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加分政策
符合报考条件的退役士兵,笔试总成绩加5分。
(二)大学生“村官”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报考要求
在本省基层单位服务满2年以上且考核合格的大学生“村官”、西部计划志愿者(含青南计划 人员)、“三支一扶” 人员、特岗教师报考公务员时,按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厅、省公务员局《关于从大学生“村官”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中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有关问 题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1〕20号)有关规定执行。上述四类人员在基层服务的时 限、地点及考核情况分别由团省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认定。
(三)资格审查
省司法厅负责资格审查,负责做好考生报考专业和资格条件等咨询解释工作。
(四)笔试科目《申论》答题要求
本次报考藏汉双语职位的考生,《申论》答题时,可选择本自治州自治主体民族语言文字 答题。报考其他职位的考生,《申论》答题时,必须使用现代汉语答题,否则不计分;报 考具有藏语文字写作能力职位的考生,《申论》第二问必须用职位要求的民族语言文字答 题,不用职位要求的民族语言文字答题的取消本次考试录用资格。
(五)笔试成绩合格分数线
凡招录职位人数与资格复审人数比例为1:1的职位,笔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的进入下一 考录环节,未达到笔试合格分数线的人员取消进入下一考录环节资格。笔试成绩合格分数 线即所有进入资格复审人员(招录职位人数与资格复审人数比例为1:1职位进入资格复审 的人员除外)的最后一名成绩。
其它职位需要递补的人员,未达到笔试成绩合格分数线的不再递补。
(六)体能测评和藏语口语能力测试
面试前,所有资格复审通过的考生须进行体能测评;报考藏汉双语职位的考生须进行藏语 口语能力测试。体能测评和藏语口语能力测试工作由省司法厅组织。体能测评或藏语口语 能力测试不合格的,取消面试资格;空缺的面试名额,按所在职位的笔试总成绩从高到低 的顺序依次递补一次。
(七)开考比例
笔试的开考比例为招录人数与报考人数之比大于1:3。达不到开考比例的职位,按报名人 数确定该职位招录人数。进入面试人员按计划招录人数与面试人数之比为1:3确定;计划 招录人数与面试人数之比为1:1时,该职位考试总成绩最后一名考生的面试成绩未达到当 天参加本组所有面试人员平均分的,取消进入下一考录环节资格。
(八)总成绩并列的处理
笔试、面试结束后,考生总成绩出现并列的,按笔试成绩从高到低依次排序,确定进入下 一考录环节人选;笔试成绩相同的,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从高到低依次排序,确定进 入下一考录环节人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相同的,由省司法厅根据考察情况确定拟录 用人选。
(九)体检、考察
体检、考察人选根据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照1:1的比例确定。体检、考察的标准和 要求,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由省司法厅负责组织。体检环节需要递补的,按该职位的考 试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可递补一次。考察及以后的考录环节不再递补。
(十)学历
本《公告》中的所需专业是指通过考试取得专业学籍,并完成学业毕业的专业,学位证书 和所学的辅修专业不视为报考公务员的所需专业。招录职位专业以考生取得的学历证书中 的专业为准。取得国外学历证书的考生,应当有国家教育部门出具的学历认证报告。
(十一)基层服务年限
新录用的公务员,服务年限满5年(含试用期)后,方可交流到上级机关。
特别提醒广大考生,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务员主管部门和人事考试机构,不举 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与公务员考试相关的培训班或编印公务员考试复习教材资料,请 切勿上当受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