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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删差评、骚扰威胁用户最高罚50万!电信诈骗3000元就可判刑!

新北方  · 公众号  · 沈阳  · 2016-12-20 20:06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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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大家有没有这样的经历

网购的东西明显货不对版

给了差评

接着就接到了商家的电话

先是好言相劝

你要是不同意的话就开始威胁:

不删差评就等着没完没了的骚扰电话吧!

今后这帮商家有招治了!

因为

电子商务法要来了!

 

1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进行首次审议。这部酝酿了三年多的草案中,基本明确了电子商务的经营主体、交易与服务、交易保障、跨境电商、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内容。


快递发生延误、丢失、损毁  

物流公司应依法赔偿


网购商品离不开快递服务,快递遇到延期、丢失、损毁的现象也时有发生,电子商务法草案对于此类快递服务问题也作出了针对性的规定。


 


草案第三十九条规定,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在服务过程中,电子商务交易物品发生延误、丢失、损毁或者短少的,应当依法赔偿。以加盟方式提供快递物流服务的,加盟方与被加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刷单、威胁买家改评价  

最高可罚50万


草案第五十六条规定,从事电子商务活动,不得实施损害电子商务信用评价的行为。

 



有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有偿或者以其他条件换取有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者他人提升商业信誉;骚扰或者威胁交易对方,迫使其违背意愿作出、修改、删除商品或者服务评价等行为。由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网购商品质量有问题

可要求第三方平台先行赔偿


草案指出,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其提供的商品质量负责,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其提供的服务质量负责。消费者通过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商品生产者、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要求赔偿。

 

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不能向消费者提供平台内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其他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先行赔偿;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向消费者赔偿后,有权向平台内经营者追偿。

 

草案还规定,当消费者与商家发生争议时,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应当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个人信息泄露时

电商经营者应及时告知用户


草案明确“个人信息”是指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在电子商务活动中收集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方式、位置信息、银行卡信息、交易记录、支付记录、快递物流记录等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用户的信息。

 

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用户个人信息泄露、丢失、毁损时,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针对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未履行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草案明确,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可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的确

网购后不少消费者

都会接到其它卖家的推销电话或者短信

个人信息泄露也是大家担心的问题

如果这些信息再让骗子知道

那就更让人心塞了


 

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正式公布了《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提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社会危害性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必须坚决依法予以严惩。


 

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意见》明确: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诈骗价值3000元以上可判刑

3万元以上诈骗即认定“数额巨大”

超50万最高可判无期

 

《意见》针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性质和特点,实行全国统一数额标准和数额幅度底线标准。电信网络诈骗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也就是说,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以上的可判刑,诈骗公私财物价值50万元以上的,最高可判无期徒刑。


 


诈骗信息网页浏览量超5000次

可判3-10年


众所周知,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骗得财物的,以诈骗罪(既遂)定罪处罚。但诈骗数额难以查证,该怎么判呢?

 

对此,上述《意见》明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量达到相应标准十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1.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或者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2.在互联网上发布诈骗信息,页面浏览量累计五千次以上的。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骗子撰写“剧本”

以诈骗共同犯罪论处


一些为诈骗分子出谋划策、撰写“剧本”的人,需要承担责任么?

 

此次发布的《意见》明确:负责招募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或者制作、提供诈骗方案、术语清单、语音包、信息等的,以诈骗共同犯罪论处。

 

《意见》进一步明确,多人共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对其参与期间该诈骗团伙实施的全部诈骗行为承担责任。在其所参与的犯罪环节中起主要作用的,可以认定为主犯;起次要作用的,可以认定为从犯。

 


骗学生、骗老人…

将被从重处罚


该《意见》明确,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达到相应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从重处罚:

 

1、  包括造成严重后果的,如诈骗致人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


2、  犯罪手段恶劣的,如利用“钓鱼网站”、“木马”程序链接等进行诈骗的;


3、  以社会弱势群体为诈骗对象的,如诈骗残疾人、老年人、学生等;


4、  诈骗特定款物的,如诈骗扶贫、救济、优抚款物;


5、  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深的,如有诈骗前科又诈骗的;


6、  一些犯罪分子肆无忌惮,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诈骗,容易使人上当进而骗得巨额钱财,而且严重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和权威,必须严厉惩处;


7、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


8、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


9、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


10、利用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的。





来源:人民日报客户端、中国新闻网、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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