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2日,倪某甲以工程项目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金某借款20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一个月。到期后,倪某甲仅归还15万元。2022年5月中旬,倪某甲因债务缠身自杀身亡。倪某甲死亡后,金某和其他10名债权人先后诉至法院,要求倪某甲的妻子裘某、倪某甲的父亲倪某乙、倪某甲的母亲黄某、倪某甲的儿子倪某丙在继承倪某甲的遗产范围内共同归还债务。审理中,倪某甲的父亲倪某乙、母亲黄某、妻子裘某、儿子倪某丙均认可倪某甲尚欠金某借款本金185万元。裘某表示放弃继承倪某甲的遗产。倪某丙表示因其系未成年人,缺乏劳动能力,母亲裘某月收入1万元左右,要求在倪某甲的遗产范围内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倪某甲名下遗留一套房产,该房产扣除尚欠银行贷款后余额1400万元左右。本案和其他已结案件的债权金额已超1500万元。该房产不足以偿还倪某甲所负所有债务。倪某丙9岁,在校就读,裘某月收入1万元左右。倪某乙月收入7600多元,黄某月收入4600多元。裘某与倪某丙居住在倪某甲遗留的房屋内,倪某乙夫妇在外租房居住。
法院经审
理认为,
考虑到倪某甲死亡时,倪某丙系未成年人,缺乏劳动能力,且倪某丙的母亲裘某收入不高,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原则出发,应在倪某甲的遗产范围内为其保留一定的遗产份额,作为其未来生活的保障。具体数额应根据倪某甲的负债情况、遗产价值、裘某的负担能力、倪某丙的实际生活需要及当地的基本生活水平等情况综合考虑。
法院于2023年4月10日判决:在倪某甲的遗产范围内,为倪某丙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16万元后,倪某丙、倪某乙、黄某于继承倪某甲的遗产范围内共同归还金某借款本金185万元并支付违约金。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金某与其他案件的债权人申请执行后,法官及时与执行局沟通,确保在倪某甲的遗产范围内先行执行为倪某丙保留的遗产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