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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伦斯•弗里德曼:全球化的法律社会学

社会学吧  · 公众号  · 社会  · 2017-08-07 19:14

正文

如果商业和贸易是全球活动,生产和消费的文化也是全球活动,那么就必然有法律的全球化的部门。在现代世界,全球还是密集的、遍布的和渗透性的。某些法律秩序或法律文化必须在全球层次上运作。但是这些法律秩序和法律文化由什么构成?

在回答这个问题时我们必须小心不要夸大全球法律秩序的重要性。大多数律师仍然坚定地植根于他们自己的国家习惯和传统中,即使他们为跨国公司工作。这个法律世界,在某些方式上,可能是更原始的和较少现代生活的全球化部门。

但是,全球化的法律部门确实存在,而且它的重要性正在增长。这来自国际贸易和商业。有愈来愈多的跨国公司,它们在许多国家运作,有许多工厂、办公室、车间和分配中心遍布全世界。人们甚至能够说“生产的全球装配线”。

似乎十分清楚,法律领域的国际部门正在迅速增长。一个标志是跨国法律事务所的增加。例如,1995年华尔街著名的Sullivan and Cromwell律师事务所,除了在美国其他城市有分支机构之外,在巴黎、伦敦、香港、东京、法兰克福也有分支机构。

这样,法律世界就具有了高低双语现象——一种从语言学中借用的技术词汇,即两种非常不同的语言在整个的谈话共同体中共同产生,通常分为高和低两种形式。低的形式在家中、街上、大众文学中和肥皂剧中使用,而高的形式用于讲演、报纸和正式的文学中。高低双语现象在世界的许多部分都是共同的,它的一种温和的形式几乎是普遍的。

在波兰华沙一个著名的律师事务所有29名律师,其中26名能够讲流利的英语。在韩国的一个最大的事务所全部150名律师都是这样。英语的主导地位意味着签订合同的美国方式和美国人对法律的看法可能比其他国家对未来全球法律秩序有更大的影响。在法律的某些领域,美国的制度据说是更强大的模式。


实质与形式

法律秩序的全球化部门的特征是什么?从硬法来说:即条约、公约,关贸总协定之类的安排,像北美自由贸易协议和欧盟这样的地区性条约。它们中有些是真正国际的,有些则是地区的,但它们的目的都是跨国的影响。

有些“硬法”已经产生了所谓硬的制度——有执行规范和公约的权利和义务。世贸组织就是这样的例证。而所谓软法即国际习惯、实践和行为准则,在大量的文献中有些学者把它们描述为商人法。

但是,所有这些习惯和实践都是通过国家法院的执行才有效,据说它们是国家法所承认的国家法律和规则,或者一个合同的参加者可能已经允诺的法律。

新商人法特别与正在发展的国际仲裁领域相关,商人倾向于仲裁,它似乎没有诉讼那样激烈。

当然,没有进一步的研究,没有许多材料能够说明国际交易的制造者的规范、习惯和实践,正像很难说商人的地方的习惯和规范一样。研究太浅薄了。我怀疑交易或交易的制定在任何层次上有某些共同的特征。这是因为无计划的趋同——使现代世界的活法体系相互接近的过程——的渗透性的影响。这种趋同可能走多远是一个经验问题。

Janet Landa在她对海外华人的研究中试图使这样的思想系统化,既它只是在处理亲人或同一种族群体的成员的关系时才是有效率的。而美国的商业方式明显地更适合律师使用,则产生一种不同类型的合同法律实践。

随着商业进入国际领域,家庭企业也必须改造,美国化,他们将必须雇佣一批律师。这里,我们将再一次看到文化的首要地位——一种全球的经济和法律文化。

危险不幸与机会

危险和不幸的全球化——问题的国际化——也是法律秩序的一个重要方面。Ulrich Beck已经描述了所谓的危险的时候。他的著作吸引了大量的注意,是由于切尔诺贝利核电站的冲击。苏联时期核反应堆的失败,原子尘埃吹到欧洲邻国。这样的风,像全球变暖一样,并不尊重边境的存在。印度尼西亚燃烧的森林、酸雨、臭氧洞,这些都是超越国家利益的问题。

20世纪的强调人权的文化,很难使世界其他地区对大规模的屠杀视若无睹,即使它发生在一个国家的范围内。文化趋同不仅包括消费模式而且包括一种单一的伦理准则、人权准则的日益普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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