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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又来新规!剑指创新负债业务

新流财经  · 公众号  · 财经  · 2021-01-25 11:46

正文


近期,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负债质量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对智能存款、互联网存款等负债业务进行了严监管。办法指出,银行的创新负债业务不得以金融创新为名,变相逃避监管或损害消费者利益。


来源|WEMONEY研究室

作者|刘双霞


293万亿的银行负债资金迎来统一管理。


近期,监管对智能存款、互联网存款等负债业务进行了严监管。1月22日,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负债质量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办法》)对银行负债质量管理做了明确要求。监管指出,银行的创新负债业务不得以金融创新为名,变相逃避监管或损害消费者利益。


创新负债业务不得变相逃避监管


《办法》指出,商业银行开展负债业务创新活动,应当坚持依法合规和审慎原则,确保创新活动与本行的负债质量管理水平相适应,不得以金融创新为名,变相逃避监管或损害消费者利益。


商业银行负债主要包括存款、同业负债、应付债券和向央行借款,以存款为主体。据银保监会副主席梁涛最新披露的数据显示,2020年末,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负债达到293.1万亿元,同比增长10.2%。从我国商业银行负债结构看,存款是最主要的负债来源。数据显示,截至 2019 年 6 月末,上市银行总存款占总负债比例达到 76%。


相比大行和股份行,城商行、民营银行、农商行等中小银行受限于机构网点较少、获客渠道狭窄,吸储需求较为迫切。在此背景下,近两年市场推出了智能存款、按档计息互联网存款等存款创新产品或形式,增加了银行的负债业务风险。近期,监管对于各类创新性存款的监管都在一一收紧。


2019年10月18日,结构性存款监管的纲领性文件落地,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通知》,对结构性存款的销售、风险提示、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规定,同时提出限额管理的要求。2020年5月份以来,执行层面开始加强监管,在监管的不断规范下,结构性存款业务不断降温。


曾红极一时的靠档计息类智能存款也遭遇严管。2019年底,监管通过窗口指导,要求各银行立即停止办理关于定期存款提前支取靠档计息的相关业务,并逐步压缩该类业务存量。不少民营银行对此类产品先后进行限额、下调利率或者下架处理。


据了解,“靠档计息”存款产品违反了《储蓄管理条例》。根据《储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因此,定期存款提前支取应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不能靠档计息。


此外,银保监会、央行1月15日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开展个人存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叫停了商业银行通过非自营平台开展定期存款和定活两便存款业务。


《办法》进一步明确,商业银行应当严格执行存款利率和计结息管理及规范吸收存款行为等有关规定,不得采取违规返利吸存、通过第三方中介吸存、延迟支付吸存、以贷转存吸存、提前支取靠档计息等违规手段吸收和虚增存款。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吸收存款的,应当遵守相关监管规定。


建立创新管理机制,负债质量纳入绩效考评


此次《办法》要求,银行要建立业务创新管理机制。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负债业务创新管理机制,在引入新产品、新客户、新流程、新技术手段前,应当充分识别和评估其包含的各类风险以及对整体负债质量的影响,并制定相应风险管理措施。引入并运行后,应加强日常监测,定期评估相应措施的有效性,并根据需要及时进行调整。


此前,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局局长孙天琦就曾表示,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平台揽存的模式突破了地方法人银行经营的地域限制,部分地方银行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得以从全国吸收存款,从负债业务看已成为全国性银行,此类存款的流动性特点也有别于传统储蓄存款,风险管理和监管要能跟得上。


对于负债质量的具体管理,监管指出,负债质量纳入绩效考评,但不得以市场份额、排名为考评指标。


《办法》指出,商业银行应将负债质量纳入绩效考评体系,并设定科学合理的考核指标,突出合规经营和风险管理的重要性。不得设定以存款时点规模、市场份额、排名或同业比较为要求的考评指标。分支机构不得层层加码提高考评标准及相关指标要求,防范过度追求业务扩张和短期利润。


商业银行在引入对负债质量有重大影响的新产品和新业务、负债质量出现重大变动或者负债质量管理存在严重缺陷的情况下,应当采取扩大内部审计范围、增加内部审计频率或启动专项审计等措施。


同时,监管要求,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完备、可靠的信息系统,确保信息系统能够监测负债质量有关指标、限额等情况,为负债质量管理的相关计量、监测和控制提供有效支持。商业银行应当根据需要及时对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维护和改进,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数据的准确、及时和安全。


设定六大管理要素,慎重选择同业业务交易对手


监管明确,商业银行应当重点从以下六个方面加强负债质量管理:负债来源的稳定性;负债结构的多样性;负债与资产匹配的合理性;负债获取的主动性;负债成本的适当性;负债项目的真实性。


监管要求,商业银行应当提高负债来源的稳定性,密切关注影响本行负债来源稳定性的内外部因素。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金融专业律师刘鹏表示,对互联网存款利率及吸收存款区域的限制都旨在稳定中小银行互联网平台存款占比过高、负债资金不稳定的问题,以及监管此前发文要求整改定期存款提前支取靠档计息等不规范存款“创新”产品,都旨在控制中小银行互联网平台存款占比过高、负债资金的不稳定性的风险。


《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应当采用适当的指标和内部限额评估负债来源异动引发的相关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净稳定资金比例(资产规模不小于2000亿元)、核心负债比例、存款偏离度、同业融入比例等。商业银行应当采用适当的指标和内部限额评估负债来源异动引发的相关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净稳定资金比例(资产规模不小于2000亿元)、核心负债比例、存款偏离度、同业融入比例等。


对于负债与资产匹配的合理性,商业银行应当提高负债与资产匹配的合理性,通过多种方式提升负债与资产在期限、币种、利率、汇率等方面的匹配程度,防止过度错配引发风险。


商业银行应当采用适当的指标和内部限额评估负债与资产的错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流动性覆盖率(资产规模不小于2000亿元)、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资产规模小于2000亿元)、流动性匹配率、流动性缺口率、重要币种流动性比例、净息差、银行账簿最大经济价值变动比例、累计外汇敞口头寸比例等。


负债成本方面,《办法》明确,商业银行应当提高负债成本的适当性, 建立科学的内外部资金定价机制,加强内部资金转移价格管理,确保以合理的成本吸收资金。采用适当的指标和内部限额,参考市场相关价格变化,及时监测和预警负债成本的变化,防止因负债成本不合理导致过度开展高风险、高收益的资产业务,损害经营的持续性。


事实上,业内人士指出,“靠档计息”、“高息揽储”等不规范行为一定程度上加重了银行负债成本。如果银行将成本转嫁到贷款环节,可能推高贷款利率,不利于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


除了存款业务风险以外,一些中小银行对同业业务的依赖比较严重,也产生了一些风险。比如,徽商银行曾为包商银行同业业务的第一大交易对手。包商银行在2019年5月因出现严重信用风险被接管后,按照监管给出的处置方案,徽商银行在包商银行投资的同业存放和同业理财业务仅兑付70%,损失或高达60亿元。最终,徽商银行接管了包商银行四家分行。截至2019年末,徽商银行同业负债和同业存单在总负债中合计占比31.05%。中诚信国际指出其同业资金占比较高,负债稳定性有待提升。


此次《办法》也要求,商业银行应严格遵守同业业务相关规定,审慎选择与管理同业业务交易对手,合理配置同业业务的资金来源与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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