,
“中国将采取对外开放的重大举措,其中在服务业特别是金融业方面,放宽银行、证券、保险行业外资股比限制的重大措施要确保落地,放宽外资金融机构设立限制,扩大外资金融机构在华业务范围,拓宽中外金融市场合作领域。
”金融开放主要包括资本项目自由化和金融服务业开放这两方面的内容,在本文中我们主要介绍金融服务业的开放(即允许外资机构在中国开办金融业务)。
1、金融业开放的砥砺之路
近年来,我国整体的对外开放进程正在加快,金融业也在对外开放的潮流中砥砺前行。
客观地讲,我国金融业的对外暂时还落后于整体开放进程。
在这里,我们用开放指数衡量金融业的对外开放程度:
开放指数=1-金融业FDI限制指数
其中: 金融业FDI限制指数来源于OECD的官网,0代表“完全不开放”,1代表“完全开放”。
从国际横向比较上看,
我国金融业的开放程度仅高于缅甸等国家,与OECD国家的平均水平相比存在一定的差距。此外,越南等国家相比,我国金融开放程度处于较低的位置。
我国金融业对外资的开放程度仅高于缅甸,整体处于相对较弱的状态,金融业对外开放的空间较大。
目前,我国的金融开放指数为0.51,远超2003年的0.32。这显示出过去的15年内,我们的金融开放进程取得了明显的突破。但是,我们的开放程度仍处于G20国家的底部。
多数G20国家的开放指数处于0.9-1.0之间,我国相当于这些国家的一半,这说明未来我们还有巨大的增长潜力。
2、各领域的开放现状
金融业主要包括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当前各个细分领域的对外开放水平各有差异,
整体来讲:保险业的开放程度较高,银行次之,证券行业的开放程度最低。
2.1、银行业
从银行业来看,
外资银行在我国银行体系总资产占比较低,且逐年下降。
银监会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底,我国外资银行资产总额为2.93万亿,在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资产中占比约为1.26%,且这一比例从2011年以来持续降低。这主要是因为近10年来我国银行业快速扩张的同时,外资银行的发展步伐相对较慢。
除了规模占比较低,外资银行在我国的盈利能力并不理想。银监会的数据显示,
外资银行的资产利润率明显低于全国商业银行的平均水平
,虽然近年来国内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略有下调,但两者差距并未明显收窄。2017年末,外资银行总资产利润率为0.48%,仅为全国银行业平均盈利水平的一半。
2.2、保险业
与我国银行业的开放程度相比,我国在保险业的开放程度较高。外资保险公司在我国的资产规模扩张较快,从2004年的413.05亿元增长到2016年的9118.07 亿元。2016年末,外资公司总资产占保险公司总资产的比例为5.93%,虽然较2015年略有下降,但从历史来看,整体处于快步上升的水平。
从保险的种类来看,外资保险业务主要的开展领域是寿险。这与我国财险业务主要以车险为主有关,外资公司受制于服务网点有限等因素,参与度较低。外资保险公司寿险业务品种较为丰富,参与度相对较高。
2.3、证券业
外资参与我国证券市场的主要途径为基金,一方面表现为QFII投资额度中基金公司的占比较高,另一方面表现为外资对基金公司的股权参与比例高于券商。
2.3.1、基金公司
2017年末,我国基金公司总数为113家,其中外资参股家数45家,占比为39.82%,占比有所下降。占比小幅下降的原因,主要是因为这几年中内资基金公司增加较多,而外资基金公司数量较为稳定。
2.3.2、证券公司
截止2018年1月27日证监会的最新公告,我国当前证券公司总数为131家,基本上国内控股的法人主体,其中外资参股为13家。仅1家为外资控股,持股比例为51%。2017年12月7日,汇丰前海证券作为境内首家外资控股的综合类证券公司在深圳开业。
3、金融开放政策脉络
在进入WTO时,我们曾对金融开放做出过承诺,后期也如约做出了兑现。对比WTO时的承诺以及现行的准入政策,以及未来拟调整的准入政策(注:我们依照的是监管机构的宣传口径),我们不难发现我国的金融开放一直在砥砺前行,一直在做着实实在在的改善。
3.1、银行业准入政策
3.1.1、WTO的承诺
业务范畴:
(1)外国银行可接受公众存款和其他应付资金。
(2)可进行所有类型的贷款。
(3)可与中资银行在同等时间内开展金融租赁业务。
(4)可开展所有支付和汇划服务。
(5)可进行担保、承诺与外汇交易。
(6)在五年内逐渐取消对承诺开放的外资银行服务在地域和业务等方面的限制。
3.1.2、当前准入政策
业务范畴: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可享受“国民待遇”,即可经营针对中国公民和企业的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承兑贴现等人民币业务,在人行批准后,还可经营结售汇业务,但非独立法人的外资银行,经营范围仍限于境外客户。
(2)《关于外资银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和交易企业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1)允许外资银行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企业债券的投资和交易;2)批准外资银行发行二级资本工具。
(3)《关于外资银行开展部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1)外资银行可依法开展国债承销业务、托管业务以及财务顾问等咨询业务,且开展上述业务不需获得银监会的行政许可,采取事后报告制;2)外资银行可以与母行集团开展内部业务协作,为“走出去”的企业的境外发债、上市、并购、融资等活动提供自合金融服务;3)允许外资银行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依法投资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
(4)《中国银监会关于修改〈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决定》:取消外资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代客境外理财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被清算的外资金融机构提取生息资产四项业务的审批,实行报告制,强化事中和事后动态审慎监管。
股权比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允许外资行以独立法人的形式存在。
(6)《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单个境外金融机构向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多个境外金融机构对非上市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5%,战略投资者需持有股权3年以上。
3.1.3、未来拟调整的准入政策
2017年11月国新办吹风会上,财政部副部长朱光耀:取消对中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外资单一持股不超过20%、合计持股不超过25%的持股比例限制,实施内外一致的银行业股权投资比例规则。
3.2、保险业准入政策
3.2.1、WTO的承诺
业务范畴:
(1)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向在华外商投资企业提供财产险以及与之相关的责任险和信用险服务。
(2)允许外国保险公司向外国公民和中国公民提供个人(非团体)寿险服务。
(3)逐步取消保险公司的业务经营地域限制,并在3年内完成。
股权比例:
(4)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在华设立分公司或合资公司,加入2年内,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设立独资子公司。
(5)允许外国寿险公司在华设立合资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50%。
(6)允许所有保险公司在华设立国内分支机构。
3.2.2、当前准入政策
业务范畴:
(1)除外资财险公司不得经营法定保险以外,在业务方面外资保险公司已享受国民待遇。
(2)2012年,正式向外资财险公司开放机动车交强险市场。
股权比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主要有寿险与财险两个方面:1)寿险:外国保险公司与中国的公司、企业合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资寿险公司,其中外资比例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0%,但对此前成立的公司不做追溯。2)财险:没有对外资股东持股限制的规定,已经全面放开。
3.2.3、未来拟调整的准入政策
2017年11月国新办吹风会上,财政部副部长朱光耀:3年后将单个或多个外国投资者投资设立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的投资比例放宽至51%,5年后投资比例不受限制。
3.3、证券业准入政策
3.3.1、WTO的承诺
业务范畴:
(1)外国证券机构可直接从事B股交易。
(2)外国证券机构驻华代表处可以成为所有证券交易所的特别会员。
(3)外国证券类经营机构可以从事财务顾问、金融咨询等金融咨询类业务。
股权比例:
(4)允许外国机构设立合营公司,从事国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外资比例不超过33%,加入后3年内,外资比例不超过49%。
(5)加入后3年内,允许外国证券公司设立合营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1/3。合营公司可以(不通过中介)从事A股的承销,B股和H股、政府和公司债券的承销和交易,以及发起设立基金。
3.3.2、当前准入政策
业务范畴:
(1)《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1)股票(包括人民币普通股、外资股)和债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的承销与保荐;2)外资股的经纪;3)债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的经纪和自营;4)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2)2008年之后,我国不再给合资券商发放证券经纪业务牌照。直到2015年底,瑞信方正才被授予经纪业务的资格,但仅限于在深圳前海地区开展该业务。
(3)合资券商主要以投行业务为主。
股权比例:
(4)《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主要有两点:1)外资在合资证券公司的持股比例不超过49%;2)单个境外投资者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的比例不得超过20%;全部境外投资者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的比例不得超过25%。
(5)《补充协议十》、《补充协议十》(合称“CEPA补充协议十”):允许符合设立外资参股证券公司条件的港资/澳资金融机构按照内地有关规定在上海市、广东省、深圳市各设立1家两地合资的全牌照证券公司,港资/澳资合并持股比例最高可达51%,内地股东不限于证券公司。境内首家境外股东控股的证券公司——汇丰前海证券根据此协议成立。
3.3.3、未来拟调整的准入政策
业务范畴:
(1)《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允许新设合资证券公司根据自身情况,依法有序申请证券业务,初始业务范围需与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的证券业务经验相匹配。
股权比例:
(2)《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1)允许外资控股合资证券公司。境外股东应当以自由兑换货币出资。境外股东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外商投资证券公司股权比例,累计不得超过我国证券业对外开放所作的承诺且原则上不得低于25%。内资证券公司依法变更为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的,境外股东持股比例下限不受25%的限制;2)全部境外投资者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的比例不得超过我国证券业对外开放所作的承诺。
(3)2017年11月国新办吹风会上,财政部副部长朱光耀:将单个或多个外国投资者直接或间接投资证券、基金管理、期货公司的投资比例限制放宽至51%,上述措施实施3 年后,投资比例不受限制。
4、金融开放将明显提升
中国金融业的对外开放砥砺前行,已取得了辉煌的成绩。2018年4月10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博鳌论坛的讲话将成为我国金融开放重要里程碑,未来我国金融开放的速度将会进一步加快。通过深化改革,继续扩大开放,我国金融业竞争力将明显提升,资本市场将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